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一带一路”建设重要部署, 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精神,助力学校三大 目标的顺利实现,提升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开放办学质 量,深化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培养国 际型应用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 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学院学籍,到国(境) 外访学的学生(研究生为我校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 生、“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生申请时,不能与教学任 务规定的赴台学习任务冲突),包括:(一)通过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 到国(境)外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学年学习的校际交换生。(二)经学校批准参加学期国(境)外访学项目、暑(寒) 假学分课程、夏(冬)令营的学生。(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高校从事科研合作、学 位论文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发布相关通知,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根据相应的项目负责对外联络,指导学 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进行行前外事安全教育和培训I, 进行各类出国学生情况的统计。第四条相关学院负责交换生的选拔、推荐及汇总上报; 负责制定学生赴国(境)外访学期间教学计划,并上报教务 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前指导教师的指定及 学生选课指导工作;负责获准赴国(境)外访学学生的离校 手续、返校后报到注册、课程学分认定、成绩核算等工作。第五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受理赴国(境)外 合作院校访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核准学生申请项目所 涉及的专业、课程,审订交换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教 学计划;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包括成绩认定、审核交换生的 成绩核算、学分互认,并将成绩及学分认定;出国(境)访 学本科生、研究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出国(境)访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离校和注册等工作。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做好行前教育,督促、 指导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国(境)外生的跟踪管理。第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和发放。第三章申请、选拔和派出第八条申请国(境)外访学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非定向培养 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 语水平。(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和适应能力。(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具体申请 条件。(六)赴境外进行合作研究或从事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 生应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第九条 选派程序:(一)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根据 协议及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向全校 相关学院、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根据项目报名通 知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申请表, 上报所在学院审批。(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 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及 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核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确 定最终名单,将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四)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学校名义向国(境) 外院校推荐。(五)最终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发文正式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六)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辅 导员或导师)并报备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指 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在国(境) 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和生活进 行必要的指导。第四章 教学计划、学籍管理第十条学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我校与合作高校或机构 签署的协议,在学生出国(境)前制定学生在国(境)外学 习期间的学习或研究计划,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通过 后方可执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同相关学院对纳入项目派 出的学生制订相应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和学习要求,以确保学 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未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通过而自行 赴国(境)外修读的学生课程成绩,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不予 认可。第十二条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 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与培养计划, 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出国(境)前需修完我校学习期间各 专业培养计划相应节点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国(境)外所 修课程的学分依据访学形式确定。第十三条本科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 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办理。研究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 成绩转换等,按研究生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前应持获相关部门批准的学 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申请表复印件至所在学院、教务处 (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五条研究生访学形式主要通过派学生到对方学校 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可以是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 学位论文研究等)的项目。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 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 费或学生本人承担。第十七条 出国(境)访学本科生和硕士生,在赴对方 院校访学前,应缴纳我校访学期间的学费;完成访学任务回 国后,可凭我校学费缴纳发票到计财处办理退还访学期间学 院的学费。第十八条出国(境)访学本科生和硕士生分别设立专项 经费资助。出国(境)访学本科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具体实施 办法由教务处制定细则执行;硕士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具体实 施办法由研究生处制定细则执行。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按对方学校规定自 行选择国(境)外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第六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 (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信仰;遵守外 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 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 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本科生辅导员或研究 生导师。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 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完成学习任务。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 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返校后将按我校学生管理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报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 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返校,应即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 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 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擅自中止、延长访 学期限或转入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将通报学院、教务处(研 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并取消今后参加类似项目的资格,取消申请学院所有奖助学 金的资格,如受资助访学学生,学校将全部追回资助费用; 情节严重的,按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在规定返校日期返校,并于返校两 周内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一份访学总结报告, 并在所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报告,同时至所在学院、教务 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办理相关报到及复学手 续。第二十六条学生访学结束后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进行学分互认和成绩核算。第二十七条 受我校资助出国(境)访学学生如中途中 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应交回的金额 原则上按以下方法计算:奖学金*(批准的访学月数-实际访 学月数)/批准的访学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第二十八条受我校资助出国(境)访学学生在规定学制 年限内因申请自费留学等原因无法获得本校本科毕业证书 的,须退还全部奖、助金。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答辩等培养环节 须在我校进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 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