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x
XX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公布单位】81308【公布文号】厦府1990综103号【公布日期】1990-06-06【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6月6日厦府1990)综103号)、一、为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 益,根据省政府闽政办(89) 30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二、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国家退休干部与外地区来厦 安置的退休干部。三、市人事局下设退休处(退管办),县、区、局都应成立相 应组织,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一位领导 分管此项工作。县、区人事局下设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配 备专职干部1 3人(列事业编制);主管部门与基层单位与市直 机关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的,其专职干部人员编制附后, 乡、镇、街道可聘请退休干部义务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四、四、本市退休干部,以单位管理为主,应根据系统或者单位 特点建立适合退休干部活动的组织;外地区来厦门安置的退休干 部,以县、区人事局或者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可根据居住地 点划分成立活动小组。五、五、各单位应把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为干部工作的 重要构成部分。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 遇的落实,指导与组织他们参加各类形式的活动。六、六、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要紧任务。(一)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 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细则。负责宣传、表彰退休干部 的先进事迹,总结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验。(二)负责干部退休手续的审核与办理。根据条件,接收办理外地区退休干部来厦安置工作。(三)负责收缴、掌握与使用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四)协助原单位做好退休干部丧事处理与遗属生活困难的 补助工作。(五)注意调查研究,多办实事,反映退休干部的合理意见 与要求,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好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六)做好退休干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填表造册,建立 退休干部名册与专业档案,摸清退休干部健康状况,愿望要求, 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七)会同各级离退休职工联合会,做好下列工作:1. 经常走访、熟悉退休干部的思想与生活情况,配合原单位 搞好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政策为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2. 因地制宜,建立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积极组织退休干部开 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3. 组织身体健康、热心服务的退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 公益活动。(八)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要做到积极、主动、 热情、周到、经常督促、检查退休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七、七、经费来源与标准。本市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根据厦人89 42号通知规定,按退休干部数每年每人暂提取48元,单位留用 30元,上缴主管局12元,市退休办6元。外地区来厦安置的退 休干部经费按市政府86)综324号文规定,由原单位一次性缴 交500元改为1000元,其中60%拨给县区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使 用。八、八、活动经费要紧用于聘请退休职工参加管理工作的补贴与 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病、组织参观学习、开展 文体活动,与活动场所的零星购置与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等。经 费当年节余可跨年度使用,但务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 者发给个人使用。九、九、建立县以上干部定期阅文制度,请市、县、区与主管部 门按规定给退休干部发放学习材料,定期组织退休干部听取有关 报告与文件传达,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退休干部,可定点、定时 集中阅读学习材料。各单位应主动热情地关心退休干部,做好节日慰问与住院探 视工作,对退休干部中的具体困难,切实帮助解决。、十、落实好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一)退休干部应享受国家与省市规定的退休费与退休补助 费,与各项生活补贴,即按原单位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福利费, 享受粮副食品补贴、特区补贴、洗理费、书报水电补贴、防暑降 温费等非生产性福利待遇,退休费不是我市发放的外地来厦安置 的退休干部,其非生产性福利待遇标准由原地区决定与支付。(二)对退休干部的住房要本着与在职干部一视同仁的原则, 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单位分配新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缺房或者紧房的退休干部。(三)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应按单位在职干部公费医 疗的规定执行。(四)县、区、局直属部、委、办正职以上干部,退休后各 单位应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急、重病、急事与参加 重要活动的用车。他们在职时宿舍原装有普通电话的,可继续保 留使用,电话费每月由单位报支15元,超过15元以上由本人负 责。退休干部去世后原装电话应协商处理(可按现行安装费用七 折转让家属使用或者撤掉)。副职下列退休干部急、重病住院, 单位要安排用车。(五)可适当组织退休干部参观学习活动,本着就地、就近、 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通常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六)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丧事补助、家属抚恤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发放退休费的单位按在职干部去世的待 遇执行。十一、十一、各单位应注意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支持他们从事一些 技术开发、咨询、讲学、写作、翻译、改善机关后勤服务与社会 公益方面的活动。十二、十二、退休干部自荐或者受聘、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事业, 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按中办发8811号文件规定, 自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严格履行合同,自觉同 意社会监督,依法照章纳税。十三、十三、本办法从1990年7月起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