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日常管理考核实施细则.pdf
物业公司日常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开盘筹备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物业分公司在开盘 2 个月前须完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未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2000 元 第 2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2 个月前完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物业集团备查 未按规定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3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2 个月前制定前期销售阶段物业管理方案 未按规定完成前期销售阶段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4 条 物业分公司在开盘 1 个半月前须完成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定稿,并于开盘1 个月前完成印刷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5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半月前完成制定开盘筹备方案 未按规定完成开盘筹备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6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月前开通物业服务咨询热线 未按规定开通热线,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元 第 7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月前完成销售期间日常保洁招标工作,并提请地产公司完成开盘区域开荒清洁的招标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8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开盘 1 个半月前完成服装招标工作,并在开盘半个月前制作完成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9 条 物业分公司一线工作人员须在开盘 1 个月前全部招聘到位并按计划开始培训 每缺口一人,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10 条 物业分公司在会所开放 15 天前,制定完成会所管理方案 未按规定完成会所管理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11 条 物业分公司在会所开放 10 天前,按照方案定编完成工作人员的招聘 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到位,每缺口一人,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12 条 物业分公司在会所开放 3 天前,将设备器材按照配置要求落实到位 设备器材未按要求到位,每缺一项,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200 元 交楼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3 个月前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报物业集团备案;并在交楼 10 天前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2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每期交楼 3 个月前制定交楼工作方案,并报物业集团审核 未按规定完成交楼工作方案的制定,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2000 元 第 3 条 物业分公司提请地产公司在交楼前组织并完成交楼单元的分户验收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4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1 个月前提请地产公司完成交楼区域清洁开荒招标,并配合完成交楼区域的清洁开荒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5 条 物业分公司交楼项目缺编的主要管理人员须在交楼 2 个月前到职,其他工作人员须在交楼 1 个月前到职 每缺口一人,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6 条 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须在交楼 1 个月前提请地区地产公司负责人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 未按规定完成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元 第 7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当天确定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的办公、待命地点与交楼期间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未及时确定办公、待命地点与 24 小时服务电话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8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1 个月前完成物业管理费、永久电费等划扣银行的洽询和合同签订,并提请地区地产公司通知业主收楼时携带相关银行存折以办理划扣手续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9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20 天前,将住户手册、楼宇情况反馈表、钥匙交接书、业主档案、装修管理规定 范本交物业集团审核、定稿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文件报审、定稿工作,每逾期一天,每项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100 元 第 10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5 天前将上条所述资料印刷完毕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文件印刷工作,每逾期一天,每项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100 元 第 11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10 天前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并组建备用维修队伍、调度室、慰问小组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2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 5 天前完成办公、待命地点的布置与热线录音电话系统安装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3 条 物业分公司须在交楼时将投诉权利以及投诉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交每位收楼业主,并对维修大队的全部维修工作进行业主回访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4 条 物业分公司按规定与买受人办理楼宇交接手续 未按要求办理楼宇交接手续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5 条 物业分公司在买受人办理完楼宇交接手续后,将买受人所有相关资料归档 未按规定完成买受人相关资料归档的,每发现一件,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 元 第 16 条 交楼之日起 15 天内,物业分公司须每天 10:00前向物业集团上报上一日历天的交楼日报表 未按规定上报交楼日报表,每迟报、少报一天,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100 元 第 17 条 交楼之日起 15 天内,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须组织交楼慰问小组对收楼后的业主上门慰问,慰问内容包括送贺卡,并请客户填写客户意见征询表 未按要求组织交楼后慰问工作的,给予慰问小组组长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18 条 交楼期间出现群体(10 户及以上业户)不和谐事件的,物业分公司须立即上报地区地产公司负责人及物业集团 未按规定上报或迟报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销售环境专项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销售区域和施工区域应进行隔离;未进行隔离的,要求制定专项措施并对施工车辆进行冲洗 未隔离的扣罚客服部、维修部负责人 100 元/处;未隔离也未对施工车辆进行冲洗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300 元 第 2 条 临时施工要求做好隔离和成品保护;要求有施工警示标识 不符合要求的,扣罚维修部负责人 200 元 第 3 条 路灯、灯管旗、管井等公共设备设施完好无损 不符合要求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处 第 4 条 销售通道路面、绿化带垃圾物超过 30 分钟未清理 发现有垃圾或杂物超过两次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5 条 销售宣传广告牌、指示牌、垃圾桶等设施要求无破损、干净无灰尘 发现灰尘或污渍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6 条 水池、人工湖水清不浑浊,不能有飘浮物,池底无沉积物 水质不清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200 元,发现漂浮物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7 条 绿化植物定期修剪整齐,没有出现缺苗、斑秃、枯死、病虫 发现缺苗、斑秃、枯死、病虫、未修剪等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8 条 物业公司协助地产公司对销售中心、样板房内家私进行摆放、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不符合要求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 元 第 9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保洁达五星级标准(任何部位戴白手套擦,手套无污迹),拖把等清洁工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客服部负责人 10 元 第 10 条 会所跑步机、乒乓球台等健身设备设施摆放整齐,运作正常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11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鞋套机、雨伞摆放整齐;空调正常运行;空调温度控制在 24 度;灯具完好;沙盘完好无损;线路插板、灭火器摆放整齐美观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12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标识安装位置合理,不得随意用纸质材料到处张贴。确实需要使用纸质材料的,要求平整不起角,不破损不掉色 不符合要求项目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50 元 第 13 条 销售中心、样板房等重点区域无蚊虫出现,广场、绿化带定期消杀 有蚊虫出现的,按 20 元/只扣罚责任人 第 14 条 员工着装、工牌、发式、化妆、饰品、个人卫生及岗位服务礼仪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超过两处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0元、部门负责人 10 元 第 15 条 电瓶车况良好,车座无破损,车身干净如新 不符合要求扣罚责任人 100 元、部门负责人 50元 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专项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 1 条 物业分公司设立客服监察热线及总经理信箱;客服中心负责将客服监察热线号码按公司规定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统一格式公示于各楼宇大堂,并将“总经理信箱”设置在客服中心门口 第 2 条 客服中心须设立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接待前台,并设立具备录音功能的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客服中心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 3 条 客服中心必须建立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管理台帐,并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记录 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管理台帐的,给予客服中心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台帐记录有缺项、错项、漏项的,每项扣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 第 4 条 客服中心服务热线电话应保持 24 小时畅通,来电铃响三声之内必须接听 未按规定保障热线电话畅通并及时接听的,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 第 5 条 接到业主报修后,客服前台一分钟内登记台帐并发维修调度单。工程维修部接到指令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由业主在维修调度单上签认到场时间 第一次违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6 条 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 30 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结束前不得撤离现场。经业主书面同意并与业主约定下次维修时间后,维修人员方可提前撤离,业主同意意见须附于维修调度单背面 第一次违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7 条 上门维修服务人员,须按照 上门维修服务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违反相关要求的,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 第 8 条 因不能克服技术难题而未能确定处理措施的,项目客服中心必须在一天内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地区地产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解决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理 第 9 条 接到投诉整改令后,须在 2 个小时内拟定整改措施、整改节点计划,书面回复相关职能部门,并按整改令时限完成整改 未按规定完成呈报工作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相关责任部门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第 10 条 下发整改令的维修整改完成后,责任部门须在业主签字确认后 30 分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客服中心验证,客服中心须在验证完毕后 2 小时内回访业主,回访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结案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处分。物业分公司考核 第 11 条 其他投诉处理完毕后,责任部门须在业主签字确认后 30 分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须在 2 小时内回访业主,回访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结案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 第 12 条 工作人员不得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业主投诉 每投诉一次,扣罚该员工 200 元,发生与业主争执等恶劣情况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13 条 客服中心负责人须每日对当天业主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台帐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罚客服中心负责人 200 元 第 14 条 物业分公司设置品质考核专员,每周对客服中心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情况抽检不少于一次,抽检单次不少于 60%,抽检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抽查工作的,每次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15 条 不得因投诉或维修的处理不当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 由于处理不善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第 16 条 工作人员不得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业主投诉 每投诉一次,扣罚该员工 200 元,发生与业主争执等恶劣情况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17 条 客服中心负责人须每日对当天业主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台帐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罚客服中心负责人 200 元 第 18 条 物业分公司设置品质考核专员,每周对客服中心投诉处理与维修服务情况抽检不少于一次,抽检单次不少于 60%,抽检结果报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 未按规定完成抽查工作的,每次扣罚物业分公司负责人 500 元 第 19 条 不得因投诉或维修的处理不当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 由于处理不善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物分公司(客服中心)负责人降三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日常物业管理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第一节 客户服务管理 第 1 条 客服部前台等各岗位员工形象、用语符合岗位规范 未按要求的,每项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2 条 前台接待人员不得随意脱岗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10 元 第 3 条 投诉处理责任人须服从前台的调度安排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10 元 第 4 条 前台相关记录资料须保持工整、记录清晰、无乱涂乱画现象 未按要求的,每页扣罚记录员 5 元 第 5 条 客服部负责人每日在前台台帐上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未按要求的,每页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6 条 客服部值班人员下班前须做好交接班记录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交接人各 5 元 第 7 条 所有的接待记录存档应至少保存年,不得丢失,缺损 未按要求的,扣罚客服部经理 100 元 第 8 条 对于业户的投诉客服部前台人员填写 投诉处理档案卡并派发至责任部门 不符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未填写或未派发的,扣罚责任人 20 元 第 9 条 投诉处理档案卡填写完整、真实 不符要求的,每缺漏一项扣罚责任 10 元 第 10 条 已处理完成的投诉,客服前台须在 24 小时内通过录音电话或上门的方式组织回访工作 未按要求的,每户扣罚前台工作人员 5 元 第 11 条 投诉责任部门的相关人员须及时接单处理,并在当天将处理信息反馈于前台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维修人员 10 元,维修部负责人 5 元 第 12 条 办证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业主(住户)办理装修、转名、住户卡、业主证明等相关手续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办证员 10 元 第 13 条 业户办理证件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收费员 30 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收费员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专题处理 第 14 条 办证人员对业户办理证件的资料审核无误,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资料审核有误,扣罚办证人员 5 元;资料遗失的,每份扣罚办证专员 50 元 第 15 条 认真跟进每一项投诉,与业户及时沟通、回访,避免导致业主的二次投诉 由于态度不好、跟进不及时而引起业主二次投诉的,每次扣罚客服专员 50 元 第 16 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将公司内部文件(如工程质量鉴定书,公司内部请示报告等)或其他信息透漏给住户 未按要求的,扣罚借出人 5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专题处理 第 17 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标识规范、清晰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18 条 客服中心各类公示、张贴文件整齐美观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19 条 钥匙保管妥善、标识清晰,借用、归还详细登记 不符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10 元,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20 条 业户接待区域整洁美观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21 条 商业网点、场租摆摊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保安部负责人 3 元 第 22 条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保安部负责人 3 元 第 23 条 娱乐健身设施无破损、无安全隐患,娱乐健身区域干净整洁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维修部负责人 3 元 第 24 条 客服部每年组织一次面向辖区全体业户的物业服务满意度回访活动,发放率达到 100%,回收率达到 80%,满意率达 95%未按要求组织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200 元;发放率及回收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20 元 第 25 条 业主投诉回访率达到 100%;满意度调查不满意项回访率达到 100%未按要求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100 元 第 26 条 前台收费金额、水电表读数、银行账号等各类收费数据录入电脑准确无差错 录入错误的,每处扣罚收费员 5 元 第 27 条 收费员按每月按时完成收费单的打印 每延迟一天,扣罚收费员 5 元,客服部负责人3 元 第 28 条 收费单据准确无差错 单据出现错误的,每次扣罚收费员 10 元 第 29 条 收费员每月按时完成首次划账工作 每延迟一天,扣罚收费员 10 元,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30 条 收费员每天做好台帐统计工作,准确无差错 未做台帐或出现错误的,每户扣罚收费员 5 元 第 31 条 收费员按时完成上交财务的收费报表 不符要求的,扣罚收费员 10 元,客服部负责人5 元 第 32 条 物业助理每月按时完成交款通知单的派发 每延迟一天,扣罚物业助理 5 元,每派错一户,扣罚物业助理 5 元 第 33 条 物业助理建立所管区域住宅、商铺业主欠费房号、金额及欠费原因,并针对性地进行催缴 未建立欠费明细台账的,每户扣罚物业助理 5元;无故不进行催缴的,每户扣罚物业助理10元 第 34 条 计划性停水停电,客服部须提前 24 小时在各楼宇大堂公告栏上张贴停水(停电)通知;紧急停水停电,客服部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张贴停水(停电)通知 不符要求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100 元 第 35 条 业户档案卷宗上贴有档案清单,且帐物相符 不符要求的,每户扣罚资料管理员 5 元 第 36 条 业主档案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外借、公开,电子版业主资料密码除楼盘负责人及客服经理外不得外泄 不符要求的,对责任人及客服部负责人进行降职降薪处理 第 37 条 不得对业户档案资料进行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 不符要求的,对责任人及客服部负责人进行降职降薪处理 第二节 楼宇管理 第 38 条 楼宇公告栏内宣传资料、通知张贴整齐有序,无过期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物业助理 3 元 第 39 条 楼宇内的标识规范、整齐美观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物业助理 3 元 第 40 条 楼宇内无堆放杂物、鞋架及自行车等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现象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物业助理 3 元 第 41 条 楼宇大堂、电梯、通道、天面等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完好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 42 条 墙砖脱落、防火门褪色发黑、天花大面积发霉等较严重或涉及甲供材料的工程质量问题有报修跟进 未及时报修的,每处扣罚物业助理 3 元 第 43 条 每栋楼宇至少每三层放置保安巡查签到表(或巡更点)未按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5 元,保安部负责人 3 元 第 44 条 楼宇、商铺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章情况,必须在24 小时内处理完毕或反馈到位 未按要求的,每延迟一天,扣罚责任人 10 元 第 45 条 每月对所管楼宇内的空置房(含未售空置房、已售未收楼房及已收未入住房)房号进行整理、统计、核对 未按要求的,每漏一户,扣罚责任人 5 元,客服部负责人 3 元 第 46 条 物业助理每周对空置房门窗、水、电表及室内卫生巡查 2 次,空置房门窗、水电表等完好,室内整洁干净,发现问题在当天报相关部门处理 不符要求的,每项扣罚物业助理 5 元 第 47 条 物业助理对空置房检查完毕后,必须将其门锁反锁,并在当天归还钥匙,空置房不得出现私自使用和有人居住的情况 每延迟归还钥匙一天,扣罚物业助理 10 元;造成空置房钥匙丢失的,每户扣罚物业助理 100元;空置房出现私自使用或有人居住的专题处理 第 48 条 物业助理每日对装修单位的巡查不得少于 1 次,并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 未按要求的,每次扣罚物业助理 5 元 第 49 条 装修申请审批资料齐全,围蔽美观,装修垃圾清理及时,无占用公共区域 不符要求的,每项扣罚相关责任人 5 元 第 50 条 及时发现并制止业户的违章装修行为 不符要求的,每户扣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客服部、保安部负责人 30 元 第 51 条 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相关责任人 5 元 第 52 条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相关责任人 5 元 第 53 条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相关责任人 5 元 第 54 条 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无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相关责任人 5 元 第三节 清洁绿化外委监督 第 55 条 每天对园区清洁绿化进行检查,有相关记录,并对不合格项进行考核记录交客服经理审核、外委公司驻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不符要求的,检查记录每缺一天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56 条 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记录并发整改通知书敦促外委单位处理 每缺一项记录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20 元;未监督整改的每次扣罚 50 元 第 57 条 对外委单位每日到场人数进行清点、签到,并填写人数清点表,月底对外委公司缺编情况进行考核 每缺一天清点记录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5 元;对缺编情况未考核的扣罚客服负责人 50 元 第 58 条 每月监督外委单位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并跟踪核实计划完成情况,有相关记录 未要求外委单位按时提交工作计划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50 元;未核实完成情况的每项扣罚责任人 10 元,客服部负责人 5 元 第 59 条 每月召开一次与外委单位的协调会,总结本月工作及协调下月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扣罚客服部负责人 30 元 第四节 清洁管理 第 60 条 楼宇大堂地面每月刷洗一次,无垃圾、污渍及积水 未按时刷洗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1 条 楼宇大堂内的通告栏每天擦拭一次,无积尘、污迹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2 条 楼宇大堂公共设施保持完好,大堂室内张贴规范,干净,无堆放杂物或停放自行车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3 条 电梯轿厢,每天保洁三次,每周用不锈钢油保养两次,轿厢内无垃圾、异味,无乱张贴,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未按时保洁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4 条 楼宇天面每天清扫一次,二层平台、雨篷每周清扫三次,要求无垃圾、积水,下水口无堵塞、无青苔 未按时清扫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5 条 楼宇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清运,定期清洗垃圾桶,无污渍、积垢 未按时保洁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6 条 楼层防火门、水电房门、电梯门、消防箱、消防警铃等设施,每两周擦拭一次,住户防盗门每月擦拭一次,无积尘、污迹,无乱张贴 未按时擦拭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7 条 楼宇电梯前室地面每天拖擦一次,每月刷洗一次,无积尘、污渍 未按时保洁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8 条 楼层防火门、水电房门、电梯门、消防箱、消防警铃等设施,每两周擦拭一次,弱电房、水表房无堆放杂物 未按时擦拭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69 条 楼层电梯按钮、电灯开关、楼梯扶手等设施,每天擦拭一次,无积尘、污迹 未按时擦拭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0 条 楼层消防通道,每天清扫一次,每月拖擦一次,无垃圾、污迹及异味 未按时保洁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1 条 楼层墙壁、天花、踢脚线每月除尘一次,无积尘、污痕及蜘蛛网 未按时保洁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2 条 楼宇排水管道周边每天清洁一次,无垃圾、积水,无堵塞、无青苔 未按时保洁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3 条 楼层灯具、消防管道每季度清洁擦拭一次,无明显积尘 未按时擦拭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4 条 环境主管每天巡查楼宇卫生不少于所有楼宇的20%,并做好日巡查记录 不符要求的,每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75 条 环境主管每周对工具存放地点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不符要求的,每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76 条 公共道路、广场及公共绿地、车库、公共洗手间等公共区域定时巡回保洁,无垃圾、杂物,无明显泥沙,无异味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7 条 水景池清澈见底,无漂浮物,无水垢及返碱,池边无明显污迹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8 条 室外标示牌、信箱、消防栓、箱和宣传栏每周清洁、保养一次,无灰尘、污迹,无乱张贴 未按时擦拭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卫生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79 条 在楼宇二层平台及雨篷等位置作业时,必须配戴安全带和安全帽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10 元 第 80 条 每月在楼宇内进行一次、楼宇外三次灭四害消杀工作并做好记录,消杀前两天须在公告栏上张贴消杀通知 不符要求的,每少一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81 条 保洁员或垃圾清运员不得拾捡或变卖垃圾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82 条 垃圾中转站区域每天消杀一次,并做好消杀记录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83 条 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日产日清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84 条 清扫垃圾不得直接用水冲扫地面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五节 绿化管理 第 85 条 客服部环境口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防冻害、防操作及安全的保障措施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出现安全事故的专题处理 第 86 条 机械操作和高枝修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出现安全事故的专题处理 第 87 条 工作期间按要求穿戴作业防护用品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出现安全事故的专题处理 第 88 条 客服部环境口对大宗物品、材料、设施设备按采购规定购置;新购置物品管理调配井然有序,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定期保养;无丢失,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原因致使设施、设备提前报废并详细记录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如出现大宗物品丢失、人为损坏的专题处理 第 89 条 客服部环境口必须认真监督检查绿化现状,严格控制管理成本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浪费成本情节严重者专题处理 第 90 条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各种资料,质量记录填写规范,清晰,完整,无污迹,无破损,分类存档,封面统一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91 条 草坪上无石块、纸屑、垃圾等杂物,维护草地的卫生清洁,保洁率达 99%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92 条 植物在节假日、人流高峰期、重要接待日、大型活动、大风天气、雨天及有露水时,禁止修剪和喷施药剂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喷施药剂时出现安全事故的专题处理 第 93 条 草坪在 3-5 月每三十天修剪一次,6-11 月每十五天修剪一次,12-2 月草坪属休眠季节,禁止修剪 不符要求的,每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 94 条 草坪高度保持一致,花纹美观,生长健壮,无黄土裸露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95 条 人工除草按区、片、块划分,定人、定量、定时地完成除草工作,应采用蹲姿作业,不允许坐地寻杂草,草坪没有明显高于 8cm 的杂草,8cm 的杂草不得超过 5 棵,整块草坪没有明显的阔叶杂草,整块草地没有已开花结籽的杂草 未按规定作业的每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绿化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96 条 地被植物修剪后顶面平整、线条美观、造型饱满,不同地被植物交界处,线条分明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97 条 新种乔木在 3 个月内按季节每天对树干及叶片喷水,12 月-2 月每天喷水 1-2 次;3-11 月每天喷水 2-3 次 不符要求的,每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浇水不到位造成植物死亡的专题处理 第 98 条 三月到五月每周浇 2-4 次水,六月到十一月每天浇水一次;11:00-15:00 高温期禁浇水,十二月到二月每周浇 2-3 次水;每天 11:00-15:00 进行浇水,根椐植物土壤湿度进行浇水,浇灌必须浇透根系层 10-15,浇水后无遗漏,无大面积积水,无冲毁植物现象等 未按规定作业的每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绿化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 99 条 在台风暴雨季节提前做好树木稳固工作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10 元 第100条 暴雨后一天内,树木周围仍有积水,应予排除,对于低洼地可采取打透气孔的方式排水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10 元,造成苗木积水死亡的专题处理 第101条 浇灌时水管不能从苗木上拖拉及搁放,以免损坏苗木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102条 室外的盆栽时花夏秋季一般每天早晚各浇水一次,春冬季视天气情况每一至两天浇水一次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103条 根椐植物长势情况在 3 月或 4 月、11 月可施用长效有机肥,在 5 月到 10 月生长季节期每两月施复合肥一次,1、2 月生长缓慢期禁止施肥,施肥一般在修剪后一两天进行,一般不在修剪前或刚刚修剪完施肥,植物施肥合理,无肥害发生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造成植物肥害发生,专题处理 第104条 药剂应选用无公害、高效、低毒、无强刺激药剂,施药前三天客服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住户,喷药时应挂放明显的喷药标志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造成不良后果的专题处理 第105条 喷药后乔木无蛀干害虫、介壳虫等为害,食叶害虫咬食的叶片,每株控制在 7%以下,灌木病虫枝叶在 8%以下,地被植物的虫口密度控制在 6%以下;室内时花严禁用剧毒、强刺激性或污染时花叶片和花瓣的农药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106条 因苗木老化、人为践踏等各种原因导致草坪、苗木死亡,影响绿化景观效果,需及时上报整改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107条 枯死苗木的挖除必须先填写苗木报损单,经公司领导批示后方可实施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20 元,情节严重的专题处理 第108条 乔木缺株或死亡需补植时须通知监察管理中心现场鉴定后,客服中心环境主管进行申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补植的树木应选用与原有树种、规格相同的苗木,并详细记录在苗木台帐上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109条 草坪在建植 2-3 年后长势逐步衰减,应每年打孔一次;视草坪生长密度,12 年疏草一次;举行过大型活动后,草坪应局部疏草并培沙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5 元 第110条 乔木植物每两月松土、除杂草一次,灌木、地被每月松土、除杂草一次,乔灌木保持无明显杂草,地被植物每平方米阔叶杂草不得超过 3 株以上,没有高出地被植物的杂草 未按规定作业的每次扣罚环境主管 5 元;绿化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环境主管 2 元 第111条 每半年对各区域乔木进行详细的清点一次,填写苗木清点表并记录入苗木台帐 不符要求的,扣罚环境主管 15 元 第六节 维护管理 第112条 工程维修时对维修区域进行警示、围闭,并按规范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维修部负责人 10 元 第113条 计划性的停电须在停电前 10 分钟启动备用电源;如发生临时停电,须在 5 分钟内启用楼宇备用电源 不符要求的,每延迟 1 分钟,扣罚维修部负责人 10 元 第114条 园区内的路灯、廊灯、公共照明灯具须根据室外光线程度按时开启与关闭,并确保完好率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15条 园区公共设备设施损坏及时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5 分钟内到场维修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16条 楼宇如发生电梯困人,维修部救援人员须在接报5 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不符要求的,每延迟 1 分钟,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 30 元 第117条 完成维修工作后及时返单 不符要求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18条 各类机电设施设备应由维修部负责人制定相关保养计划,相关人员按规定的频次、周期对设备进行巡视巡检及保养,并做好书面记录 未制定保养计划的扣罚维修部负责人 30 元;未按计划实施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10 元 第119条 各类机电设备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档案(移交的配套工资料、运行记表、维修记录、大、中、小修记录、保养记录、更换配件记录)不符要求的,每少一类扣罚责任人 5 元,维修部负责人 3 元 第120条 各类机电设备房内、外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1条 正式交接三个月后,各设备相关的开关、阀门、管网走向、运行标识应做明显标识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2条 各类机房应张贴设备责任卡,与之相关的运行管理规定,操作规程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3条 各类设备房、电井及管井的钥匙登记在册,专人管理 不符要求的,每条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4条 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5条 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6条 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不符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7条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火灾探测器正常运行,消防箱备件齐全,灭火器压力标准,各种开关、互动按钮、阀门在正常位置 运行不正常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30 元;其余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8条 电梯准运证、维保合同齐全;轿箱内年检证、乘梯规则、救援电话齐全,三方通话、通风、照明等设施正常 运行不正常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30 元;其余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29条 中央空调运行正常,水泵、水塔完好,无漏水现象;设备及风机表面无明显尘迹;风机盘管、风柜过滤网无堵塞 运行不正常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30 元;其余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30条 停车道闸杆、伸缩门能正常使用,车辆出入记录准确、录像清晰,备份资料完整;设施设备、照明灯光完好 运行不正常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30 元;其余每处扣罚责任人 3 元 第131条 各类设备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和配件完好 不符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人 50 元,造成后果的专题处理 第132条 用于高压操作的绝缘工具应在规定的时间送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不符要求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30 元 第133条 二次供水水池每季度按规定标准清洗一次 不符要求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30 元 第134条 小区化粪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不符要求的,扣罚责任人 50 元,维修部负责人30 元 第135条 值班人员对当班突发紧急问题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不符要求的,扣罚责任人 100 元,造成后果的专题处理 第136条 交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