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docx
进贤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 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及其监督活动。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分别是指乡、村、 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金、资源 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是指乡、村、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分别建立的 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 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管理集体 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 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给予指导、培训、监督、扶持和服 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责任 主体,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权益保障等 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 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纳入政府交易平台实行公 开交易。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 产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第八条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形成的 扶贫项目资产,已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 按照本制度依法管理。第九条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资源性资 产;2、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 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 产;3、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 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债券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6、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登 记赋码,取得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 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设立理事、监事、财务等机构,明确工 作职责。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可依据各自职能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和村民委员会事务 分离,原则上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确实需要,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 整,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会计核算工作,财务会计活动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制度和以下管理制度。1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 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 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 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 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 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2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 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 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 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 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接受全体成员监督。3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 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 程序。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 全体成员公布。4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 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 计委托代理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尊重 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 集体资金的性质。5 .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 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 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定期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严 格控制债权核销、债务规模,并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化解债务。 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不得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四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遵循以 下管理制度1 .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 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 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2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 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 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 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 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 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 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 废的,应当及时核销。3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 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 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 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或具有资 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4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 赁、出让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 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 交易,履行民主程序,同时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并向全体 成员公开。交易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5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 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 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 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 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 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 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五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管理遵循以下制度1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 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建立集体资源 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 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 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 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事项等要重点记录。2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 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 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 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 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 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 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 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 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 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 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3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 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 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 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 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备案。4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 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 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 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专项审计监督。第六章指导监督第十六条 县、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规范运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八条 县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管理经营集 体资产的水平。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 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 集体的资产,依照本制度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