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pdf
江畔洋房工程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编制:审核:审批: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三月一日 目 录 1 总则.3 2 管理要求.4 3 防治扬尘污染.5 4 防治水污染.7 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7 6 防治土地污染.9 7 防治有害气体排放.10 8 防治施工光污染.10 9 环境影响控制.11 10 资源节约.12 11 内业资料.14 1 总则 1.1 为加强总公司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施工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对环境的影响和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1.2 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2 管理要求 2.1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和评比工作。2.2 项目开工前,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2.3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控制重点和治理大气、水、噪声污染和节能降耗等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绿色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2.4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各个施工阶段的特点进行环境保护交底。2.5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绿色施工意识。并定期对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2.6 施工现场分三个阶段(基础、结构、装修)进行噪声监测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7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明显的有节水、节能、节材、节约土地等具体内容的警示标识。3 防治扬尘污染 3.1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档,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指定专人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3.2 施工现场土方、灰堆、煤堆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3.3 土方工程应边开挖(回填)边覆盖。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它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3.4 施工现场必须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 洒水,并及时清运消纳。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取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3.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3.6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的,应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3.7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3.8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取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3.9 规划市区内施工现场,混凝土用预拌混凝土。3.10 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搅拌机必须设置封闭机棚,并配备有效的喷淋装置进行降噪防尘。3.11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3.12 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3.13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和“哈尔滨市渣土消纳许可证”,并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闭的绿标车运输。3.14 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做到焖透一间拆除一间,拆除过程中杜绝野蛮作业。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3.15 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4 防治水污染 4.1 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洒水降尘。4.2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5.1 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32011)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2011)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5.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5.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其他特殊需求,需要在夜间(22 时至次日 6 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布施工期限。5.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隔音布、低噪声振捣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 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5.5 噪声值监测方法执行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标准。标准值 土方阶段 昼间 75dB,夜间 55 dB 打桩阶段 昼间 85dB,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阶段 昼间 70dB,夜间 55 dB 装修阶段 昼间 65dB,夜间 55 dB 备 注 06:0022:00 为 昼间 22:0006:00 为 夜间 6 防治土地污染 6.1 施工中应减少施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工程结束后,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全部清除。6.2 对可回收的有毒有害施工垃圾,应联系供方进行回收。不能 回收的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废弃物收购单位进行处理,并与消纳单位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书。6.3 土方、渣土等无毒无害施工垃圾,消纳单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消纳资质、废弃物准运证。7 防治有害气体排放 7.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7.2 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对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7.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7.4 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氡的释放量应符合国家标准。8 防治施工光污染 8.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 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8.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9 环境影响控制 9.1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9.2 建设项目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应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办理移植许可证和组织施工。9.3 对场地内无法移栽、必须原地保留的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区域,严格履行园林部门批准的保护方案,采取有效保护措施。9.4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9.5 建设项目场址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地上文物,应积极履行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原址保护方案,确保其不受施工活动损害。9.6 对于因施工而破坏的植被、造成的裸土,必须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如覆盖砂石、种植速生草种等,以避免土壤侵蚀、流失。施工结束后,被破坏的原有植被场地必须恢复或进行合理绿化。10 资源节约 10.节约土地 10.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应优化土地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10.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减少土方开挖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10.3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禁止使用粘土砖。10.节能 10.1 临时设施的设计、布置与使用,应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0.1.1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夏季利用自然通风。10.1.临时设施宜选用由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以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10.1.规定合理的温、湿度标准和使用时间,提高空调和采暖装置的运行效率。10.1.4 照明器具宜选用节能型器具。10.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0.2.1 施工机械宜选用高效节能电动机。10.2.2 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10.3 施工现场宜充分利用太阳能。10.4 建筑施工使用的材料宜就地取材。10.节水 10.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10.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在水源处应设置明显的节约用水标识。10.建设工程施工应采取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10.施工现场应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保持水体循环,有条件的宜收集屋顶、地面雨水再利用。10.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水回收设施,对废水进行回收后循环利用。11 内业资料 11.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11.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和土地污染等)措施。11.3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交底表。11.4废弃物清运协议书、废弃物准运证、消纳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11.5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表。11.6 夜间施工的审批手续。11.7 施工噪声监测检测记录表。11.8 哈尔滨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表(环境保护)。11.9 应知应会考核记录。寻一处清幽觅一分杳然 孤独,是沉淀心性的一剂良孤独时的寡言罕语更甚过谈 痛不言,笑不语,此时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