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规管理办法.docx
xxxx中学学生违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 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 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 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 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 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 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第五条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 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第六条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 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第二章惩戒行为第七条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一)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 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不健 康的书籍、音像制品等;未经允许携带电子产品如手机、游 戏机等入校。(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 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三)追逐打闹、做危险游戏,攀爬院墙、大门。(四)打架和斗殴,存在校园欺凌行为。(五)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六)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七)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A)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第八条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二)迟到、旷课或逃学。(三)考试作弊。(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六)着奇装异服,化妆、染发、留怪发。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 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学生在学校或者社会发生的违法行为。第三章惩戒方式第十一条 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 戒:(一)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 点名批评教育。(二)背诵。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 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三)体育。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 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四)劳动。承担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 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五)写作。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 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六)校内反省。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一节 课,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七)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A) 一周之内的家长培读(由班级惩戒委员会实施)(九)一天之内的停课反省(由班级惩戒委员会实施) (十)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法。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 家长。第十二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 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 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 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 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 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 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 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 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 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级部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 时告知家长:(一)由级部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 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一至二周之内的家长培读(由级部惩戒委员会实 施)(六)三天之内的停课反省(由级部惩戒委员会实施) (六)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第十四条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惩戒委员会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二)二周以上的家长培读(三)停课反省: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 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四)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 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五)全校通报。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 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六)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 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惩戒方式。处分包括:学校可以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受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C级,记过或者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七)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 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 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 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 社会的下列行为:(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 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2)非法携带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3)殴打、辱 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4)盗窃、哄抢、抢夺或 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 息等;(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7)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9)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四章惩戒程序第十五条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 本办法进一步细化。第十六条成立学校、级部、班级三级学生违规行为惩 戒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分管副校长、政教处主任、 1名学校法治副校长、4名学校家委会成员、1名社区工作者、 4名学生代表等13名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 级部成立由2名级部主任(副主任)、1名道法教师、3名级 部家委会成员、3名学生代表等9名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 为惩戒委员会。班级成立由班主任、2名教师,3名家长代 表,3名学生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对于需要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 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 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校学生违规行 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直接报警处理或者邀请 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 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第十八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 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 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第五章申诉制度第十九条 成立学校、级部、班级三级学生申诉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分管安全副校长、安保处处主任、1 名学校法治副校长、4名家长代表、1名社区工作者、4名学 生代表等13名人员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级部成立由1 名级部副主任、2名教师代表、3名家长代表、3名学生代表 等9名人员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班级成立由班主任、1 名教师,3名家长代表,2名学生等7名人员组成的学生申 诉委员会。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向同级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 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 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二十一条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等签字后经 政教处研究决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 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 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 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 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 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 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A)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 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 共青团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