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修订范本7篇.docx
202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范本7篇202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1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再上新台阶,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使 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 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窗口。一、市场管理干部工作制度1、公开干部岗位职责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排摊 位。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章案 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4、着装上岗,亮证检查,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工作岗位,履行 工作职责,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不准在发照收费办费办案 安排摊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企业中入权力股 分取红利。6、建立市场管理干部政治学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干部 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7、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市场管理费收交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少量的 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 品不得超过2%”并应将收费标准颂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摊位设施和 经营情况确定。摊位门店要努力实行公开招标制度。2、在市场设摊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不准 瞒报商品数量,逃漏市场管理费和故意抗拒刁难瞩费人中履行公务。3、收费人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较为准确地计算商品价值, 做到收费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费人员在收款时必须开具“市场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 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 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 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 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 各项规定。第五章:法律职责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 店铺的,对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 以取缔;(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 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 贸市场内及场外职责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 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 处罚。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 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_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 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 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贴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 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 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 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202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篇3一、劳纪及日常报表提交1、出勤。每天在早上七点半以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签到的过 程中不许代签、迟签,因开展业务需要,需在业务场所滞留,须当日 说明,对于不签到且没有提出请假/外出申请的视为旷工或者迟到, 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办公室考核20元/次。2、日常报表提交。认真按时完成工作日报、周报表及各类总结 计划。日报表、周报表将各项事宜交代清楚,并于次日上午8: 30前 交办公室,不能按时完成的按20元/次考核;早上填写前日日报表的, 按10元/次考核;字迹潦草、敷衍了事的,按10元/次考核并重新填 写,重新填写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按10元/次考核;月总结下月2日 前交办公室,迟交无论理由,考核30元/次,完成质量按上述规定考 核。3、按时参加公司及事业部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或活动。无故缺 席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事业部考核20元/次。二、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例:1、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1 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毕业证复印件、1张个人简介、2张1寸照片。2、新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 员需通过基本培训后方可上岗。再上岗三个月业绩突出?尽职尽责的 方可转正上岗。3、业务员的业务提成每季度发放一次,新业务员实习期间只有 基本工资无提成(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奖励)。新业务员未出实 习期或未满一个月离职者无工资无提成。4、为了让新业务员早日熟悉公司业务,公司对新业务员采取有 底薪(无底薪)、有定额(无定额),有补贴及有提成的工资发放制度, 鼓励新业务员大胆拓展业务范围。即业务员自己办通勤票,每月月底 凭写明被拜访单位、被拜访人、被拜访人联系电话的单子报销通勤票。 如当月业务员不外出拓展业务则通勤票自己负责。5、新(未出实习期)业务员无业务定额,业务提成为业务总额的 15%(业务提成在业务款收进,项目开始产生账面利润后按比例兑现。)6、新业务员实习期一般为1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业务 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行考核, 由总经理或行政总监决定业务员转正时间。新业务员试用1个月后仍 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 者公司将适当放宽试用期限。)三、合同期业务员管理条例:1、业务员工资二底薪+岗位津贴+业务提成。2、底薪计算方法:业务员工龄四个月以内包含实习一个月底薪 为700元;工龄四个月以上底薪为800元;工龄一年以上底薪为1000 元;因业务突出且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升为业务主管(经理),除基本 工资+提成外另公司可根据其贡献进行实施物质奖励。3、岗位津贴计算方法:业务主管(经理)岗位津贴为¥ 00元;4、业务提成计算方法:每季度必须完成固定销售额四万,提成 为3版超出的按销售额的5%提成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提成支付 时间直至全部收回欠款为止。玩不成固定销售额的,公司扣除每季度 的业务提成。5、业务员每月业务额定额为13000元。完成定额可得底薪。超 出定额部分的业务额,业务员按本条例第三条第4点方法进行提成。 无法完成定额的,按完成定额的比例发放工资。当月无一笔业务落实, 当月无补助(底薪)。(业务额以签约为准)6、当月业务总额达到两万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 到6万元以上,则次月可享受业务一切补助待遇+公司奖励;当月业务 总额达到25000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到8万元以上, 且业务总额为业务部第一者。则次月可享受业务一切补助待遇+公司 特别奖励;业务主管(业务经理)每三个月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取 消业务主管或业务经理资格。(业务额以签约为准)7、业务主管(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解决 业务员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于领导和管理整个业务部,将影响 个人的业务量。业务员管理制度四、本着少花钱能办事的原则,对业务不需要 的支出业务员个人负责。对于业务招待所需费用,应事先填写招待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 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理、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 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务费用当月必 须结清。五、为了提高公司的凝聚力,提倡公司员工互相帮助的精神。公司每季度评出一名金牌业务员。公司除在月会上表彰金牌业务 员、请金牌业务员给其它业务员讲业务心得外,金牌业务员可直接享 受公司特别奖励待遇。(即:如业务员当时为业务主管,被评为金牌 业务员后,次月可业务主管(经理)待遇。金牌业务员不受本条例第三 条第6点限制)。当年累计三个月被评为金牌业务员的业务员,年终 公司还将另外发以奖金做鼓励。六、金牌业务员必须具备以下三条要求:1、敬业爱岗,对本职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2、自身业务能力强,并能热心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3、认真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兼职业务员管理条例1、公司对兼职业务员采取底薪、定额、差旅补贴、高提成的管 理制度。2、业务提成计算方法:详见合同规定。七、劳纪及日常报表提交1、出勤。每天在早上七点半以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签到的过 程中不许代签、迟签,因开展业务需要,需在业务场所滞留,须当日 说明,对于不签到且没有提出请假/外出申请的视为旷工或者迟到, 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事业部考核20元/次。2、日常报表提交。认真按时完成工作日报、周报表及各类总结 计划。日报表、周报表将各项事宜交代清楚,并于次日上午7: 30前 交办公室,不能按时完成的按20元/次考核;早上填写前日日报表的, 按10元/次考核;字迹潦草、敷衍了事的,按10元/次考核并重新填 写,重新填写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按10元/次考核;月总结下月2日 前交办公室,迟交无论理由,考核30元/次,完成质量按上述规定考 核。3、按时参加公司及事业部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或活动。无故缺 席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事业部考核20元/次。八?业务开展1、信息收集1)对业务员业务范围暂作如下划分:老宋:负责部分老客户回访及容易开展的新客户业务的拓展。刘明负责市区及周边其他区域,并对其他业务员的业务开展情况 跟踪抽查。(业务员按划分的业务区域开展业务活动,除各人已上报 目前跟踪重点项目外,业务活动原则上不得过界)。2)各业务员对负责区域所在建或筹建楼盘、厂房信息应有全面了 解。本制度下发一个月内完成对所负责区域所有信息的收集,每迟一 天考核10元,不封顶。此前每周须提交跟踪到的信息及计划下周开 发的新信息数量。未完成上周计划的考核10元,150%达成计划的奖 励10元。信息收集完成后,由办公室会同业务部对业务员信息收集 情况进行考察,对虚假或有明显遗漏的,一处考核30元。2、业绩。奖励及处罚制度按公司下发公司奖惩管理规定之 相关内容执行。本制度涉及考核项,均由业务员收到考核单后三天内将罚款交至 办公室,三天内不交则罚款翻倍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条例仅适用于本公司专职业务人员。202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 本篇4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 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 水产及其制品。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 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 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 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 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 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 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 方可经营。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 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 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辂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 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 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 别由专人负责。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 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202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5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 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 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 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 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 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 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 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 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 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 该知名商品的;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 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 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 并报工商部门备案。202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6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 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 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 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 周边卫生承包;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 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 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 圾随产随清。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 到达100%;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 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 nf<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 nf污水,市 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 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 无尿碱。202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7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 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 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 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 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 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业人员设 “委屈奖”。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 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 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 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大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 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 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 请更改合同。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 照价赔偿。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 公平,公正。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 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 法律责任。管理费收据”做到手续完备,钱据相符当面点清帐目清楚。现金应当 日上缴,不准截留公款。4、对固定摊位可实行按月定额收取市管费的办法,由经营者在 规定时间内交会。月收费按月平均成交额核定,半年或几个月调整一 次。临时设摊的可在申请摊位时收取。对自销农民实行划片设摊,逐 个收费。5、收费人员必须遵守法,佩戴标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 徇私情费,不乱收费,不接受经营者义不容辞送礼,不向经营者借款, 赊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货。违者从严处理。三、市场卫生管理制度1、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 内张巾广告和在墙上,摊上随意涂写,堆放杂物,体质市场整洁。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卫生法>;,严禁有毒有害污秽 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营业人员必须人员必须穿戴白衣白帽和白 袖套。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腐设备和清洁用具。3、市场内应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果壳箱,痰 孟和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轩冷设备, 大型市场要有公共厕所。4、市场都有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上市商品检验和卫生 管理工作。大弄市场应建立市场爱卫会或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 的卫生监督检查。5、市场要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农贸市场在夏 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6、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个体商贩做好自清何洁 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 的垃圾和脏物。经营多垃圾商品的摊主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 到指定的堆放地点Q7、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 批评教育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理。202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 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 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 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 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的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 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 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 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 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 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犯。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 律发展。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 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状况需修改调 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 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贴合下列规定:(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 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 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贴合下列规定:(一)贴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 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 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 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 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 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 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 据投诉的具体状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 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 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 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包括:经营者的'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 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 格商品退市状况等;(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 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 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 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 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 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 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一天派专人检查 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 质和实际经营状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 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 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 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 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 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 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 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 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 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 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 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应按规 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 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 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每个固定 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 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 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 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持续整洁 有序:(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 搭建、乱张贴;(二)承担农贸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场内地面应 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 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 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 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 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 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 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清洁卫生。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 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 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职责:(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 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 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舍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 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 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 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 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一天对经营场 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 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 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 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 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 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 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 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 价单位、销售价格等资料。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 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 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 违法行为;(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 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 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 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 诚信经营状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 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带给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贴合条件的 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 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 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 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 消毒。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 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依法 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 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 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 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