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公司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6页).docx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物资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堵塞采购漏洞,减少 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本公司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提供 劳务消耗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品 备件、燃料)以及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设备的行为,付款是 指支付与购进物资或设备有关的款项的行为。第三条对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购与付款中 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一)付款审批人员和付款执行人员不能同时办理寻求提供商和 洽谈价格的业务;(二)采购合同的洽谈人员、订立人员和采购人员不能由一人同 时担任;(三)货物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和记账工作。第二节分工与授权第四条 对在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公司总 部、各分公司必须遵照“集中采购、相互牵制”的原则,各分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 织实施,同时报公司总部备案,坚决杜绝由使用部门直接自行采购本 部门所需物品的多头采购、各行其是的现象。第五条各分公司在公司总部核定的库存物资定额标准范围之内, 除由总部需集中采购的生产消耗性物资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 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批准权限由各分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公司总部 备案;第六条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采购,各分公司 采购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设备或组成固定资产的其他物资要以 获得公司总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授权为前提条件。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设置物 资主管岗位,在主管副经理(副厂长)的领导主持本单位的物资采购 工作,设置物资采购员岗位,负责具体办理物资主管人员交办的物资 采购任务。第三节实施与执行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 营的范围、特点和供货地点的远近,保持本单位适当品种和数量的库 存物资,并根据物资实际库存情况,在各自的采购权限内自主决定物 资采购的品种、数量和地点,及时补充物资库存量。第九条物资使用部门应按月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 的物资使用计划,如所需物资无库存或库存量不足,则由物资管理部 门填写物资请购单,物资使用部门可对无计划且无库存的急用物资直 接填写物资请购单,经仓库保管员在物资请购单上签字后,报有批准 采购权限的人员签字批准,再交采购员进行采购。无物资请购单的物 资,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公司总部、各分公司的物资采购权由各物资管理部门集 中行使,未经各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和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一 律不得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的物资,否则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 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分公司的物资采购原则上都要签订购销 合同(在所在地市场购买的零星物资或钱货两清的物资采购除外), 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日期、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约,各单位要明确制定签订合同 的权限,合同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发现有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印章保 管人有权拒绝盖章并向合同签订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采购每项物资,应确定最佳的提供来源。对一些大额、重要的采 购项目,应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提供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 成本的低廉。第十二条公司总部、各分公司的物资采购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 办理,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可由物 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所需物资。第十三条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及时组织物资管理员进行入库前 的清点验收,精密仪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会同相关专业部门配合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首先比较所收物资与 请购单、发票账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然后检查 物资有无损坏、使用性能优劣,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的人员应对已收 物资编制一式多联、事先编号的验收单进行签字,作为验收和检验物 资的依据。物资验收入库后,才能与供货方结清货款,财务部门必须依附付 款通知书才能支付购货款。第十四条按合同约定需要预付购货款的,由采购员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填写付款通知书,注明付款事由、付款金额、对方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按批准物资采购的权限办理付款批准手续后,交公 司财务部门办理预付货款业务。第十五条货物及发票已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及清单 核对无误后,由采购员填写付款通知书并经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 签字批准后连同发票、入库清单和入库验收单一起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付款业务;货物已到发票未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核对无误后, 如供货方要求并经本单位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可凭付 款通知书支付不超过货物总价值8096的货款,待发票到后再付清余款; 发票已到货物未到,不准支付购货款。采购业务完毕后,财务部门要催 促采购员及时结清购货结余款,不留“尾巴”。第十六条物资采购除购置固定资产可不必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向 农民收购的产品不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外,其他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 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方 可报销。第十七条物资采购完毕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 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采购后在未付款的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由采购 员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 购员与对方磋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属于销售折让的,采购员应从销 售方重新取得折让后的增值税发票。(二)采购后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 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的税务核算人员与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联系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采购员送 交销售方,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再转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 处理,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磋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第四节检查与监督第十八条 本公司由内部审计人员对采购与付款业务行使检查监 督权。第十九条对采购与付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批准权限的授权和执行情况。(二)申请物资采购的程序是否正确,审批物资采购是否有越权行 为。(三)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合同要约是否完整、规范、合法 有效。(四)物资采购专属权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物资采购是否由物 资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其他部门办理物资采购是否获得批准并经物资 管理部门授权。(五)付款环节的控制。重点检查付款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批 手续是否正确有效,是否凭付款通知书支付购货款。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 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 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 以纠正和完善。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生效,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