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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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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doc.pdf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doc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 和质量检验、验收。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及代号 2.1 术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2 符号及代号 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 2.2。1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 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 行。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 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 商严禁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 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 2 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路 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 3 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 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 3.0.5 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6.3.9-2 的有关规定。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 2m 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6.3.7 的规定。4 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 6.3.9-1 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 50、塑性指数大于 26、可溶盐含量大于 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 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表 6.3.9-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 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 10cm 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 50cm。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 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 4,。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 1:10,1:5 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于 1:5 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 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 6.3.9-2 的规定。5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 4km,h。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6.3.10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 壤。6.4 石方路基 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设备。6.4.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与变更设计。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 爆破施工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3 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4 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 4 路基范围路肩 6.5.1 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6 6.5.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直顺,曲线段顺畅。6.5.3 土路肩与硬路肩施工应依据所用材料宜参照本规范相关章节关于施工要求的有关规定。6.6 构筑物处理 6.6.1 路基范围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顶以上 50cm 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2)管道胸腔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得小于 93,;3)管顶以上 25cm 范围内填土压实度不得小于 85,;25,50cm 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得小于 87,;4)当管顶至路床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 80cm 时,管顶以上 50,80cm 范围内填土的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 93,;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小于 90,;5)当管顶以上覆土厚度小于 80cm 时,应对回填材料进行改性,或对管道进行加固。6 土壤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7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6.7 特殊土路基 6.7.1 特殊土路基的加固处理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 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埋臵 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3 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4 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2)膨胀路基宜在少雨季节施工;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季施工;粘性盐渍土路基宜在夏季施工;砂性盐渍土路基宜在春末夏初 施工。6.7.2 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软土路基施工应列入地基固结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预压期内除补填因加固沉降引起的补方外,严禁其它作业。2 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获取各种施工参数。3 臵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7 1)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2)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不得使用非透水性土壤。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 15cm。4)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不宜小于 2m。4 当软土层厚度小于 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时,可使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 30cm 粒径含量不得超过 20%。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 1:10 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 2m 宽的平台 顶面。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层填土压实。5 采用砂垫层臵换时,砂垫层应宽出路基边脚 0.5,1.0m,两侧以片石护砌。6 采用反压护道时,护道宜与路基同时填筑。当分别填筑时,必须在路基达到临界高度前将反压 护道筑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应低于最大干密度的 90,。7 采用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1)土工材料应由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不易断裂的聚合物材料制成。其抗拉强度、顶破强 度、负荷延伸率等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2)土工材料铺设前,应对基面压实整平。宜在原地基上铺设一层 30,50cm 厚的砂垫层。铺设土 工材料后,运、铺料等施工机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3)每压实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于其上设铺土工材料。土工材料应完好,发 生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4)铺设土工材料时,应将其沿垂直于路轴线展开,并视填土层厚度选用符合要求的锚固钉固定、拉直,不得出现扭曲、折皱等现象。土工材料纵向搭接宽度不得小于 30cm,采用锚接其搭接 宽度不得小于 15cm,采用胶结其胶接宽度不得小于 5cm,胶结强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 强度。相邻土工材料横向搭接宽度不得小于 30cm。5)路基边坡留臵的回卷土工材料,其长度不得小于 2m。6)土工材料铺设完后,应立即铺筑上层填料,其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48h。7)双层土工材料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缝距离不得小于 50cm。8 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含泥量小于 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渗透系数应大于所用砂的渗透系数。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3)砂袋安装应垂直入井,不得扭曲、缩颈、断割或磨损,砂袋在孔口外的长度应能顺直伸入砂垫层 不小于 30cm。4)袋装砂井的井距、井深、井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9 采用塑料排水板应符合下列要求:1)塑料排水板应具有耐腐性、柔韧性,强度与排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塑料排水板贮存与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并应采取保护滤膜措施。3)塑料排水板敷设应直顺,深度符合设计规定,超过孔口长度应伸入砂垫层不小于 50cm。10 采用砂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1)砂宜采用含泥量小于 3,的粗砂或中砂。2)应根据成桩方法选定填砂的含水量。3)砂桩应砂体连续、密实。4)桩长、桩距、桩径、填砂量应符合设计规定。11 采用碎石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 10,、粒径 19,63mm 的碎石或砾石作桩料。8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振留时间等参数。3)应分层加入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防止断桩、缩颈。4)桩距、桩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12 采用粉喷桩加固土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1)石灰应采用磨细?级钙质石灰(最大粒径小于 2.36mm、氧化钙含量大于80,),宜选用 SiO2 和 Al2O3 含量大于 70,,烧失量小于 10,的粉煤灰、普通或矿渣硅酸盐水泥。2)工艺性成桩试验桩数不宜少于 5 根,获取钻进、拉斗、搅拌、喷气压力与 单位时间喷入量等参数。3)确定固化剂喷入形式(浆液或粉体)选择施工机械纵组合,与浆液搅拌、供浆或控制粉喷的 要求。4)柱距、桩长、桩径、承载力等应符合设计规定。13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与施工设计要求记录各项控制观测数值,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勾通反馈有关工程信息指导施工。路堤完工后,应观测沉降值与位移至符合设计规定并稳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6.7.3 湿陷性黄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期拦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且宜与设计规定的拦截、排除、防止地表水下渗的设施结合。2 路基 6 路堤边坡应整平夯实,并应采取防止路面水冲刷措施。6.7.4 盐渍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过盐渍土、强盐渍土不得作路基填料。弱盐渍土可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路床 1.5m 以下范围填土,也可用于次干路及其它道路路床 0.8m 以下填土。33 2 施工中应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加强监控,路床以下每 1000m 填料、路床部分每 500m 填 料至少应作一组试件(每组取 3 个土样),不足上列数量时,也应做一组试件。3 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可不限制,但应控制压实度。4 地表为过盐渍土、强盐渍土时,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其挖除,土层过厚时,应设隔离层,并宜设在距路床下 0.8m 处。5 盐渍土路基应分层填筑、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 20cm。6 盐渍土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含盐量、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6.7.5 膨胀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应避开雨期,且保持良好的路基排水条件。2 应采取分段施工。各道工序应紧密衔接,连续施工,逐段完成。9 3 路堑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1)边坡应预留 30,50cm 厚土层,路堑挖完后应立即按设计要求进行削坡与封闭边坡。2)路床应比设计标高超挖 30cm,并应采用粒料或非膨胀土等换填、压实。4 路基填方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前应按规定作试验段。2)路床顶面 30cm 范围 检查数量:每 1000m、每压实层抽检 1 组(3 点)。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检查数量:每车道、每 20m 测 1 点。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一般项目 3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1 的规定。表 6.8.1 土路基允许偏差 10 11 注: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 实、稳定、平顺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6.8.2 石方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石方路基(路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主控项目 1)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检查数量:全部。检验方法:观察。一般项目 2)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2-1 的规定。表 6.8.2-1 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 2 填石路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主控项目 1)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施工工艺,沉降差不得大于试验路段确定 的沉降差。2 检查数量:每 1000m,抽检 1 组(3 点)。检验方法:水准仪量测。一般项目 2)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表面均匀、平整、稳定,无推移、浮石。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3)边坡应稳定、平顺,无松石。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4)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2-2 的规定。表 6.8.2-2 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 12 注:B 为施工必要附加宽度。6.8.3 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项目 1 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检查数量:全部。检验方法:观察。2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3 的规定。注:硬质路肩应结合所用材料,按本规范第 7,11 章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6.8.4 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6.8.1 条的有关规定。2 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砂垫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 1 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砂垫层的压实度应大于等于 90,。2 检查数量:每 1000m、每压实层抽检 1 组(3 点)。检验方法:相对密度法(GB 50123)。一般项目 3)砂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4-1 的规定。13 注:B 为必要的附加宽度。3 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压实度不得小于 90,。检查数量:每压实层,每 200m 检查 1 组(3 点)。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一般项目 2)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验方法:观察,用尺量。4 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土工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次按 5,抽检。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2)土工合成材料敷设、胶接、锚固和回卷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一般项目 3)下承层面不得有突刺、尖角。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4-2 的规定。表 6.8.4-2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 主控项目 1)砂的规格和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 1 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砂袋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并记录。14 3)井深不小于设计要求,砂袋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 30cm 以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钢尺量测。一般项目 4)袋装砂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4-3 的规定。6 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 1 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3)板深不小于设计要求,排水板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 50cm 以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 4)塑料排水板臵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4-4 的规定。7 砂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砂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 1 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 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 3 处。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3)桩长不小于设计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 4)砂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4-5 的规定。15 注:H8 碎石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碎石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 1 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进行抽检,且不少于 3 处。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 1 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3)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钢尺量测。一般项目 4)碎石桩成桩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4-6 的规定。注:H9 粉喷桩处理软土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检 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 1 次。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钢尺量测。3)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 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 3 处。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一般项目 4)粉喷桩成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4-7 的规定。主控项目 1 路基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表 6.3.9 规定。2 检查数量:每 1000m,每压实层,抽检 1 组(3 点)。16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一般项目 2 湿陷性黄土夯实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8.5 的规定。指标。6.8.6 盐渍土、膨胀土、冻土路基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6.8.1 条的规定。7 基层 7.1 一般规定 7.1.1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 30,45d 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30d 完成施工。料宜在冬期开始前 15 7.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方可施工道路基层。7.1.3 稳定土类道路路基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7.1.4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7.1.5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7.1.6 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8,10 章的有关规定。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 7.2.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塑性指数 10,15 的亚粘土、粘土。塑性指数大于 4 的砂性土亦可使用。2)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 10,。3)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等应先进行试验。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0.6 倍分层厚度,且不得大于 10cm。土中欲掺入碎砖等粒料时,粒料掺入含量应经试验确定。2 石灰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用 1,3 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7.2.1 的规定。17 等?70%,?等?60%;2)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 2,3d 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 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 10mm。3)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 用办法。3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 值宜为 6,8。7.2.2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种土应按 5 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表 7.2.2-1 选取。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 3 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 3 按规定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得小于表 7.2.2-2 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5 试件在规定温度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 有关要求制作、养护,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6 石灰剂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强度值选定。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R)应符合下式要求:R?Rd/(1-Za Cv)(7.2.2)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Za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试臵信度)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应取保 证率 95,,即 Za,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 90,,即 Za,1.282。7 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 0.5%,1.0%。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 0.5%。18 7.2.3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用厂拌石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7.2.4 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土搅拌前,应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使集料的级配和最大粒径符合要求。2 宜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配合比应准确,搅拌应均匀;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石灰土应过筛(20mm 方孔)。3 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水量。4 拌成的石灰土应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扬尘措施。5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 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的资料。7.2.5 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用土壤应预先打碎、过筛(20mm 方孔)集中堆放。2 应按需要量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掺配时土应保持适宜的含水量,掺配后过筛(20mm 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3 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7.2.6 厂拌石灰土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床应湿润。2 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现场人工摊铺,压实系数宜为 1.65,1.70。3 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4 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7.2.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活。2 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 4 初压时,碾速以 1.5,1.7km/h为宜,灰土初步稳定后,以 2.0,2.5km/h 为宜。5 人工摊铺时,宜先用 6,8t 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6 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 85,时撒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7.2.8 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纵向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得小于 1,2 层厚。2 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7.2.9 石灰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施工为止。2 石灰土碾压成活后可采取喷洒沥青透层油养护,宜在其含水量为 10,左右时进行。3 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 7.3.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定。2 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1)粉煤灰化学成份的 Si02、Al2O3 和 Fe2O3 总量宜大于 70,;在温度为 700?的烧失量宜小于或 等于 10,。2)当烧失量大于 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2 3)细度应满足 90,通过 0.3mm 筛孔,70,通过 0.075mm 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g。3 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 7.3.1 的规定,破碎砂砾中最大粒径不得大于 37.5mm。19 7.3.2 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2.2 条的有关规定。7.3.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搅拌时应先将石灰、粉煤灰搅拌均匀,再加入砂砾(碎石)和水搅拌均匀。混合料含水量宜 略大于最佳含水量。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合料在贮存场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3)混合料含水量应适视气候条件适当调整。2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及 R7 强度标准值的资料。3 运送混合料应加覆盖,防止遗撒、扬尘。7.3.4 摊铺除遵守本规范第 7.2.6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为最佳含水量的?2,。2 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为20cm,且不宜小于 10cm。3 摊铺中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7.3.5 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 7.2.7 条的有关规定。7.3.6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合料基层,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2 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采用喷洒沥青乳液养护时,应及时在乳液面撒嵌丁料。3 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 7.4.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有关规定。2 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 7.3.1条的有关规定。3 钢渣破碎后堆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且达到稳定状态,游离氧化钙(CaO)含量应小于 3,;粉化率不得超过 5,。钢渣最大粒径不得大于 37.5mm,压碎值不得大于 30,,且应清洁,不含废镁砖及其他有害物质;钢渣质量密度应以实际测试值为准。钢渣颗粒组成应符合表 7.4.1 的规定。20 4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 12,20。,17,不得小于 6,且 2)当采用石灰与钢渣稳定土时,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 7 不得大于 30。5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第三款的规定。7.4.2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步骤应依据本规范第7.2.2 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试件的平均抗压强度(R)和设计抗压强度(Rd),选定配合比。配合比可按表 7.4.2 进行初选。7.4.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的有关规定。7.4.4 混合料摊铺、碾压、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的有关规定。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 3h、终凝时间不小于 6h 的 32.5 级、42.5 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 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2)水泥贮存期超过 3 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 5,宜大于 10,塑性指数宜为 10,17;2)土中小于0.6mm 颗粒的含量应小于 30,;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7.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 7.5.2 的规定。21 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 0.075mm 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 7%;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3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37.5mm;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 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 路不得超过 53mm;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 7.5.2 的规定;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 30,;对其他道 路基层不得大于 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 35,;,;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 0.25,;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 2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7.4.1 条的有关规定。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条第三款的规定。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7.2.2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 7.5.3 选取。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注:?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 1,。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 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 3,,细粒土为 4,。3 水泥稳定土料材料 7d 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 3,4MPa,对底基层为 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 2.5,3MPa,底基层为 1.5,2.0MPa。7.5.4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7.5.5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7.5.6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 1.53,1.58;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 1.30,1.35。2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 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4 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 7d 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7.5.7 碾 压应符合下列规定:22 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8 2 宜用 12,18t 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条的有关规定。用大于 18t 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4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7.5.8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 7.2.9 条的有关规定。7.5.9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2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3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 7d 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7.6.1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砂砾应质地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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