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营造 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 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出现,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 管理水平,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是指因教 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 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直接、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 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为或事件。第三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加 强对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 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 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 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 为。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分级分类第五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分为三类,即教学类(A 类)、教学管理类(B类)、教学保障类(C类)。第六条根据事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按教学差 错和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教学事故又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 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III级)、严重教学事故(H 级)和重大教学事故(I级)。第七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见“学院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第三章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第八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发 现者或知情者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有关部门,各部门应 迅速查明原因,并填写“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登记表”,提 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该在教学差错与 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二级学院及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 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经 查实,属个人责任,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 应追究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责任。教学事故记录须明确列出责 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对隐瞒教学事故的 人员或单位,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当事人 或单位领导按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 机关查处。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第九条 教学差错由教务处会同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 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共同认定,教务处发文处理。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部、事故 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共同认定,报主管 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处理。组织人事部负责经济处罚。第十一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 处、组织人事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 责人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共同负责认定。经主管教学校领 导批准后,向校长办公会通报。组织人事部代表学校发文处 理,并负责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十二条重大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 督导委员会、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机构、事故责任人所在 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由教务处或组织人事 部整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认定并由学校发文。教务处负责填 写处理通知单通知事故责任人。组织人事部负责行执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第十三条 对造成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调离教学(教 学管理)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记大过)、开除。具体处理分为:(一)教学差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部门内部通报批 评或学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二)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部门通报批评或学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年基础绩效的5%,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严重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 评、停课(职)检查,或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当 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 执行),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责任人当年基础绩效 的20%。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 任职时间须比额定任职年限增加一年/次,依次类推。(四)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课(职) 检查,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 直接定为不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取消 当年和第二年的评优选先资格,扣发责任人当年基础绩效。 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任职时间 须从不合格年度的次年重新起算。(五)一年内,酿成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学校将对责任人作出 解聘、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的处理。(六)一年内出现两次教学差错按一次ni级教学事故处 理;两次ni级教学事故按一次n级教学事故处理;两次n级 教学事故按一次I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 生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七)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理赔。(A)上述处理办法不适用于物业公司造成的教学保障 类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对于物业公司造成的教 学差错根据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造成的教学事故视情况予以 相应经济处罚。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 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 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第十五条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 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 内提出申诉: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 会申诉,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诉。 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 复议并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严重 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组 织人事部、纪检监察进行复议,学校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文未尽的其他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可由 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另行认定。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权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教 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教学差错与教学 事故。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教学差错 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