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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拓奇公司维护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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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拓奇公司维护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doc

    附录1:拓奇公司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摘要(2013年4月)1、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序号法律名称主 要 内 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保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保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中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违反环保法,将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和承担法律责任。89/12/26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00/04/2900/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放和中放射性物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和标准。08/02/2808/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04/12/2905/04/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必须进行治理,并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96/10/2997/03/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毒物质,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99/12/2500/04/0199/12/2500/4/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各单位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实行节约用水。02/08/2902/10/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和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08/10/2809/05/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02/06/2903/01/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破坏环境方面的刑事处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08/10/2809/05/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00/3/2000/3/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陆法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90/6/2290/8/1114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06/12/1907/2/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07/10/2808/4/12.主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序号法律名称主 要 内 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82/02/0582/07/0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并设专人管理。02/01/0902/03/1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应限期治理。00/03/2000/03/20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海域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90/06/2290/08/015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位置。90/06/2590/08/0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98/11/1898/11/29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06/09/19 06/11/13主要环境保护规章序号法律名称主 要 内 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90/08/1590/08/152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监测等。工业污染源监测按统一技术规范,采取以工业部门监测,排污企业的申报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设置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单位排污和处理设施运转进行定期检测。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物排放口、处理设施的污染排放定期检测,并纳入生产管理体系。91/02/2291/02/223排放污染物中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入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写超过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92/08/1492/10/0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保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报有关部门,经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主可进行试生产。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94/12/3194/12/3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90/06/0190/06/017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0/02/0620/02/06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本办法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05/8/1805/10/19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03/2/28 03/7/1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99/6/2299/10/011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用机动车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要稳定达到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控制在用车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则。99/5/2899/5/281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05/10/2706/2/201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07/4/1007/7/1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08/06/0608/08/014主要标准4.1 环境保护标准序号环保规章标准名称主 要 内 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理<=100mg/L97/12/0398/07/012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域:PH:6.5-8.5粪大肠菌群:<2000个/L 氨氮<0.5mg/L02/04/2802/06/013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日平均浓度限值:二氧化硫:0.05mg/m3总悬浮微粒:0.12mg/m3氮氧化物:0.10mg/m3一氧化碳:4.0mg/m396/01/1896/12/064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类地区:昼间-60dB,夜间-50dB类地区:昼间-65dB,夜间-55dB90/05/0190/11/095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浓度:200mg/m3林格曼黑度:I级01/12/3002/01/016GB16297-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00mg/m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8kg/h颗粒物:最高允许排入浓度:15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4kg/h96/04/1297/01/017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10Bq/ICOD:100mg/L BOD:20mg/L(97年后)二级标准:PH:6-9 SS:200mg/L BOD:60mg/L COD:150mg/L(97年后)96/10/0498/01/018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四川省地方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NOX50mg/m3 CO-1000mg/m3 林格黑度-I级01/08/2002/01/019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含有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辐射防护的规定。pH:6-9(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SS:100 mg/L(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BOD:30 mg/L(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COD:130mg/L(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01/08/2002/01/014.2 放射性方面环境标准序号环保规章标准名称主 要 内 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6249-86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每座核电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应小于0.25msv (25mrem)86/04/2386/12/012GB11215-89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评价范围:以排放点为中心,半径80KM为评价区域。评价标准:关键居民组个人年平均有效剂量当量,在正常工况下不得大于0.25msv。评价指标:关键居民组个人年平均有效剂量当量及评价范围内集体剂量当量。评价方法:以模式计算为主,并结合环境监测资料进行估算。评价结论:确定关键居民组,关键途径,关键核素,并将剂量结果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进行比较。89/03/1690/01/013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低放液体和气体废物向环境的常规性排放,必须事先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辐射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50msv,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在一次事件中不得超过100msv。分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88/03/1188/06/0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89/10/2489/10/245GB1450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废物管理必须满足辐射防护要求(辐射防护三原则)和环保要求(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放射性废物应适时进行固化或处置,贮存库中废物的贮量不得超过规定和管理部门批准的数量。营运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废物管理系统的质量保证大纲。93/06/1994/04/015重庆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序号条 约 名 称主 要 内 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放污染的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签记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打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产生废气、废水、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污染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04/9/24 04/9/242重庆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尊重他人的环境权益,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在城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报警器。 05/8/13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在15日前向原申报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的单位,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02/7/2002/9/14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04/1/1404/5/1附录2: 拓奇公司适用的OHS法律法规、标准清单(2012年4月)第一部分、安全健康法律序号编号法律、法规、标准名称类别公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相关条款适用评价备注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2002-6-292002-1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适用A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1982-12-41982-1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2条、43条、48条适用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1997-3-141997-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0条、134条、135条、136条137条、139条、338条适用A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1994-7-51995-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适用A5.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律1992-4-31992-4-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7条、24条、26条适用A6.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2008-10-282009-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适用新增7.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1989-12-262002-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适用A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法律2002-6-292003-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适用A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2001-10-272002-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适用A1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2007-10-292008-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适用A1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二)法律2005-10-272006-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7 条和第18条适用A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法律1982-7-11982-7-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条、第7条适用A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法律1988-4-131988-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1条、第49条、第52条适用A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1986-4-121987-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9条、第123条适用A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1986-4-201987-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23条、第125条适用A16.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1997-11-11998-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章、第七章第71条适用A17.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2007-6-292008-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8条、第17条、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88条适用A18.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2007/08/302007/11/01全国人代表大会第11条、第12条、第22条、第23条、第64条、第66条、第67条适用A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2011-12-312011-12-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适用新增第二部分、安全健康法规一、综合管理序号编号法律、法规、标准名称类别公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相关条款适用评价备注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法规2001-4-262001-4-26国务院全部适用A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法规1994-2-31995-5-1国务院全部适用A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法规1995-3-251995-3-25国务院全部适用A23.卫生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法规2001-8-262001-8-26卫生部全部适用A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2002-1-262002-3-15国务院全部适用A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法规2004-1-72004-1-13国务院全部适用A26.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法规2004-1-9国务院全部适用A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规2003-11-122004-2-1国务院全部适用A28.建设部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法规2004-6-292004-6-29建设部全部适用A29.劳部发1996423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法规1996-12-201997-1-1劳动部(原)全部适用A30.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法规1995-1-221995-1-22劳动部(原)全部适用B31.劳部发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法规1995-8-221995-10-1劳动部(原)全部适用A32.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法规1995-4-71995-4-7劳动部(原)全部适用A33.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法规1996-8-121996-10-1劳动部(原)全部适用A3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法规2000-8-252000-8-25建设部全部适用A35.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工总经字885号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法规1988-1-18全国总工会经济委员会全部适用A36.国务院 、建设部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2005-3-92005-3-9国务院全部适用A37.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法规2005-4-152005-7-1建设部全部适用A38.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规2001-4-212001-4-21国务院全部适用A39.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法规2005-8-312005-12-1国务院全部适用A40.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法规2005-6-72005-9-1建设部全部适用A4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法规2006-1-182006-3-1环保总局全部适用A42.安监总局、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法规2006-12-82006-12-8 安监总局、财政部全部适用A43.财建2006369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法规2006-8-12006-8-1财政部、安监总局、央行全部适用A44.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法规2006-11-202006-11-20监察部安监总局全部适用A45.安监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法规2006-12-222007-03-01安监总局全部适用A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规2006-3-12006-7-1国务院全部适用A4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规2003-5-192003-7-1国家局全部适用A48.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法规2006-7-62006-7-6全国总工会第18条、第31条、第38条、第39条、第43条适用A4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暂行规定法规2007-7-122007-7-12安监总局全部适用A50.建质(2006)18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法规2006-1-15206-1-15建设部全部适用A51.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法规2009-3-102009-5-1安监总局全部适用A52.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法规2007-12-222008-2-1安监总局全部适用A53.安监总局第42号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罚款处罚条例部分条款修正法规2011-9-12011-11-1安监总局第5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5条、第16条、第17条;删除第22条适用新增54.安监总局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法规2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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