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提高教育资金 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 投标法实施、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实施政 府采购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招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 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校内招标均包括学校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招标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第五条为加强我校采购工作组织领导,设立学校招标工 作领导小组,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决定招标 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二章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第六条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一)政府采购按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 合的方式。(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评标程序1 .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 出完全响应,确定合格投标人;采用招标文件所列的评标方 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人。2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 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实质性内容。3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 小组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视为无效投标人。4 .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视为不能实质响 应招标文件要求:(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5 .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 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 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6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小-10 - 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二)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工作程序1 .谈判(磋商)小组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分别与 各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 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谈判或磋商(谈判可进行 多轮)。在谈判(磋商)中,谈判(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 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 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2 .谈判(磋商)小组可以修改谈判(磋商)文件,但涉及实 质性变动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3 .谈判(磋商)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 (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作出有关 承诺。4 .谈判(磋商)小组按照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标 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5 .谈判(磋商)小组完成谈判(磋商)工作后,出具谈判 (磋商)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三)询价采购小组工作程序1 .询价采购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询价文件进行审核,并 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 格。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11 -2 .完成询价工作后,形成询价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三条在评标(谈判、磋商等)过程中,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招标(谈判、磋商等)失败。(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谈判、磋商 等)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 付的。(三)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二十四条招标(谈判、磋商等)失败后,招标采购管 理中心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符合第二十四条(三)或(四) 项的招标任务取消。符合第二十四条(一)或(二)项的原 则上按以下方法处理:(一)招标项目公告期满,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时,招 标采购管理中心在校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延长报名时间和 延迟开标日10日;至延长报名截止日报名供应商仍不足3家, 但又没有可补充的供应商时,存在两家报名供应商的,招标 采购管理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并确定中标供应 商;只有一家供应商的,项目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由管理部 门和需求部门在预算范围内与唯一供应商谈判,中标或谈判 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没有供应商报名的招标项 目,由需求部门对需求书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进行实施论证,12 - 完成相关程序后再重新招标。(二)招标项目报名供应商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开标现 场出现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现场宣布招标失 败,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告并组织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仍 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由评委继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择优选择供应商,存在两家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按招标 文件的规定作出评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只有一家合格供应 商的情况下,由评委直接与之谈判并出具评标报告。招标结 果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相关情况说明报备给监察处 (纪委办公室)。(三)未报名的供应商不得作为补充供应商参与开标现 场招标失败后的谈判;谈判前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公 开。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于招标 结束后2天内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 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五章合同第二十六条需求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 得对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做 实质性修改。第二十七条任何采购项目均需验收合格后方能付清全 部价款,单位价值较大的采购项目及工程应扣留一定数额的 质保金,退还质保金时须经需求部门签章同意。货物、服务 采购的标的未变更的,结算时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货物、 服务采购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八条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及有关 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 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透露对投标、谈判、磋商或询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确定及与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有关的其他情 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 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依法受理投标人的质疑, 监察处(纪委办公室)依法受理投标人的投诉。质疑或投诉 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流程进行。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 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投标人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 标(谈判、磋商、询价)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14 - 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或与其他投标人恶意 串通的。(四)向招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六)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专家按职业 技术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和使用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采取回避制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公示前私下接 触投标人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 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所有招标、谈判、磋商或询价文件的正本及 其他相关资料应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整理登记,并在学校综 合档案室指定时间统一移交保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办法有更新的,我校采购招标具体条款随之更改。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职业技术 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2年版)(*号)即日起废除, 原学校有关招标投标采购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16 -(二)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公布的集中采购目 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品目按省级2022年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见附件2)。 分散采购用限额标准来界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50万元 (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三)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进行招标。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 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单项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还需 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七条 校内招标范围和标准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符合以下范围 和标准的应当采用校内招标的方式:(一)除专业或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年度从同一供应商 采购的同类型、分散采购项目累计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 20万元)的,必须通过校内招标方式确定一定协议期限的资 格供应商,学校各部门在协议期限内按中标价格与合作单位 直接办理采购业务。资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数量和合作期 限由需求部门提出。(二)除已由资格供应商提供服务的项目外,学校的工 程、货物、服务等单项采购项目符合下列范围及规模标准的, 必须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校内公开招标:经费预算20万 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项工程、单项或同 类批量货物采购和单次服务采购(不含住宿、餐饮、旅游、 会议、培训、出版、参展、广告等项目)。第八条校内非公开招标采购范围和标准达到第七条校内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项目不 适宜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符合特定条件可采用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可采用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 大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 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3 .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 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2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 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4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 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 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九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合同估算价未达到20万元的非通 用类项目采购,可采用询价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00元(不含) 以下的项目采购,如属特殊情况,需求部门经过采购部门和 管理部门相应程序可安排自行采购。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采购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正 式立项且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第十二条需求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具体采购事宜。报送立项的项目主 要资料包括:(一)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报送表或申请单。(二)预算项目采购开支计划审批表或非预算项目经济 业务立项审批表或学校的会议纪要。其中,提交会议纪要的 项目需保证报送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与会议纪要内容一致。(三)需求部门编制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章的用户需求书 及预算。需求书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品牌 及型号,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四)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等工程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招标前置条件。(五)达到规定限额的采购项目实施前须经过审计。其他采购方式按0A流程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需求 部门提出需求,填报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经需求部门负责人 签名后,组织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成人 数为3人以上单数)。论证结果提交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实施 采购,同时报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校内审核流程组织采购 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校内审核流程为:(一)根据需求部门提交的需求书编制采购文件初稿, 需求部门、审计处修改确认。(二)经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的采购文件上传0A,由相 关领导审核并在审核确认表上签名确认。第十四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需求部门可以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对需要 考察投标人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 察,专家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抽取。预算在100万元(含) 至3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 心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招标文件的论证或就招标文件的内 容征询有关专家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五条符合第六条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的,由招标采 购管理中心按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第十六条符合第七条校内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可由 学校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招标。招标 代理机构从教育厅公布的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中产生,产生方式原则上按公布的代理机构顺序轮换。自行 组织的校内招标时限: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5 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 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第十七条符合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校内非公开招 标范围和标准的,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项目特点和要求编 制采购文件,经征求需求部门、审计处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 部门间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需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校内非公开招方式采购时限:(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3个工 作日向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的,从公 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7日;单一来源采购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如收到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质疑的(质疑需书面形式并加盖公 章),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需求部门组织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质疑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论证后认为质疑不成立的,应当将质疑意见、论证意见与公 示情况一并报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备案,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Ao非通用类项目电子竞价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时限开展 工作。(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2个工作日前 在学校网站发布相应的通知,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 通知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所需要的时间,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 磋商和询价的项目,开标日期距离投标报名截止日不少于2 个工作日。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校内招 标,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第十九条校内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和校内非公开招标 工作,由学校在每次开标前成立评标(谈判、磋商、询价) 小组,其成员由需求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 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需求部 门代表外,其余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于开标前 1个工作日在学校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并通知。项目有 特殊要求或因客观原因未能从专家库中抽取到专家的,由招 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实际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采购项 目专业要求相接近的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派员参加,并报监察 处(纪委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开标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确定的提 交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 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中预先确 定的地点。开标会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主持,评标、谈判、 磋商或询价小组成员和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谈 判、磋商、询价)、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H一条评标办法的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小组应针 对标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平均值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 评分法、性价比法等评标方法。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 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 的,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标。(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的, 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成交供应商。(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按照对符合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二条评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