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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docx

    • 资源ID:74310950       资源大小:10.14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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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docx

    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医疗保障基金全方 位监管格局,推进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医 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R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 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上网向 社会公开公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 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 密审查机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 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依法不能公示的信息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 护等敏感信息的,办案机构在公示前应当依法进行脱敏处理, 对有关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屏蔽。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第六条 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 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确认无效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 以更正。第八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 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五年的,停止公示;行政相对人是自 然人的,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二年的,停止公示。但依照法律 法规被解除服务协议、限制从业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 限执行。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为,对公民处以5千元(不含本 数)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不含本数)以 下的罚款。第九条除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 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辽宁 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 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录入 行政处罚信息,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各市医疗保 障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 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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