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师范大学财务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财 政部令第6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 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 会20172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那么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和上级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科学配置资 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开展需 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 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 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 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 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 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 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理模式。国资处牵头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 国有资产价值管理;各处、室、部、院、所等有关部门负责国 有资产使用保全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 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 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 全。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 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 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 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 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不含1年) 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九条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包括学校名称、著作、创造、徽章图 案等,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局部。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规范使用方法,并依法加以保护。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开展 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论证,经学校集 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 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 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五十一条加强资产会计核算,完善固定资产采购、验 收、入库、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处置等核算手续,学校 财务、国资、审计部门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或非定期清查,做到 账账、账实相符。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 以资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 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 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 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 务和提供担保。.第九章会计核算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须按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收支、资产变动须取得合法的会 计原始凭证,据以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 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第五十六条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要求,做到认真、准确、及时,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 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会计人员有 权按会计法规定拒绝受理。第十章本钱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事业开展需要,实行内部本钱费用 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 资产耗费和损失。本钱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五十八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 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 相关的支出,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 费用。第五十九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 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 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当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 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 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 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 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 捐赠支出等。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 定分配原那么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 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 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 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 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 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 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 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六十三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六十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 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 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十六条 财会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 使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职业操守教育和财经知 识教育培训,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注重制度建设, 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注重预防和治本相结合,建立健全从源头 上防治“小金库”问题的长效机制。第十三章财会队伍建设第六十八条财会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 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十九条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 质和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学校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并为 财会人员学习创造条件;加强财会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引入竞 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交流;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 财会人员正当权利,关心财会人员待遇,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第七十条财会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 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会计 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讲政治、 讲原那么、讲效率、讲奉献,自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 会的监督。第十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执行本方法,严格遵守 收支各项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凡为学校 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 予表彰和奖励。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 果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第十五章附那么第七十三条本方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方法(校财(2018) 1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涉 及财务的有关文件和制度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统一领导主要包括: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经济资源配 置、统一经济分配政策、统一财务收支预算,统一资金管理, 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主要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 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财务人员的集中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学 校对各级行政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制,即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 全面负责,各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领 导及管理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 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第五条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校 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要投融资工程和大 额资金支付等,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学 校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 财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学校处级 建制的单位和部门,一般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因工作需要确 需设置的,须经财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经批准成立的 二级财务机构,应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其财 务人员由财务处派出并实行统一管理,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 一领导,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一 定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内一级财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 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原那么,建 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制机制,保证学校经济和业务活动合法 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 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果。第九条 学校对外申报的经费(含专项经费)报告,均由 财务处负责拟定,依照规定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或校长签发。 经费申报前,有关部门须向财务处提供工程实施所需的材料。 校内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凡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须经财务处 会签。凡涉及校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处等有关 部门应参与研究。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年度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开展目标和计划 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 各类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开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要依法、科学、合理,收入预算坚持 稳妥原那么,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 求绩效。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正常维持经费和民生工程前提 下,压缩一般性支出,向教学、科研倾斜。第十二条年度收支预算参考上一年度预算经费执行、结 转、结余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开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 收支增减等综合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后报上级部门。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和事业开展目标的支出工程,分为保障性工程支出和竞争性项 目支出。内容包括教学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建设、人才队伍 建设、信息化建设、图书文献购置、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项 目,学校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原那么列入 年度预算。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预算工程库管理制度。原那么上只有经批准立项、进入工程库的工程,才能列入预算。学校应对工程 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后续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财务处对各单位、部门经费实行指标总额和支出工程的双重控 制,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提高预算执行效 率。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拨款收 入和学校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 调整,或者国家有关政策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 须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他收入调增、调减由 学校按规定调整;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七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 年度报告。学校应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八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 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 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统管,确保各项收入能够及时、 足额入账。第二十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物价部门核定的 各种收费由财务处开票,银行收取,及时入账。特殊情况,由 财务处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从财务领票收取,收取后应及时上 交学校。未经财务处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 取和坐支。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应公布收费工程、标准 以及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 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支费 用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或"行 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事项,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那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使 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学校收费票据由 财务处安排专人购买、保管及领发、缴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自行印制或购买。第二十二条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 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利用高校的人 才、科技优势和有形、无形资产等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 服务(教学服务、科技服务等),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来源渠道, 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各单位、部门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应兼 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第二十三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非 税收入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项支出安排应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 而行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 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支出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 报销人员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要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严禁 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批。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预算经费,须按规定 权限审查签批。各单位依据经费预算安排的内容,由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开支方法和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 度。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财务一支笔审批;单 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事项,在上述程序基础上,须经经费所属 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单项支出 5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在上述程序基础上须校长加签。第二十八条招待费、劳务费和复印费支出严格执行上级 及学校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管理方法和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别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基 建处、财务处)会签制度,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大额资金支付校领导集体决策制度, 凡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大额度资金支付事项,需提供 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5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 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在 上述程序基础上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含)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第三十二条学校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离、退休生活费,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外聘教师课酬金 等人员费用的标准制定和有关核算,由人事处归口负责,按国 家统一政策和学校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程序,严 格出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方法。凡超标准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超标准住宿的,超出局部费用自理。出差人 员应严格遵守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三十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先审批后接待的原那么,公务接待凭公函或邀请函、审批单、 发票、消费清单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公务车辆使用费的日常管理,实行 公开招标、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期结算的财务管理模式。第三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学校采购 方法。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到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服务、工程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严禁将属于政府采购范 围的采购工程通过协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基建 和维修工程工程实行预、决算制度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第三十七条 加强低值易耗品、水、电费的日常管理。加 强支出管理和控制,杜绝浪费。第三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方法执 行。第三十九条 各类科研工程资金的支出,认真执行国家、 省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四十条 加强工程支出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非指定工程或用途的支出,不能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年终决算 时应向提供专项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 金的年度收支报表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接受检查和验收。各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那么,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 项支出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处应严格审核、把关,依法 加强报销票据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四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四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 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 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 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 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 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开展需 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和上级部门有统一 规定的,执行统一规定;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提 取比例和管理方法由学校规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相结合的原那么,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