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在籍学 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审核及 毕业电子注册、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每个工作环节顺利进 行,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订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第二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 学院。一、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本科为二年半学制第四条 本科在籍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含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 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服兵役期间不计入 学习年限。二、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的 “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期 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 假,请假手续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办学合作机构对新生入学资格组 织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不符合入 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所缴费 用一律不予退还。凡属舞弊入学者,报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 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1)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不适宜在校学习,经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 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前必须向函授站、教学点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2)应征入伍:新生在取得学籍前,按国家政策应征 入伍者,由相关武装部门出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 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 役后2年。(3)因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第九条3月底前,合作办学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时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码、电子照片等各项基本信息与成人高考报名时的各项信息 是否一致。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条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转 入在籍学生库。第十一条因学生本人在参加成人高考时,将个人信息 填报错误导致无法通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学校将取消其 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院建立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籍专员管理,学生毕业后交院档案室。第十三条凡取得本院成人教育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院校,有特殊原因需报考其他院校的,须办理 退学手续。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决定 之前,函授站、教学点应与学生本人作情况核实,提交继续 教育学院,待继续教育学院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决 定,在继教院官网公示一月后正式生效。第十五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五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 生信息网上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 息是否准确。如有信息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 映。第十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的开学时(3月底前)须按学校 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缴费后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 年的学习资格。三、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可采 用笔试、机考、面试等多种形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 分制,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第十九条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 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 作业等内容综合评定。合作高校有其他要求的按合作高校要 求执行。第二十条 在课程考试前,对学生缺课情况进行检查, 某门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 资格,待补足课时才可进行补考。第二十一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持有关证明,在 考前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按正 常考试评定成绩。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课 程补考。经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载,并 在成绩单上标注为补考成绩。第二十三条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毕业学期的课程补考在毕业前进行)。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 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 得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纪律 处分。第二十五条 纳入在线学习考核的课程,课程成绩结合 学生在线学习章节以及时长,由教学管理平台按在线学习成 绩和机考卷面成绩的设定权重自动计算形成。在线学习课程 时长可累计。第二十六条凡规定统考的课程必须参加,成绩达到要 求方可毕业。四、重修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申请重修,重修 方可重考:(1)缺课实数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2)考试作弊者,有悔改表现的;(3)补考未通过(第一次补考未免费,第二次需申请 重修后才可进行考试.)。(4)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未如期参加缓考者,不再 另行安排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须参加 重修。第二十八条重修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按 规定交费,收费标准按福建、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执行,办理重修手续。第二十九条重修考核通过,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 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成绩。第三十条考核成绩通过者也可参加重修,成绩以最高 分记。若最高分为重修所得,应在成绩单上标注为重修成绩。五、转学及转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工作调动岗位变 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向学 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按规定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要求 转专业的,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 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只限 一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1)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六、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1)因健康原因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 能坚持学习者;(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为必 须休学者;(4)应征入伍者。第三十四条 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 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服役期间不计 入学习年限。第三十七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学生本人于学 期或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 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 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方可复 学。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七、退学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2)累计六门课程经补考仍未及格者;(3)拖欠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4)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者;(5)本人申请退学者;(6)犯有严重错误或院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交还学 院所发的各种证件,学院发给相应证明,退学不退费。凡退 学学生在继教院官网公示一月后正式生效。八、毕业与证书第四十条符合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 业年限内(即学制加休学年限,休学年限原则以一年为限, 特殊情况可最长二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 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经电子注册后发给国家 正式大专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及没有在“国家高等 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或有关信息不准确的学生,学校不 予发放毕业证书。对于学生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不应发而误 发出的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则第四十三条如遇上级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调整或 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