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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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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2章.ppt

    第第2章章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提要内容提要2.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形式2.3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2.4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2.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按合同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按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达到合同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等的有关规人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等的有关规定。定。2)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我国新保险法规定:我国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保障范围分类按保障范围分类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2)按投保方式分类按投保方式分类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与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与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3)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主险合同和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附加险合同。4)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一次性给付保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险金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投保单暂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保险批单保险批单2.3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投保承保承保2)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通知义务通知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第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第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第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第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第三,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第三,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第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第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第五,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第五,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第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第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的情况年内自杀的情况第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情况第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交付时间内没有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按时交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根据有关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根据有关规定,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险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人身保险费及其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继续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1)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定义)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定义2)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分类)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分类(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保险期保险期限届满;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死亡。(2)提前终止)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协议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时终止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规定可公共利益时终止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合同解除。以进行的合同解除。2.4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保险人应具备法定资格,并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第二,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投保人应符合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投保人。投保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些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自己的职工投保,则投保人是法人,而被保险人是单位职工。第二,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及住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4)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8)保单转让条款)保单转让条款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10)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11)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12)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13)保单所有人条款)保单所有人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随着我国2009年年10月月1日起新保险法日起新保险法的实施,我国保险合同也实行了不可抗辩条款。3)宽限期条款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9)自杀条款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0)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人。(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l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l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l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的;l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5)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条款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条款免交保险费附加特约条款免交保险费附加特约条款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条款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条款保证加保选择权条款保证加保选择权条款意外死亡双倍补偿附加特约意外死亡双倍补偿附加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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