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网燃气管道工程沿公路敷设项目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总体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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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网燃气管道工程沿公路敷设项目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总体评价.doc
市政管网燃气管道工程沿公路敷设项目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总体评价根据“4.1设计方案评价”可知,该项目沿公路敷设中压燃气管道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设计施工,即沿公路埋设施工中压天然气管道、定向钻穿越施工中压天然气管道、随桥架空敷设施工中压天然气管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对该项目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分析。1.1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为加强涉路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涉路施工项目可靠、运营安全,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交通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与该项目安全性评价相关的条文如下: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表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条款法律法规内容结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符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符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符合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符合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符合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符合8.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符合针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二条符合性备注说明:该项目涉及部分随桥架空敷设天然气管道,并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10条的规定,随桥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采取了配套的安全技术措施。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符合1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符合1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缆等设施。符合1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1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符合14.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符合15.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符合16.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符合17.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符合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符合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符合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根据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检查结论如下:(1)该项目各项工作处于审批过程中,在实施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以及施工应急方案等材料,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2)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国道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m,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m;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该项目没有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3)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该项目实施时,对破坏的公路绿化需按原状恢复。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2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为加强涉路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涉路施工工程可靠、运营安全,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交通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其中与该项目安全性评价相关的条文如下: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表序号标准规范名称、条款标准规范内容结论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1.0.6条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米,二级公路不小于2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符合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8.6.1条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符合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8.6.3条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符合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8.6.4条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符合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8.6.5条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符合针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8.6.5条符合性备注说明:该项目涉及部分随桥架空敷设天然气管道,并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10条的规定,随桥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采取了配套的安全技术措施。6.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9.0.3条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A级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设施。2B级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平面交叉必须设置完善的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反光突起路标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3C级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隔离设施;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设置隔离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4D级应设置标志;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标志和必需的交通安全设施。5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设施:1)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避险车道。必要时宜在长陡下坡路段的起始端前设置试制动车道等交通安全设施。2)风、雪、沙、坠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应设置防风栅防雪沙栅防落网积雪标杆等交通安全设施。3)公路养护作业时,应设置限制速度等醒目的交通警示、诱导等交通安全设施。4)公路改(扩)建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进行专门设计。符合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第2.3.1条控制出入就是对出、入口的数量,出、入口和主线的连接位置、方式加以控制。其作用是排除对交通流的纵向和横向干扰,提高公路服务质量、运行速度、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程度。控制出入分为完全控制出入和部分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只对所选定的被相交公路或城市道路或服务设施提供出入连接。完全控制出入的公路有五项主要措施:第一,是对允许进入的车辆加以限制,减小车速差,排除纵向干扰;第二,是设置中央分隔带将上下行交通有效地分隔开来,使其互不干扰和影响;第三,每方向至少有两条车道以便超车,提高车速和通行能力;第四,在同其他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禁止平面交叉;第五,必须设置隔离设施防止行人、牲畜等横向干扰。部分控制出入除允许特定条件下设置少数平面交叉外,其余和完全控制出入相同。高速公路是完全控制出入的公路。为充分发挥快速、安全、舒适的性能,应在长距离内采取控制出入的措施;而位于城市出入口或经济开发区的集散公路和双车道公路均为不控制出入的公路。符合8.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5.5.1条公路建筑限界是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在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的梁底、桥台、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之内。符合9.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1.7条交叉工程应根据公路功能与使用要求,事先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好与铁路、乡村道路、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等规划、工程衔接的相互关系。妥善处理因修建或改建所引起的干扰问题。符合1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4条公路与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斜交的锐角宜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符合1.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6条穿越公路的地下专用通道的埋置深度,除应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的有关规定,并按所穿越公路的车辆荷载等级进行验算。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符合2.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第12.5.7条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符合针对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7条符合性备注说明:该项目涉及部分随桥架空敷设天然气管道,并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10条的规定,随桥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采取了配套的安全技术措施。3.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8条严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通过公路隧道。符合4.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9条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符合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2.1.1条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符合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2.1.3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3)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符合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2.2.1条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符合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998)第2.2.2条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符合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2.2.7条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30°。符合10.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3.0.1条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符合1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3.0.7条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2)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3)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4)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的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符合12.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1条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符合13.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2条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符合1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3条地下燃气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和道路结构层确定其埋设深度。当埋设深度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15.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4条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符合1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5条当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沟槽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符合17.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6条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1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7条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上,应根据检修和事故处置的要求设置分段阀门。符合1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8条在燃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保证施工人员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符合20.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10条新建的下列燃气管道必须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1)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lOO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气管道。符合2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11条燃气管道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不应间断。符合2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4条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2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9条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符合2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10条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振措施;5)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符合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12条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符合根据对照标准规范条文,检查结论如下:(1)该项目在设计、施工时,对所涉公路沿线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恢复,不涉及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涉及妨害公路交通安全,不涉及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该项目符合规范要求。(2)该项目所涉公路建筑限界保证了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规定的宽度和高度范围内,没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施工后修复的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等的任何部分没有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之内。该项目符合规范要求。(3)该项目总体设计布局与方案选择合理,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1.3评价小结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