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办理价格举报的几点启示(肖磊).doc
案例解析-办理价格举报的几点启示 肖 磊价格举报工作是价格行政执法部门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价格举报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问题,对办理价格举报这项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近年来办理的几件举报案例,仅就如何查处价格举报谈点认识和体会。案例一:2010年8月,某业主来信反映其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处二手房(面积49.6平方米,成交价350000元),中介公司收取他房屋咨询服务费及经纪代理费7000元(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认为收费过高,要求查处。案件办理人员经过上门查证,并对照相关收费政策,确认该公司存在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后给予其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的行政处罚。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从弄清“房屋咨询服务费及经纪代理费”与“房地产交易代理收费”之间的关系入手。经过上门查证,发现该公司服务章程里,已明确其房产交易代理含盖了房屋咨询服务及经纪代理这两项业务,在收费公示栏内也标明如房地产交易成功,免收咨询服务费。因此,认定两者是同一个概念。办案人员将这两件资料予以拍照,并把这一内容进行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记录在案。其次是依据具体收费政策,计算出该宗代理服务应该收取多少,来确定中介公司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收费。办案人员在上门查证前,认真查找了相关政策依据,并向收费管理科室进行了咨询。最后依据武价房字1996158号文件“房地产交易代理收费,一般按每宗交易额计算,10万元金额(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 的规定, 确认该公司按规定收取的房产交易代理费应为4500元,其向举报人收取7000元交易代理费的行为属于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体会一、办理价格举报件要准确把握价格政策。办理人员必须要学习政策、熟悉政策,更要准确把握政策,而不能机械的套用政策依据。在这起案件中,办理人员没有被其开具的是咨询服务及经纪代理费所误导,而是通过学习和咨询,在上门调查前,就已明确了案件查证的主攻方向。通过查处,该公司对相关价费政策有了更深的认识,退还了多收价款,并按政策的要求,重新公示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体会二、办理价格举报件要按价格行政执法的要求进行。办理人员必须要把每一件举报件作为办理价格行政执法案件来办,做好证据收集,使收集的书证、物证形成证据链,同时认真制作好询问笔录及检查登记。而不能因为当事双方有可能协商处理,忽视证据的收集和检查文书的制作。否则,会因证据收集不全、检查文书不到位,使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案例二:2011年7月,有投诉人通过新闻媒体反映某连锁大型超市在销售香辣酱板鸭时,标示价格48元/盒,最后结算价格为63.8元/盒,存在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要求物价部门予以查处。经查实:该店有两种合装板鸭销售,其中规格为650g 的“鱼米乡”牌香腊板鸭,售价63.8元/盒;规格为680 g 的“荆味”牌酱香板鸭,售价48元/盒。举报人在该店挑选购买板鸭时,货架上有“鱼米乡”牌香腊板鸭、“荆味”牌酱香板鸭两种商品,但只有一张标示为香辣板鸭,售价为48元/盒的商品标价签。未见标示为香腊板鸭,售价63.8元/盒的商品标价签。举报人购买了4盒“鱼米乡”牌香腊板鸭,误以为48元/盒,实际结算时63.8元/盒。举报办理人员根据现场查看取证,销售记录查证,确认是由于该店工作人员失误,未将标示为香腊板鸭,售价63.8元的商品标价签放在该商品的货架上,导致消费者对价格产生了误解。据此,当即责令该店整改,加强管理,做好商品明码标价工作。该店就此事向举报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件投诉举报,因当事双方就店方是否进行价格欺诈存在争议。随后又有新闻媒体介入,店方非常谨慎,投诉人情绪也很激动,要求即刻查办、从快处理,这给查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困难。在调查前,办理人员首先安抚举报人情绪,了解事情经过,然后从现场查看入手,迅速展开调查,以店方销售数据、现场勘验记录为依据,并对照商品条形码,最后确认该店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体会三、办理价格举报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因有新闻媒体介入,事发现场混乱而丧失自己的判断。要从现场查看勘验入手,稳定双方情绪,通过细致的调查,准确查找事发的根源。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消除当事双方的紧张情绪。体会四、办理价格举报件要准确定性。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正确区分价格欺诈行为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性质差别。定性不准,不仅会使处罚对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而且会因不服处罚引起案件的复议和上诉,形成错案。对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其判断的标准是同一商品的结算价格高于其标示价格。而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货架上标示价格的商品并非同一商品,仅因未标示结算商品的价格误导了消费者,应属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例三:2011年8月,某职业投诉人反映唐山某陶瓷(集团)武汉直销中心虚构原价销售带挂箱蹲便器,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要求依法查处。投诉人提供了该店进行促销活动的广告及带挂箱蹲便器降价促销的商品标价签影印件、该商品在促销前的销售票据及促销期间该商品的销售票据复印件等证据。案件办理人员通过调查,确认这是一件由投诉人精心设计,利用相关价格法规的漏洞,来诱导并造成经营者价格行为违规的投诉。该举报件后来由于投诉人主动撤诉而结案。 在办理这起举报件时,办理人员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该店促销活动期间所售带挂箱蹲便器标示的原价,在促销活动前两周,确实按此价格进行了销售。但在促销活动前一天,投诉人通过店方广告提前知晓促销内容,要求该店提前按降价出售该商品,造成该店在促销期间所标原价不实,投诉人再在促销活动期间购买同一商品,形成该店涉嫌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的情形。 体会五、办理价格举报件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近年来,职业投诉人的举报量不断增加,给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他们普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善于寻找经营者的问题和发现法律法规中的漏洞,通过发现经营者有意或无意造成的问题来向执法机构进行投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往往由于执法机构简化程序或不按程序办理,职业投诉人转而把执法机构作为被告上诉法庭。因此,在办理价格举报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上述举报件的办理中,办理人员在受理、立案、调查事前通知、检查证据采纳、证据确认、案情定性、调查情况回复等各个环节均按程序进行,使投诉人不会因为没有达到经济补偿目的,却可能通过执法机构在办案程序上的漏洞,以执法机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为由,上诉法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体会六、办理价格举报件要正确收集、采纳证据。证据的真伪,直接关系到对案情的判断。在上述案件中,投诉人在第一次购物时,要求店方按促销价格销售,店方由于此促销活动是总部统一进行,因此在开具收款票据时,将售卖时间延迟到促销活动的第一天,店方销售记录和出库单据也显示售卖时间为促销活动期间而非促销活动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据此,承办人员确认店方销售记录中显示促销活动前二周所售商品价格为其原价,投诉人在第一次购物时票据所显示的价格不能确认为原价。投诉人认为店方嫌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事实不成立。体会七、办理价格举报件要精确领会法规依据。在上述案件中,店方在投诉人第一次购物前,其售卖商品的价格与促销期间标示的原价一致。投诉人所称原价不实是投诉人有意造成,而非店方恶意为之。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涉嫌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前提是经营者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而上述案件中,投诉人明知所标原价“不实”是自己有意为之,却再次购买,并无被诱骗的情节。因此,店方诱骗他人购买进行价格欺诈的指控不成立。从上述三件举报的办理过程中不难看出,办理价格举报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挑战性很强的工作。价格举报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正确运用价格法规政策,不仅要懂程序、知政策、会受理,还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改进思路对策、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为企业办好事,增强价格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作者单位:硚口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