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3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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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3修订说明.docx
附件2关于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是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为切实做 好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市公安局和市消 防救援支队深入开展调研,精心组织修订起草工作,广泛征 求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东莞市出租屋与治安消防 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修订草案)。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修订条例是巩固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治理 成果的现实需要。2018年12月,东莞市正式颁布实施东莞市出租屋治 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对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两个重 点安全管理领域进行规范,完善了出租屋管理制度体系,填 补了我市地方立法空白,为我市出租屋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条例 的实施,在出租屋信息报送、分类分级巡查管理、治安与消 防隐患排查、安全防范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市 出租屋管理全方位提档升级。L治安安全管理方面。自2018年以来,东莞市公安机关 强化日常巡查和基础信息采集,全面采集全市出租屋信息和 租住人员信息,进一步压实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治安管理 责任和租住人员信息登记、报送责任,实现出租屋出租人、 管理人自主申报率达99.6%,持续推行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 完善优化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健全出租屋治安管理机 制。2.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条例实施后,我市出租屋火灾 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逐渐好转。消防、 公安、智网部门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机制,对出租屋开展火灾隐患常态化巡查。同时各相关 职能部门、各村(社区)通力协作,开展系列有专项整治行 动,有效提升了全市出租屋火灾防控整体效能。通过此次条 例修订,能够将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通过法律规 范加以固定,进一步巩固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治理成果, 更好的适应社会治理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二)修订条例是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破解实施过 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东莞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和出租屋治安与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条例自2018年 颁布实施已4年多,外部环境和相关上位法都出现一定变化, 现有部分条文内容已落后于现实需求,如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已调整、时租日租出租屋监管存在盲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 理等新形势新情况,出租屋安全管理机制、治安和消防安全 管理方面都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补 充和完善,进一步理顺我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体 制。1 .出租屋安全管理机制方面。出租屋安全管理涉及公 安、消防、综合治理、住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应急 管理等职能部门,需要全局统筹治理。但现有出租屋管理机 构分散,在市镇两级政府层面均缺乏强有力的统筹协调出租 屋安全管理机制,导致未能形成常态化的有效部门协作机 制。2 .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我市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的出 租信息采集制度,已成为我市实施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手段 之一。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等基础信息 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发现出租屋信息采集存在 有漏洞和不足,集中体现在时租日租出租屋适用三个工作日 的信息报送时限不合理,条例设定的相关处罚力度不够, 无法发挥出应有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影响条例的有 效预防和引导功能。3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问题主要集中在“三小”场所违规 住人、出租屋内消防安全设施配置率不足、出租屋内电动车 违规充电、停放、堵塞疏散通道等方面。为彻底解决潜藏在 出租屋管理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回应人民群众现实关 切,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进一步 明确部门职责。(三)修订条例是顺应上位法修改要求,保持国家 立法统一性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省、市对出 租屋安全管理不断加强的同时,先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 较大的调整。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相关上位法,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办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房 屋租赁条例在条例实施后都进行了最新修正,导致现 有部分条文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为与上位法保持一 致,需要修订条例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维护国 家立法的统一性。二、修订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二)主要参考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佛山市非户籍人口管理条例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苏州市出租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三、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说明(一)明确出租屋相关概念和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订完善了出租屋概念范围,并新增 了出租屋出租人的定义(第二条),明确了出租屋治安与消 防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第三条),使条例更加科学规 范、体系完整。(二)建立出租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针对目前东莞市缺乏出租屋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构,相 关部门职责仍不够细化和明确、职责边界难以一次性完全划 清、部门合力不够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在市人民 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分别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统筹协 调解决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第五条)。(三)根据上位法和形势需要调整部门职责。修订完善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职责, 同时对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概括式规定(第四条),并 根据上位法修改调整消防救援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第七 条)。(四)进一步明确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和村 (居)委会职责。为压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智网 部门和村(居)委会在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责 任,条例修订草案分条明确了其在出租屋管理方面的具 体职责(第八至第十条),并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通过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委托的形式开展行 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强化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执法工作。(五)新增明确未成年人入住安全保护义务规定,加强 未成年人安全权益保护。鉴于出租屋内侵害未成年人安全权益案事件多发的实 际,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增设了出租屋 出租人、管理人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入住询问、巡查管理、 可疑情况报告等责任条款,并明确了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 的出租屋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进一步补齐短板,完善未 成年人全方位保护体系(第二十条、三十一条)。(六)进一步加强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安全 管理。加强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规定 了即时登记和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信息义务(第十四 条),以及制定管理制度、安装视频系统等责任,并视为供 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加强管理(第十九条)。(七)新增重点消防隐患整治规定。新增规定了对出租屋中设置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第四条)。增设了禁 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规定和相应处罚(第二十二 条、第三十五条)。(八)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并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 罚力度。一是新增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三 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二是加强对违法行为处罚 力度,提高处罚的震慑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三是根据上位法修改的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调 整和补充(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