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专用条款.docx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LL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2发包人:1. 1. 2. 6监理人:(监理单位全称)1 .L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 名:0职 称: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O1.1. 2. 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 他工作的当事人。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2永久工程:o1.1. 3. 3临时工程: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 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L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增 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2. 保证施工场地绝对安全和整洁。(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 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4. 1. 10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 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 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第1. 6. 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 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除发包 人提供给承包人两套完整的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图纸或与工程配套的其他资料费用由 承包人负担。O(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 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 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第六,承包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 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 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 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 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 为 中标价确定后;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 1款计算得出,差额履约保证金的金 额为中标价确定后;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款计算得出。履约担保和差额履约 保证金均是本合同的附件。4. 2.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 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 “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 2. 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 2. 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 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 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 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 3分包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 第4. 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 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 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 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 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 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 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 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 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弓I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 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 第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 . 11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地质、自然灾害及设计变更等。5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 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 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 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 项供应商。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 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的期限:1、施工使用前(包括每个单项工程)5天;2、监理人 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5.1.3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见附件二)在施工使用前5天必须提交样品,经 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方可使用,遏制不合格材料用于本工程。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承包 人不得将已报废机械、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或运用于本工程。如果承包人按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施工机械到场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施工机械数量或 性能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对工程量和进度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调施工机械到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承包人应立即按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执行, 否则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6.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7.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 . 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 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 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 工程。7 .交通运输2场内施工道路1 .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 . 2. 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 何费用。8.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9. 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 前三天。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规划和设计的要求,满足合格质量的需要。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10. 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_天内给予批复。9. 3治安保卫9. 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贝OSo9. 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项目经9. 4环境保护9 . 4. 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2天内给予批复。10 .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3天内,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仔细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计 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3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工期进度安排、具 体措施等。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前3天。(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 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的要求:由承包人按施工具体情况按规范编制编制,报监理人审核。10.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 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每月的28日前的期限内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监理 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11. 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仅包括: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以施工当地气象部门记录的施工期内施工区天气情况为标准,其异常恶劣范围是指11.4 . 1 24小时降水量达200mm以上;H.4.2 7级以上的地震;11.5 .3 8级以上的大风;H.4.4 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日以上(含2日)的高温天气。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 的工期)后3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 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 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工期每拖延1天支付合同金额的 1%0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乳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协议书中签订合同价款xl%ox逾期竣工天数。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无 。11.6 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计算,但最高限额不超过逾期竣工违约金 额度的50%。12.暂停施工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引起的 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违约引起的;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 全保障所必须的;3、承包人擅自停止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5、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1 .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 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 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 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 . 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 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 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工程质量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3天。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3天内。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1、开工前2、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3、监 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1. 3. 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 1. 3. 10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 1. 3.11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L 1.4日期1.1. 4. 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 4. 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 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期限。LL6其他1.1. 6. 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 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 6. 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 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 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 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 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 6. 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 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24小时内0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的其他地方包括:施工场地、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 认为必要的地方,且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质量检查提供方便,否则,视为承包人 违约,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相应处罚,但此单项最高处罚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 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在施工过程中随时。13. 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 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 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 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5.变更15.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经上报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确认, 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后,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 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专用条款第 15.4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 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 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 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 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 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 1.1(1)目的约定,在 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 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 3变更程序15. 3. 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该变更工程施工前。(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在监理人签收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3个日 历天之内,但监理人若需延长批复期限,需征得发包人同意。(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 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15 . 4. 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 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 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 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注:所有变更以上报财政评审 中心评审后为准)。16 .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戒,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3%以外(不含), 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 %时,按照15. 4. 6执行。15. 4. 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变更项目在承包人清单报价中具有相 同或类似的,其价格调整按承包人清单报价中的项目执行;2、变更项目在承包人清单报价 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其综合单价按四川省20xx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主 要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巴中市同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报价清 单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均没有的,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考察或询价确定。组价后按控 制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与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的比例下浮进行计算。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5. 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按双方约定。15. 8暂估价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 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 (投标总报价)中:(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卫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 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 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 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 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上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 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 招标文件前至少贵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 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 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 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 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等额委派。(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 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3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 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 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 文件。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 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 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 中标通知书。(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a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 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2天内给予批准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 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 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 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5. 8.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 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 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除钢材、水泥(含商含)涨跌超过3% (不含3%),标准砖、砂、石等材料(材料品种 详附表一)涨跌超过5% (不含5%),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其余材料一律不作调整。价格调整办法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xx75号) 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时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巴中市材料信 息价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缺损材料按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 单位共同考察或询价确定其单价。施工招标时主要材料单价详附表一。其他约定:无其他约定:芨17.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85050020、义)或其 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 1.3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 始日期(含当日)。(2)本合同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按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项、量和投标时承包人 所承诺的单价执行。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 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 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 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 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 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 据合同条款第10. 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 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无。(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 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 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 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无。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 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 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 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第17. 1. 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 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 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 工程价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 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后的10%。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预付基本费用的70%。(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由发包人转入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 法人账户。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 于通用合同条款第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 性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 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 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17. 2. 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无。17. 2.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首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扣除预付款的50%,余下预付款在第二次拨付 工程进度款时全额扣除。17. 2. 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 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 意。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肆份,经监理人审核签字后报发包人审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付款说明,经监理和承包人签字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总价。17. 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17.6. 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 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 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 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 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 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进度款金额(元)X X天X贷款利率。逾期违约金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进度款分四次拨付,形象进度完成40%时,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拨付合同总价的30%;形象进度完成70%时,经监理人、发包人确 认后再拨付合同总价的30%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待竣工结算审计结束 后支付至总工程造价的95% (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清算退还。17. 3. 5临时付款证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 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 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 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 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 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 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 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 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 按专用合同条款17. 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 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 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 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 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 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 分之五(5%)为止。17. 5竣工结算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 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3、付款 说明,经审计部门签证确定的工程总价和已付款总价的单据。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审计部门审减额度达到10%,其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 5.1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 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 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 5. 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 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 者之一。)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 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 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 6最终结清17. 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承包方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40天内。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施 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