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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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在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初步探索和建立起了分行业、分类的专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每年选择部分行业或项目统一组织全国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今年选择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现就专项评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二、评估内容(一)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无偿赠送商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不按规定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销货退回或折让不按规定处理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等。(二)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其他抵扣凭证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等。(三)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就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退税申报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三、工作步骤2008年6月至8月,各地国税局对所辖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9月各省国税局对专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评估工作报告及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附件5)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四、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采取案头分析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本次专项评估工作。在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评估人员应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信息、国家公布的水泥行业能耗标准等),运用能耗法、投入产出法等评估方法,测算出水泥产品的产量、销量,与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对比,验证企业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审核其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问题。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各地除了反馈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应对偷逃税企业的偷税手段及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对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附件:1.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2.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分级定额3. 可比熟料烧成标煤耗分级定额4.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5.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一、能耗分析法(一)电耗分析法1.平均电耗分析测算的水泥单位平均电耗=评估期生产用电量÷评估期水泥产量。评估期生产用电量可从当地供电部门开具给水泥生产企业的购电发票取得。对比分析:测算的水泥单位平均电耗与国家能耗等级电耗数据(见附件二)对比分析,如测算的平均电耗高于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问题。2.生产设备平均电耗分析水泥产品单位电耗(千瓦时/吨)(生料磨电耗+窑电耗+水泥磨电耗其它设备电耗)÷90%÷水泥产品本期产量合计。水泥生产企业主要设备耗电量约占全部耗电的比例一般在90,此比例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生料磨电耗生料原料耗量(干基)÷生料磨生产能力×功率。生料原料耗量(干基)数据采集方法,参见本方法第二条“投入产出分析法”第(2)条。窑电耗=生料实际耗量(干基)煤耗量(回转窑)÷窑生产能力×功率。水泥磨电耗=A产品熟料实际耗量+A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B产品熟料实际耗量+B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C产品熟料实际耗量+C产品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水泥磨生产能力×功率。熟料实际耗量和水泥原料(复合材)耗量(干基)数据采集方法,参见本方法第二条“投入产出分析法”第(4)条和第(7)条。其他设备电耗计算方法同上。对比分析:将采取上述方法计算的企业水泥产品单位电耗(以下简称A电耗)与根据企业账目计算的企业水泥产品单位电耗(以下简称B电耗)进行对比,分析存在差异,如A电耗B电耗,企业可能少列电费,生产产品未入账的问题。如A电耗B电耗,企业可能存在原材料或外购熟料及其他外购半成品未入账导致产成品未入账的问题。(二)煤耗分析法利用企业煤耗推算企业熟料产量,与企业实际熟料进行对比,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熟料不入账或外购熟料的情况。评估期耗煤热值合计数(kcal)月耗煤平均热值(kcal)×月耗煤量(kg)。评估期标煤耗量(kg)评估期耗煤热值合计数(kcal) ÷5000(kcal)。评估期测算的熟料单位煤耗(kg/t)评估期标煤耗量(kg)÷评估期熟料产量(t)。对比分析:根据企业窑型,与国家能耗等级煤耗数据(附件三)对比分析,如测算的熟料单位煤耗高于国家能耗等级煤耗,企业可能存在生产熟料不入账,如熟料单位煤耗低于国家能耗等级煤耗10%,企业可能存在外购熟料不入账情况。二、投入产出分析法利用投入产出法对水泥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可依照以下步骤进行:(一) 企业财务原材料账购入各种生料原材料重量与企业原材料入场台账及入场汽车衡、地上衡及其他计量器具电子数据报表进行比对,如财务数据小于上述两项数据,企业存在购入原材料不入账问题。计量器具数据如与原材料入场台账不符,以数量多的为准。(二) 查询企业进场原材料化学分析台账,取得各批次进场原材料的含水率,计算企业在评估期生产中投入的生料干基量。如原材料化学分析台账无含水率,要求企业提供。生料干基量,即:经过烘干、粉碎后生产形成的各种生料原料重量。在本环节,生料干基量生料原材料生料原材料×含水率。(三)查询企业生料配比台账,取得生料干基原材料的配比平均比例。计算各生料干基原材料进场质量比例,察看是否与生料配比通知单平均比例相符,分析与财务数据是否相一致,如不一致,可能隐瞒进场原材料量,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四)查询企业生料配比台账或其他企业化验室数据,取得生料干基原材料的烧失量,直接计算熟料量。立窑企业:熟料量干基原材料量×(100生料烧失量)。立窑企业燃煤做为原材料投入。回转窑企业:熟料量干基原材料量×(100生料烧失量)耗煤干基量×煤灰分。回转窑企业燃煤做为燃料投入。(五)查询水泥配比通知单,取得不同品种水泥制成阶段各原材料的平均配比比率。(六)查询企业财务销售账各品种数量,与出厂水泥台账及出厂通知单进行比对,如不符,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开发票的可能。(七)根据比对后的各产品产量,计算熟料耗用总量,具体公式为:A产品产量×熟料掺入比例(取自水泥配比通知单)B产品产量×熟料掺入量C产品产量×熟料掺入量等。与步骤(四)计算的熟料量进行比对,如大于计算的熟料量,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如小于计算的熟料量,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也可以利用各种混合材料或石膏在制成阶段进行验证计算。(八)通过第(七)项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水泥产品外其他产品的废渣掺入量。将第(一)项中已经核实的企业购进原材料中废渣量,减去生产熟料耗用的废渣量及其他产品耗用的废渣量,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耗用的废渣量进行比对,如小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量,则可能存在废渣掺入量不够,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九)计算并判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量是否合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掺入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废渣掺入量熟料阶段废渣掺入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水泥制成阶段原材料量熟料阶段原材料量)×100%。此比例小于30,则存在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以上计算及分析,应考虑原材料结余、库存、销售及熟料结余、库存、外购及销售等情况。 附件2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分级定额 kw.h/t窑 型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格级预分解窑110115120130旋风预热器窑立筒预热器窑立波尔窑余热发电窑(扣除余热发电)808590110湿法窑115中空干法窑115机械化立窑808590115普通立窑115 附件3可比熟料烧成标煤耗分级定额 kg/t窑 型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格级预分解窑2000t/d以上(含2000t/d)1051151251602000t/d以下115125135旋风预热器窑120130140175立筒预热器窑140160180立波尔窑125155165185余热发电窑(扣除余热发电)165175230湿法窑180190200230中空干法窑250机械化立窑100115125150普通立窑180 7 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 所属时间:2007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项目类型户数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税负率%应退税额已退税额全部水泥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5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项目户数情况评估处理情况补税罚款情况追缴退税款情况无问题企业数有问题企业户/次税源管理部门直接处理的户数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户数稽查部门查结的户数补税罚款应追缴的退税款已追缴退税款涉嫌偷税的户数其他涉税问题的户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有问题的户数合计税源管理部门补税稽查部门补税合计税源管理部门罚款稽查部门罚款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