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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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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doc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为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科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档案和专家库管理等。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工作管理。国家级和部局级科研项目除国家和部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科技研发目标,组织起草、修订科技发展规划,并依此提出年度科研计划草案,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份之前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或下发项目指南,有关单位(部门)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内外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二)项目的必要性(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科研基础(四)项目实施内容、期限(五)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的必要支撑条件(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七)预期目标和经济、社会效益第六条第六条 申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支持范围;(二)申请单位(部门)应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设备、人员、场地等)和较好的管理能力,切实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三)项目应具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其前瞻性、可行性,预测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力求选题准确。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初选,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进行项目评审,将评审意见提请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编制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签定技术合同。合同应包括科研成果归属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内容。第八条第八条 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的国家、部局级有关基金项目和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自中标通知书下达日起视为自动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依据技术合同法对科研项目实施合同制管理,合同期一般不超过 2 年(从签定合同之日起) 。如需要延长,应报请主管经理批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分年度(或半年)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协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必须修改计划、合同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申述理由,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作为原计划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则予以撤销:(一)国内已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时;(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善而使项目无法进行时;(三)由于承担单位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时;(四)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五)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科技项目的主要职责:(一)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三)编制年度计划,按合同下达项目经费;(四)协调项目单位间的有关问题;(五)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六)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七)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八)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推广应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三)接受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接受验收并予补充完善。第四章第四章 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一)承担国家部(委) 、省(市)科研项目的专项科研经费;(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补助费或专项拨款;(三)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的专项科研贷款;(四)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研基金:公司所属企业按年度销售额提取 13%的科研基金,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使用;(五)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横向课题的科研经费;(六)各类基金支持的专项科研经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科研业务费:包括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咨询、调研、测试、临床观察费等开支;(二)实验材料费:包括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三)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费。复制打印设备、办公设备的购置费一般不得列入;(四)实验室改装费:专指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五)协作费:根据协议书拨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的研究经费;(六)管理费:每个项目提取不超过 5%的管理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办法(一)科研经费到位后,公司先预留 5%的管理费,作为项目咨询、调研、论证、公关等科技管理经费,其余经费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项目进度分批下拨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分别按课题组进行核算,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帐目;(三)课题负责人按技术合同安排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四)项目内用科研专款购买仪器设备时,须报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五)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项目,对外拨付科研协作费,须经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追加,须由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提出详细理由及追加金额,书面申请报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当年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该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给予追加或暂缓追加意见,上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验收结题后 3 个月内,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对该课题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和评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余额的处理科研课题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一) 转入其它在研的课题经费中;(二) 若无其它在研课题,经过论证后,可进行新的立项;(三) 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四) 课题结束后,1 年内未能做出以上 3 项处理者,将经费余额全部上缴公司,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奖励给该课题组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80%,上交公司 20%。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因承担单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还部分或全部经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责任人员考核评价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经理审批。第五章第五章 成果管理成果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在合同到期前 2 个月内应向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依据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研项目验收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材料按照公司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所获成果的鉴定与管理,依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和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奖惩制度(一)国家部(委) 、北京市等上级科技主管单位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依照各主管单位的要求准备报奖基本材料后,由公司统一报送。(二)设立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依照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执行。(三)对不能按照科研计划如期进行者,课题组必须及时报告原因,并提出补救措施。两次检查无客观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科研计划者,将缓拨科研经费。(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科研计划或不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科技主管部门在征得公司主管经理同意后,将暂停或撤销该科研计划,并追回剩余科研经费。(五)对未按期完成课题或经延期仍未完成课题者,科技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受理该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申请新项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凡纳入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科技资料(一式三份,并附计算机软盘)整理后递交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再由科技主管部门转交公司档案室归档。科技资料内容如下:(一)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二)鉴定证书或科研工作总结;(三)科研技术资料;(四)查新检索证明;(五)实验记录、临床验证记录等资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性技术成果。属公司职务性技术成果者,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承担集团公司各级立项课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二)由立项的各级课题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完成的技术成果;(三)执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四)其它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由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属知识产权,包括精神权利及经济权利。凡职务性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由该项目技术合同签订时规定的权限确认。第六章第六章 推广应用推广应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凡属于(或部分属于)集团公司的科研成果的处置,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项目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的科研成果进行转让时,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课题组有关人员和所属单位(部门) ,必要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该转让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其市场前景,确定底价,报主管经理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按该项目技术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权利分配。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并保证其劳动所得,可以采取一次性奖励、技术入股和按比例提成等方式,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把握本行业科研动态,积极引进公司科技发展规划支持的成熟科研成果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集团公司内有关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转让可以得到合理报酬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及转让收益中提出不高于 3%的经费,用于奖励做出贡献的推广、引进人员。第七章第七章 科技队伍和专家库科技队伍和专家库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需要,按照虚拟科技开发体系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搞好集团协作科技队伍建设,建立良好的科研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优势,提高公司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水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公司科研立项的科学性、前瞻性,配合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与把关,公司设立科技专家委员会和社会技术合作队伍,并设立专家库。专家库内容包括:专家姓名、年龄、从事专业、学术专长、主要贡献、联系方式等。专家委员会和科研队伍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由科技主管部门承担。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研项目验收细则为本办法的附件。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附件: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研项目验收细则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研项目验收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验收工作旨在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客观评估科技计划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第三条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范围和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凡经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如合同期满后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第五条第五条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合理性、科学性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的工作总结等。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验收。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组织和程序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经审核后,进行验收。(一)验收申请书(二)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整体水平等情况) ;3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4组织管理经验;5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后评估、存在问题等。(三)专题经费决算报告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应通过评议、现场考察等验收工作方式,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建议,并最终形成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第九条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名,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聘请熟悉验收专题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一般为 5 至 9 人。第十条第十条 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三)项目的成果已无实用价值,或项目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四)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五)比原定计划进度延迟半年以上(含半年) ,但未作出说明的;(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材料等准备情况,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将限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必要时可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专家验收组应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项目单位(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科研项目的资格,已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信息资料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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