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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节能评估办法.doc

    • 资源ID:74630076       资源大小:6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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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节能评估办法.doc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86号颁布时间:2008-1-29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本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第五条(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第六条(节能分析篇(章)内容)项目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本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三)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以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四)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五)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第七条(受理)审批部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第八条(节能评估项目)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一)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第九条(委托评估)审批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分析篇(章)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第十条(节能评估的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回避制度)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业务。第十二条(审查)审批部门应当跟据国家和本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审批部门不得予以批复。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三条(变更)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第十四条(节能评估经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管理)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第十七条(审批部门责任)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予以批复的,或者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建设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附则)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城市维护、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的节能审查,可参照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机管局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办法。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 沪发改法(2008)0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8 6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估管理机制,依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有关节能评估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运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的节能评估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和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谁委托节能评估的原则,遵照本办法委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开展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有关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审批部门节能评估委托,并按要求完成节能评估工作。 第五条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建立 节能评估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建。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节能评估机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入库机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咨询的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节能评估资质。 (二)近三年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工作业绩不低于5项。 (三)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六条评估机构确定的原则 节能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专业对口。 (三)节能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和评估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 第七条评估机构确定的规则和程序 节能分析篇(章)单独委托评估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在节能评估机构库计算机系统中确定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节能评估机构: (一)审批部门向负责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送达节能评估通知书,提出委托评估事项和要求。 (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到审批部门的节能评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在节能评估机构库计算机系统中,根据专业对口原则,随机抽取三家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抽取顺序推荐给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被推荐的三家节能评估机构中依照顺序进行筛选,下达节能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事项、评估方式和要求、评估时限、违约责任、评估费用、付款方式等。 第八条节能评估工作流程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评估论证。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签认节能评估委托书并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书的约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开展评估论证。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节能评估机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有关材料。 (二)提交报告。节能评估机构应按节能评估委托书中确定的要求和时限,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三)评估报告验收。审批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机构的报告书后,对于节能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低劣的,可以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退回节能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撤销评估委托。 第九条责任追究 节能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并且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节能评估机构库不接受其入库和承担节能评估任务: (一)节能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估意见失实的。 (二)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估任务或不能完成评估任务的。 节能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批部门可以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扣减或扣除节能评估费用。 节能评估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监管机制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理对节能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报国家和本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节能监察中心在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经核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委托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根据对节能分析评估实际工作量的测算情况确定,具体见附件。 节能评估费用由审批部门按照节能评估委托书约定的方式向节能评估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节能评估机构库的维护管理 节能评估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根据审批部门的反馈意见和评估报告质量等,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审定,调整库内的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整体评估的委托管理 节能分析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起进行评估的,审批部门可以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委托评估的有关程序和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一并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节能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根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19991283号),经对节能评估实际工作量测算,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工程投资额分档费率(%)算   例工程投资额节能分析篇(章)评估费1亿元(含)以下01亿元3万元1亿元5亿元(含)0.00755亿元3万元+(50000万元-10000万元)×0.0075%=6万元5亿元10亿元(含)0.004010亿元6万元+(100000万元-50000万元)×0.0040%=8万元10亿元50亿元(含)0.000550亿元8万元+(500000万元-100000万元)×0.0005%=10万元50亿元150亿元(含)0.0002150亿元10万元+(1500000万元-500000万元)×0.0002%=12万元150亿元以上0160亿元12万元+(1600000万元-1500000万元)×0%=12万元备注:1、起点标准为3万元,最高标准为12万元。      2、评估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估费用=前档最高评估费用+(工程投资额前档最高工程投资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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