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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纠纷处理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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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纠纷处理新.ppt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纠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纠 纷救济新制度及其新举证规则纷救济新制度及其新举证规则 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至64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现行的医疗纠纷诉讼救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了新的医疗纠纷诉讼救济制度及新的举证规则,与改革前的医疗纠纷诉讼救济制度相比,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明显提高。一、一、改革前医疗纠纷处理的诉改革前医疗纠纷处理的诉讼救济制度及举证规则讼救济制度及举证规则 1、改革前诉讼救济制度v1.1 二种侵权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人为区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v1.2 二种法律适用: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医疗过错责任适用民法通则进行处理。v1.3 二种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标准赔偿;医疗过错责任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v1.4 二种鉴定方法: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改革前的诉讼现状v由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并且对医学会鉴定结果公信力的极度怀疑,患者一般选择以医疗过错而不是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不利规定,并且避开条例规定的过低的赔偿标准。虽然法院明知同样的医疗纠纷却人为进行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区分不合理,并且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处理同样的医疗纠纷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却倾向于支持患者提起医疗过错诉讼,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是医院的维权利器,但事实上成为摆设。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 残残疾疾生生活活补补助助费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 上 的,不 超 过 年。v残残疾疾赔赔偿偿金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佛山市为例,2009年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9296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699元。条例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v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v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条例解释佛山200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10元/月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v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v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条例解释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不同的赔偿标准v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v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2、改革前诉讼举证规则v2.1 举证规则举证规则:改革前,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双重推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患者只需要证明有医疗损害事实,法院即推定医院对此有医疗过失,医院需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并且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v2.2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其依据是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v2.3 倒置举证的后果:倒置举证的后果:该举证规则的确定,使医院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完全处于劣势地位,胜诉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正因为如此,为了换回败局,医院普遍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对患者实行过度检查以保存证据,有的医院甚至采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极端手段来应对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医患矛盾由此愈演愈烈。二、改革后医疗纠纷处理的诉二、改革后医疗纠纷处理的诉讼救济制度及举证规则讼救济制度及举证规则1、改革后的诉讼救济制度v1.1 统一侵权责任: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v1.2 统一法律适用:不再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v1.3 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类型v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情形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可以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v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v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v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2、改革后的诉讼举证规则 2.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和58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患者负担医疗违法行为、医疗过失、损害事实的举证。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医院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患者无需承担“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承担。v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v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v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构有过错:v(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范的规定;v(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v(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56条和62条规定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对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患者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举证,对医疗伦理过失实行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负担举证责任。v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v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v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患者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举证。值得注意的是,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患者有权选择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患者仅仅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不同时追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则必须证明医院有过失,医院没有过失,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医院不能指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即使没有过失,也应承担责任。v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 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医疗纠纷案件举证中最重要的一环,究竟由医院还是患者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可以最终明确。估计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可能性比较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即患者仅需证明“一般人以通常的知识经验观察即可知道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医院如果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则倒置由医院举证证明。前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果关系完全倒 置 的 举 证 规 则 将 很 可 能 不 再 适 用。作者简介v许黎明律师,1999年毕业于湖南中医学院,2002年6月开始律师执业,现为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业务专长:法律风险的筛查、规避、预防和处理。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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