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撬动 社会资本支持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全 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 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性投 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决定设立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县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 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 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 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 募集两部分。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 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以及整合其它涉企专项资金等,首期规模 1亿元,力争到2020年投资基金规模达到3亿元左右,撬 动20亿元30亿元社会资本。第四条 投资基金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 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 以上,投资基金和工业园区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子基金应公开选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 应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机制、以及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应有 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 验,且已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 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 理的,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 状况。(七)子基金应委托在我县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 资金托管。第三十条投资基金参与各类子基金的时间原则上不 超过5年,可以展期两次,每次不超过1年。投资基金参股 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 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三十一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基金作为优先级 投资人根据约定可获得固定回报,约定不明的,退出时可参 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第三十二条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和工业园区应协调其管理机构进行整改; 协调无效的,投资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并由子基金管理机 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子基金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 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 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 运作,但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 时,应按协议终止与专业管理机构的合作。第三十五条 间接引导业务运作按以下步骤进行:由工业园区向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提出设立子基金的 申请。申请应包含园区主要产业导向情况、子基金设立方案、 出资规模、投资方向、退出方式、发起人简介、子基金专业 管理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的选聘情况等。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对工业园区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 审查、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后,报请管委会审批。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按市场化方 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第五章跟进投资业务管理第三十六条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业务指在我县注册 的商业性投资机构在选定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拟投项目后, 可申请投资基金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有 效发挥商业性投资机构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 投资管理的作用。第三十七条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坚持与商业性投资 机构同股同价原则,投资基金在被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一般不 超过20%0工业园区对于符合本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可 申请与投资基金一并跟投。投资基金和工业园区合计跟投在 被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超过商业性投资机 构的持股比例、不成为被投项目第一大股东。第三十八条 投资基金和工业园区的跟进投资时间原 则上不超过5年,应在实施前约定退出方式和回报水平,如 由申请跟进投资的商业化投资机构或项目控股股东按固定 回报率进行回购等。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投资基金可随时 退出。申请跟投的商业化投资机构不得先于投资基金退出。第三十九条跟进投资业务按以下步骤进行:由商业性投资机构向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提出跟进投 资申请。申请应包含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我县 产业导向政策、投资额度和年限、退出方式、风险控制措施 等。有跟投意向的工业园区可同时向县城投管理中心提出申 请,申请应包括跟投的理由、投资额度、退出方式等。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对跟投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尽职调 查、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后,形成初步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 批。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审批意见,开展跟进投 资业务。第六章投资基金监管与考核第四十条 投资基金纳入县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考核办法,定 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基金投资规模及资产情况进 行评估,报告县政府。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聘请专门 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第四十一条 投资基金及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 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 从事委托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 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吸收或 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投资基金使用运行 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投资基金使 用运行情况的督查。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 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由于失职、渎职造成投资基金 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五条投资基金主要投向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医药 卫材、电子电源等我县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及国家鼓励发 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 调强,重点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 创业创新、做大做强。第六条 投资基金采用直接投资、间接引导和跟进投资 三种方式进行运作。直接投资重点对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 研究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阶段性股权投 资,支持现有重点企业改造升级、转型发展。间接引导和跟进投资重点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 新兴产业,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第七条 投资基金的宗旨是实施产业资金基金化运作,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财 政部门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 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八条 投资基金应在约定退出时限内以回购、股权转 让、上市、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 集至投资基金专户,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投资基金所投 项目发生清算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事先通过 公司章程约定,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之 间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清偿投资基金。第二章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第九条县政府设立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决策 职责。第十条管委会是投资基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 职责:审议批准投资基金35年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审议批准投资基金重要管理制度。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审定基金管理机构的总体投资 方案。审议批准各项重大投资决策。资金退出机制、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等投 资基金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第十一条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县财政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制定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设立投资基金,代表县政府履行投资 基金出资人职责;根据管委会决策授权委托出资人代表,制 定投资基金年度预算;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拨付 手续,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核定并拨付管理 费用;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人民银行华容县支行、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工业园管 委会负责对接具有资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吸引有经验的基金 管理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县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粮食局、农业局、 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单位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升 级的总体安排,遵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意图,负责按 各自领域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符合产业引导方向的项 目,促进产业项目与投资基金对接。县政府办、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人社局、 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领域的政策和业务 指导。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投资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的重 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和审查。因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投资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 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的授权,委托华容县投 融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管 理和运作事务。县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的授权,对县投融资管 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十三条县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投资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自行或委托对拟投资项目和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出 具尽职调查报告,拟定初步投资方案。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办理基金拨付和回收,并进行投后管理。根据需要,向出资的投资项目和子基金派驻代表,并 监督投资项目和子基金运作。定期报送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县投 融资管理中心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投资方案进行评 审通过后,报管委会最终决策。评审专家由管委会各成员单 位内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产业、银行、咨询、证券、 审计、律师、评估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县投融资管理中心 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确保评审 质量。拟投资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 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第十五条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投融资管理中心 经批准,依据本办法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设投 资基金专户。县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决策将财政出资拨付到投 资基金专户,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审定的投资方案、 子基金设立方案等安排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县投融资管 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 不从投资基金支取。第三章直接投资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投资基金的直接投资业务指经管委会批准, 以投资基金名义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 直接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和项目范围: 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属于我县重点扶持的优势产业和项 目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拟投企业在我 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存续时间在两年以上,企 业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管理运作规范,具 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 控制机制;拟投项目在本县实施、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单个 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对单个项目的累计 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的20%、不超过 被投资企业具体项目资本金的5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 资本的50%o直接投资以财务公允的计算方法形成被投资企 业股份,不成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投资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 式分期到位,有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直接投资基金不先 于其他出资人的资本金到位。第十九条直接投资在确定的投资存续期内一般不参 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须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业绩合同、 监督被投资企业,建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确保其按照约定 方向使用基金。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应 适时退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实施投资前,应就符合相关 规定的退出时机、方式、退出价格、违约责任、保障措施等 有关事项同被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协议加以明确。第二十一条直接投资通过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转让、 企业上市等方式正常退出,退出时的资金额原则上按基金原 始投资额与业绩回报之和商定退出价格,业绩回报可根据投 资年限参照实施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 基准利率水平确定。经被投资企业申请,投资基金在存续期 内可随时提前退出,按正常退出方式结合实际投资年限确定 退出价格。直接投资如需通过被投资企业清算退出,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二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直接投资基金可无需 被投资企业及其他股东的同意,选择退出并追究被投资企业 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被投资企业的拟投项目在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被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与基金 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等的。被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直接投资基金到期后不能按期退出时,首 先由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会同推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被 投资企业限期回购或协助转让直接投资基金。如督促后仍不 能退出,由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推荐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出 具认定结论,报请管委会批准予以出售或核销,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办理并追究被投资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业务运作按以下步骤进行:拟投资的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管委会 等部门研究推荐,并向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内 容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额度(包括测算依据)、投资 年限、退出方式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等。县投融资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部 门审核后,形成初步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决策审批。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按照投资计 划、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向被投资 企业和项目拨付投资基金。第二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发生并购、重组、转业 等重大变化的,需报请县投融资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实 施。第二十六条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应建立直接投资的风 险防范制度体系,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 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四章间接引导业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投资基金间接引导业务指投资基金可根 据产业引导需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子 基金在我县的投资范围目前原则上仅限工业企业。第二十八条投资基金应保证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 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工业园区可与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子基 金一般应按照投资基金出资或与工业园区共同出资不超过 30%,社会资本出资不低于70%的方式设立。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立子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我县登记设立和纳税,可 按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等方式设立,并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其监管。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 缴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2 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须以货币形 式出资。子基金应承诺投资华容县范围内企业资金原则上不 得低于政府出资额的1.5倍。投资华容县以外的企业,退出 时相关收益须在华容县纳税。子基金须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和领域,重点投向国家鼓 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县重点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且 投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实缴总规模的60%o子基金的出资人除投资基金和工业园区以外应在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