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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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
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 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 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 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 上或线下方式面向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围绕科学普及, 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家精神等为目标的科 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 (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工程和标准根据办学本钱、市场 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 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我 省的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 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 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 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 教职工待遇。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 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 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 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 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 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 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 托管、尽托管”。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 分,不得用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 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应当 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 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 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机构收 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 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第十九条【附那么】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 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本标准由发文机关进行解释。培训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教 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 策2018) 6号)内容与本设置标准不同的,以本件为准。执行 期间,国家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 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A)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 人”);(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 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 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第四条【举办者条件】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 良好的信用状况。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 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承当管理和监督职责。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五条【举办者投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工程和规模相匹配的资 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 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 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科技类校 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 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党建工作要求】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 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但凡有正式党员 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第七条【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第八条【章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 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或者核准。第九条【管理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编 写审核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 制度、招生和收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课程 备案和信息公开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还应当制定以下 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含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 术保障等内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第十条【培训场地】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工程和规模相匹配 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 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 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场所必须符 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居 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工业厂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 适宜于科技培训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 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 等建筑。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 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 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第十一条【设施设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 目和培训规模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设施设备按照培 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 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 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 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 验室要求一致。第十二条【安全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 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 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 定要求,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 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 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 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 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 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 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室内开展培训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取 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区域明显位 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应在疏散走道、 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 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 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 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 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 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必 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鼓励通过为参训对象购 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行政主要 负责人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3 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 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方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管理团队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充分配备教学、安全 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第十五条【培训人员队伍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工程及规模,配备结 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 原那么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 历(原那么上应持有理工类毕业证书或从事科技类相关工作满2年 及以上),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 训人员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学资质、从教经历、任教工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 监管平台备案。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 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并符合教育部 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方法(试行)有关 要求。第十六条【培训内容与培训时间】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 训课程内容。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开展以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爱好、科学家创新精神和 动手实践能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 开展和全面开展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包含淫秽、含淫秽、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 训材料,所有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 外培训材料管理方法(试行)有关要求。采用自编培训材料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 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 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方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 使用完毕后3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 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不得晚于 21:00o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 钟。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名义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第十七条【线上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 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 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业务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当 具备信息储存功能、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线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 APP)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 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 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第十八条【财务与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