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福建).doc
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来源: 2010-1-18 15:40:48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科号文要求,由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福建省城镇供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经验,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9章,主要规范供水企业的人员配置及职责、工艺运行管理、水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在执行本标准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收集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主 编 单 位: 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给排水分会参 编 单 位: 厦门水务集团 主要起草人:兰邵华 吴灿东 苏淡城 洪卫真主要参编人员:陆 洋 郭俊青 黄志向 游弈平 徐国富 吴元喜 杨 宇 朱丽红 肖芳苏 杨俊义 陈晓航 余庆明主 审 人 员: 目 录 第一部分 管理标准 1总则4 2人员配置及职责5 3工艺运行管理6 4水质管理14 5设备管理20 6安全管理23 7厂容厂貌25 8财务管理26 9档案管理27 附录A28 附录B29 第二部分 评价体系 1考评必备条件31 2评分标准32 3评分说明65 第 一 部 分 安 全 运 行管 理 标 准 1 总 则 1.1 为加强对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提高供水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城镇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指南,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单位的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乡镇、开发区集中式供水企业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所称的供水企业系指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公共取水点的供水企业、由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单位。 1.4 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供水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企业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凡国家标准有调整或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县)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 2 人员配置及职责 2.1 机构设置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针对工艺运行、生产技术、水质检验、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生产运行人员。 2.2 人员配置 1. 关键岗位包括高压操作岗位、电工维修岗位、化验人员岗位、特种设备操作岗位、水表检定岗位;操作岗位包括泵房运行工、净水工、管道工等岗位。 2.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为100%;操作岗位持证上岗率不应低于70%。 3. 新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在三年内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新的操作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上岗。 2.3 岗位职责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3 工艺运行管理 3.1 工艺运行城市自来水厂应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建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工艺段包括: 3.1.1 取水口 3.1.1.1 应建立地表水取水口防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视。 3.1.1.2 汛期及台风造成洪涝灾害期间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是否完好及防汛防洪物资的储备情况,防止洪涝灾害和污染。 3.1.1.3 固定式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清理杂物。 3.1.2 泵房(泵站) 3.1.2.1 泵房(泵站)必须制定符合工艺特点的操作规程,建立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3.1.2.2 泵房(泵站)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用电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用电操作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3.1.2.3 机组的开停必须根据调度的命令或供水情况进行操作。 3.1.2.4 主要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操作的记录和报表应规范完整。 3.1.2.5 泵房泵站里的电气设备应具备双回路电源;在高峰供水期间应有备用机组,其供水能力应不低于日常主要运行机组。 3.1.3 净水处理工艺运行 3.1.3.1 净水处理工艺主要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 3.1.3.2 供水企业应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在各工序段建立内部控制的水质检测制度。(1)进、出厂水量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2)出厂水浊度、余氯、总管压力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3)净水剂及消毒剂的耗量应配备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 3.1.3.3 建立净水处理工艺质量管理体系。(1)投药混合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a)净水药剂的投加量应以原水混凝搅拌的试验参数为依据进行调整,有条件的供水厂宜建立自动投药系统。(b)净水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每批次检测。(2)混凝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来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定期巡视观察絮凝效果。(3)沉淀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立沉淀出水浊度的内部控制标准。(b)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定期排泥,沉淀池出现死区积泥而影响运行时应停池清理。(4)过滤工艺符合下列规定:(a)应按照设计要求,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控制主要工艺参数。(b)必须严格控制滤后水质,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要求和企业水质标准。(c)应定期对滤池滤床、承托层进行相关技术参数的测定。(5)消毒工艺符合下列规定:(a)应严格保证消毒剂与水体的接触时间。(b)应根据管网末稍的余氯标准来建立出厂水余氯的内部控制标准。(6)清水池符合下列规定:(a)应制定清水池清洗消毒制度。(b)应检查排气通风管的防护罩,保证排气良好和防止昆虫爬入。 3.1.4 原水输水管线(渠道) 3.1.4.1 原水输水管线(渠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建立原水输水管线(渠道)和沿线设备的定期巡视管理制度。(2)应定期进行全线巡视,发现危及城市输水管线(渠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3)压力式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设置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4)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应受到环境水体污染,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5)原水管线的排气阀应建立周期性拆洗、维护的制度。 3.1.5 输配水管线 3.1.5.1 管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输配水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维护规程,定期巡线。(2)输配水管线上的阀门应建立操作及维护管理制度。管道开关阀门应有健全的审批程序。(3) 输配水管线的排气阀应建立周期性拆洗、维护的制度。(4)应建立新建管道的竣工验收及运行前的试压冲洗消毒制度。(5)应制定管网末梢定期冲洗计划。(6)管网修复时若影响到管网水的水质,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3.1.5.2 应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估标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组织进行管道暗漏检测。 3.1.6 变配电系统运行 3.1.6.1 应建立岗位责任、交接班、巡回检查、倒停闸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并做好运行、交接、设备缺陷故障、维护检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项原始记录。 3.1.6.2 变配电设备应建立周期检测制度。电力设备、仪器仪表试验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规定。 3.1.6.3 变配电室的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试验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的规定。 3.1.6.4 各水厂、泵站应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6.5 电气维护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用电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用电操作证。工作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3.1.6.6 应使用管理手段实现节能降耗,有条件的宜采用技术手段来实现。 3.1.7 自动化及仪器仪表管理 3.1.7.1 自动化管理要求:(1)应制定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2)宜逐步建立厂级、企业级集散型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SCADA系统),实现对取水(包括水文、水情等)、原水输送管网(包含渠道等)、制水、供水管网生产全过程的工艺与水质检测的数据采集。 3.1.7.2 仪器仪表运行管理要求:(1)应建立仪器仪表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2)应储备关键配件。 3.1.8 运行记录管理 3.1.8.1 应按规定做好各岗位的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 3.1.8.2 配备生产自控系统、水文水情遥测系统和管网远程测控系统的供水企业,应对在线检测的记录进行备份。 3.1.9 用水计量管理 3.1.9.1 应依据相关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计量管理机构负责计量器具的建卡、首检、周检、维护、保管、统计管理工作。(2)建立计量器具申购、验收、交付使用、管理、检定、维护保养、处置等工作流程。 3.1.9.2 用户水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2.5等级。 3.2 工艺安全管理 3.2.1 供水厂生产工艺安全 3.2.1.1 关键设备和设备易损件应有一定的备用量。 3.2.1.2 危险品、电器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各专业的安全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 3.2.1.3 使用氯气消毒工艺的供水企业应建立用氯安全规程,氯库和加氯间的设备应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3.2.1.4 使用其它消毒工艺的供水企业应建立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3.2.1.5 危险品的存储、使用及安全措施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评估及审批。 3.2.2 供水管网运行安全 3.2.2.1 输配水管道爆漏应按相应的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水及抢修。 3.2.2.2 供水管网的计划性停水应有健全的分级审批程序。 3.2.2.3 供水企业的阀井井盖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3.3 供水系统调度 3.3.1 供水企业应根据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相关规定,制定调度管理制度;并根据供水规模和范围、水源状况、水厂和管网的加压调蓄设施分布情况,设立相应调度机构。 3.3.2 生产调度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3.3.2.1 供水企业的调度系统应建立管网压力遥测系统,有条件的宜建立水质遥测系统。 3.3.2.2 应合理调度水资源,保证水量、水压符合供水要求。 3.4 用户服务及投诉的管理 3.4.1 应建立用户“来信、来电、来访”的投诉处理相关流程。 3.4.2 宜建立执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3.4.3 宜建立用户热线服务系统及相关服务管理流程。 3.4.4 计划性停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建立用户停水公告体系。 4 水质管理 4.1 水质要求 4.1.1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4.1.2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4.1.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经供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4.1.1的要求。 4.2 水质管理 4.2.1应严格遵守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的规定,建立水质检测机构,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4.2.2 应实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 4.2.3 宜建立班组、厂级化验室、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检验要求不宜低于表4-1的规定。 4.2.4 应建立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的验收制度,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2.5 水质检测机构应制定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 4.2.6 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4.3 水质检测 4.3.1 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及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法的规定,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日检验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要求。 4.3.2 水质检测原始记录必须规范、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4.3.3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4.3.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3.5 供水企业的基本检测能力应符合表4-4的规定。 4.3.6 采样点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应符合现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规定。 4.3.7 沉淀、过滤等各净化工序应对浑浊度、余氯及特定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频率由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表4-1 三级检验内容检验级别 水样类别 检验项目班组 水源水 浑浊度 出厂水 浑浊度、余氯 沉淀水浑浊度、余氯厂级化验室 水源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管网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稍点) 中心化验室 水源水 按本标准中表4-2和4-4规定执行 出厂水 管网水 注: 1. 供水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建立水质分级检验,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2. 供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厂级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成水质检验工作,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2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基本要求水样类别 检验项目 检验频率水源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每日不少于一次 国标(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每日不少于一次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3全部项目 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验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检验一次管网水 色度、嗅和味、浑浊度、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 每月不少于两次管 网末梢水 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注:当检测结果超出表1、表2、表3中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表4-3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水样检验项目出厂水或管网水 综合1 出厂水项目2 管网水项目3 表1、2项目 表3项目合格率(%) 95 95 95 95 95 注: 1.综合合格率为国标(GB5749)规定的表1、2、3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分出厂水综合合格率和管网水综合合格率。 2.出厂水项目合格率计算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 9个单项合格率。 3.管网水项目合格率计算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 (管网末梢点) 7个单项合格率。 表4-4 供水企业的基本检测能力城市供水企业类别 水源水 出厂水 管网水(管网末稍水) 备注福州、厦门市城市供水企业 GB3838中规定的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及GB/T14848中规定的所有水质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表1、表2、表3全部项目 因客观条件限制的, 不得迟于2009年7月1日 其他设区城市供水企业 GB3838中规定的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水源选用地表水时);GB/T14848中规定的所有水质检验项目(水源选用地下水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表1、表2全部项目 因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得迟于2010年7月1日县(市)城市供水企业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稍点) 水源水受潮汐影响的供水企业还要具备氯化物的检测能力,水源水采用水库表层水的供水企业还要具备藻类的检测能力,水源水采用水库底层水的供水企业还要具备铁、锰的检测能力,水源水采用地下水的供水企业还要具备总硬度的检测能力。 4.3.5 水质在线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1 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设置工艺质控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时可酌情增加工艺质控点。 4.3.5.2 供水企业宜结合自身条件设立在线监控点,对原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进行监控。 4.3.5.3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取样检测。 4.3.5.4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宜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井(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4.3.5.5 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5 设备管理 5.1 设备管理 5.1.1 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修理,以及设备的计划选型、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更新改造、淘汰报废等工作。 5.1.2 设备卡、设备档案资料应健全、完整。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运行、维修、更新、报废等记录应齐全完整,并有专或兼职人员管理。 5.1.3 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设备)财务帐、设备卡、实物进行盘点,做到三相符。 5.1.4 宜建立设备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 5.2 设备完好率 5.2.1 设备完好率的统计范围 5.2.1.1 与工艺运行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及防雷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调度及遥测设备、在线检测设备、水质检测设备、维修抢修设备、供水设施等。 5.2.1.2 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水泵、真空泵、投药混凝及出厂水消毒设备、刮(吸)泥机、鼓风机、吊装设备、工艺设施阀门、主干管管道阀门、渠道闸门等。 5.2.1.3 电气及防雷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高低压控制柜、变频器、输电线路、各种防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器材等。 5.2.1.4 自动化控制设备包括中心控制室设备、各工艺流程子站设备、现场信号采集终端及传输设备、PLC监控设备、计算机及信息网络设备等。 5.2.1.5 调度及遥测设备包括供水管网远程测控设备、泵站运行(GPRS)监测设备及GPS全球定位(车辆)监控设备等。 5.2.1.6 在线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各种流量计、压力测定仪表、液位计、浊度仪、余氯分析仪、pH分析仪等。 5.2.1.7 水质检测设备。 5.2.1.8 维修抢修设备。 5.2.1.9 供水设施:所有与工艺相关的取水口、沉淀(澄清)池、滤池、清水池、原水输水管渠、输配水管道、排水设施等。 5.2.2 设备完好标准 5.2.2.1 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应达到设备出厂标准,满足工艺运行需要。 5.2.2.2 设备各部装置应完整齐全,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内外整洁、润滑良好、无泄漏。 5.2.2.3 电气装置应完整,继电保护和绝缘等级应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5.2.2.4 计量检测仪器仪表应运行正常,准确可靠。 5.2.3 设备完好率的计算 5.2.3.1 设备完好率每月统计一次。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台时数设备总台时数)×100 5.2.3.2 设备完好率的检查统计项目包括5.2.1.1条规定的所有设备。 5.2.3.3 设备完好率(综合)指标(%):全部设备完好率 92。 6 安全管理 6.1 一般性安全管理 6.1.1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6.1.2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培训上岗,责任落实。 6.1.3 安全设施应齐全,安全标志设置规范。 6.1.4 取水口、调蓄池、加氯设施、变配电设施等应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6.1.5 各岗位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应持证上岗,禁止违规操作。 6.1.6 各水厂、泵站应制定门岗保卫制度和厂内巡视制度。根据自身特点宜建立厂区周界报警系统及厂区安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6.1.7 供水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安全,必须符合本标准中第三章<工艺运行管理>中第二节“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6.2 应急预案 6.2.1 为及时快速应对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供水企业应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制度(包括预警分级和应急处理)。 6.2.2 供水企业必须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水调度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突发事件如水质、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传染病流行、氯气泄露、爆管、停水、雷电等。 6.2.3 供水企业应制定火灾、工伤死亡事故、计算机安全及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4 当出现突发事件时,企业根据预案并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7 厂容厂貌 7.1 厂容环境管理,如废弃物处理、卫生保洁、功能分区、绿化布置应做到常态化。 7.2 办公室、车间和泵房等处各项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7.3 厂内应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7.4 各种管道应无破损泄漏,各种阀门井、计量井等设施的井盖完好,井内无杂物、积泥和积水。 7.5 电缆沟内应无积水、积泥和杂物垃圾,盖板完整,布线整齐,标志明显,接地装置齐全有效。 8 财务管理 8.1 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账目准确完整,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8.2 应定期做好收支计划及财务分析工作,完成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3 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营业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审批程序。 8.4 供水企业宜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营业收费管理信息系统。 8.4.1 建立相关管理、维护操作规程。管理、操作人员应系统培训后进行相关操作。 8.4.2 系统技术规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硬件设施:采用高性能服务器,采用冗余技术。(2)网络环境:采用高性能交换机,宜建设光纤冗余线路。(3)数据库:采用企业级数据库系统及管理软件,具有完整的自动备份及数据恢复功能。 8.4.3 系统功能要求宜包含用户信息、抄表信息、收费信息、表籍信息、计划用水、业务处理统计报表及查询、稽查功能、用户信用管理等。 8.4.4 信息系统应采用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管理。 9 档案管理 9.1 严格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 9.2 应设置集中式或按专业管理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人员。 9.3严格执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档案保密规定,保证各类资料的安全,保守企业机密。 9.4 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程序,完成各类档案(生产运行、水质、设备、材料管理、技术管理、安全、财务、人事等)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9.5 及时更新城市管网的档案资料,宜逐步建立城市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A.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采用“必须;反面采用“严禁”。(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正面采用“应;反面采用“不应” 或“不得”。(3) 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采用“宜或“可”;反面采用“不宜”。 A.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B 主要参考标准和文件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 7.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162)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10.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指南 第二部分 评价体系 1 考评必备条件 供水企业若达不到下述四条标准的,不进行考核评价: 1. 水质检验达到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对原水、出厂水日检验项目的要求。 2. 建立危险品、有毒物品及消防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建立供水系统应急预案体系。 4. 化验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 评分标准 一供水企业安全服务供应 1. 出厂水水质合格率和管网水质合格率。评分: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为3分,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及增加规定以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加分。 2.是否按要求在配水管网设置测压点?是否按总体的技术经济分析或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服务压力?该服务压力合格率如何?评分:按规定要求测压并按总体的技术经济分析或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服务压力(0.14MPa)为3分,合格率参考城市供水行业2010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合格率高的加分。 3.供水企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供水单耗的考核制度。 评分:有考核制度3分。有采用节能措施的加1分。 4. 供水漏损率 评分:达到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要求的为3分。 5. 是否制定净水剂和消毒剂单耗的考核制度。评分:有考核制度3分。 6.2005年以来是否制订过供水企业发展计划,实施情况如何?评分:制订过计划为3分,根据计划实施效果加分。 7. 上个年度(公司抄表的)抄表到户普及率。评分:以同类城市供水企业平均水平为3分,更好的加分。 8.是否制定了供水企业操作手册或类似的组织机构章程,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能、任务、权限和责任?评分:制定了为3分。 9. 是否设立监督机制,监督内部员工遵守供水企业操作手册或类似的组织机构章程?评分:设立监督机构的为3分。 10.是否对供水企业操作手册或类似的组织机构章程进行公告和定期更新,使员工能够清楚了解修改的新内容?评分:进行公告和定期更新的为3分。 11.供水系统图纸、档案和设备资料是否齐全,保存良好并更新及时?评分:近10年资料齐全、保存良好、更新及时的为3分,根据历史档案情况,制度建设及保存处理档案的措施健全的加分。 12. 对用户投诉有否记录存档,评估前一年用户投诉分类统计及处理情况。评分:按处理投诉的及时性,处理用户投诉程序、制度的完善性,记录存档的完整性及使用技术手段的先进性评分,达到同类型城市供水企业平均水平的为3分。 13.水厂生产废水的排放是否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评分:符合要求的为3分。 14.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是否达到100%,操作岗位持证上岗率是否不低于70%?评分:符合要求的为3分。 15. 是否聘任了安全监督人员?能否保证在该企业所有分支机构中,安全监督人员能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评分:聘任安全监督人员为3分,能切实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的加分。 16. 对于危险品是否设有专人负责?是否确定专人或委托专业单位负责危险品的运输?评分:危险品有专人负责,并确定专人或委托专业负责危险品运输的为3分。 17. 危险品的运输存储、使用及安全措施是否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评估及审批?评分:执行的为3分。 18.是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人身保护装备,并且定期进行装备使用的指导培训?评分:提供了为3分,有定期指导培训的可加到4分。 19. 是否有人身保护装备的替换和维护的规定,并且定期检查设备的可用性?评分:有替换和维护规定为3分,能定期检查的可加到4分。 20.主要技术工种上岗前是否都经过技术培训?评分:都经过培训为3分,按培训水平以及培训制度完善和执行程度加分。二水源现状与水源保护 21. 供水水源水质是否符合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如水源水质有超标项目时,经水厂净化处理后,能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评分: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3分。 22.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未建立,是否主动向政府部门报告,要求尽快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评分:建立了,且水源保护区符合规定为3分。建立了,但水源保护区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为2分。未建立但主动积极尽快建立的为1分。 23. 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是否遵守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现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规定的要求?评分:完全遵守了为3分。有欠缺的扣12分。 24. 对重要的调蓄、储水设施或位于僻远地区的调蓄、储水设施是否设置了安保和报警装置?评分:设置的为3分。 25. 大型原水调蓄水库或经常使用的备用水源是否根据需要设置水质在线监测和传递系统?评分:做到的为3分。三地表水取水设施 26. 取水口的运行和维护(含取水口附属设施)是否遵守现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规定的要求?评分:完全遵守的为3分。有欠缺的扣1分。 27. 针对各类取水设施的特点,是否有保障取水设施可靠安全性的措施?评分:有相应措施的为3分。 28. 取水设施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及警示标志?评分:建立的为3分。四地下水取水设施 29 是否积累和保存了地下水取水保护和管理的资料?评分:有完整资料的为3分。 30 取水设施的状况是否正常完好,有无影响运行的缺陷?评分:正常完好的为3分。 31 需进入检修的取水设施是否有人身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评分:有的为3分。 32 是否设置了安全警戒设施和监控信息传递、报警装置,配备了交通工具?评分:完全有的为3分。 33.取水设施如水源井的维修和报废是否执行现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规定的要求?评分:执行的为3分。执行不力扣12分。五净水工艺和设施 34. 是否根据现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结合本企业原本条件和水厂净水工艺,为保障供水,制定了本企业供水水质的控制标准,制水设施操作运行维护及安全规程?评分:制定的为3分。坚持严格执行,保障供水的加12分。制定不够完整、有欠缺或执行不严格的扣1分。在评估前一年内,因违反标准规程操作,造成供水事故的为负12分。 35. 水厂化验室的水质检验能力,能否达到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对原水、出厂水日检验项目的要求?评分:能完全达到的为3分。 36.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水停留时间、曝气气水比;颗粒填料生物滤池的填料粒径、厚度、滤速和曝气气水比等是否符合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现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规定的要求?评分:符合的为3分,无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的不评分。 37 生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时是否按现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规定的要求,检测原水和出水水质,检测项目为水温、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氮。评分:按要求检测,并有完整记录的为3分,无生物预处理的不评分。 38 以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和臭氧为氧化剂的预处理,其加注量、投加点是否由试验结果确定?氧化剂与水体接触时间是否足够?评分:符合的为3分,无前氧化处理的不评分。 39 根据原水水质和水厂出水水质的要求,水厂采用的混凝剂是否通过对多种混凝剂的试验后,择优选用的?评分:由试验选取的为3分。未作试验,无依据的扣0.5分。 40. 净水药剂投加量是否以原水混凝搅拌试验参数为依据进行调整投加?评分:执行的得3分,建立自动投药系统的加1分。 41. 是否严格控制沉淀(澄清)池出水浊度25NTU,合格率95%,并配备了浊度仪进行在线记录?评分:沉淀(澄清)池出水,每池或每组进行浊度在线检测,同时:当出水浊度1NTU,合格率95%,为5分;当出水浊度2NTU,合格率95%,为4.5分;当出水浊度3NTU,合格率95%,为4分;当出水浊度4NTU,合格率95%,为3.5分;当出水浊度5NTU,合格率95%,为3分;不符合出水浊度5NTU,合格率95%,相应减分。 42. 应用澄清池工艺的是否按现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要求,对第二次反应室或悬浮层的水定时测定并控制沉降比?评分:符合要求的为3分,无澄清池不评分。 43. 是否严格控制滤后水浊度0.5NTU,合格率95%,对每组或每格进行浊度在线检测?评分:滤后水每组或每格进行浊度在线检测,同时:当滤后水浊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