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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社会保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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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社会保障标准.doc

    第六章 社会保障标准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一、社会保障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 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中,随着国际劳工组织多次使用这一新词,逐渐为世界各国所熟悉和接受,在当代社会,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建立的一种社会稳定制度。社会保障的基本要素包括:主导者:国家及其政府;根本目的:稳定社会经济和生活;保障对象: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保障内容:公民的生存权;负担者: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途径: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强制施行,是一种法律制度。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要素,社会保障定义为: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强制性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予以保障的制度。生存权是公民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追求幸福权、文明生活权和尊严权。2、特点:(1)强制性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施。(2)社会性保障对象,组织管理机构,基金来源都具有社会性。(3)福利性非商业化。(4)人道性人的"类"的属性使然。(5)互助性"取之于我,部分用之于人""部分取之于人,用之于己"。二、社会保障的范围社会保障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障制度,从各个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程度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根据保障程度,可以把其范围确定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此外,还有比较特殊的社会优抚。(一)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陷入生存危机中的公民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也是人类最古老的一种保障制度。公民陷入生存危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社会救助一般分为两大类:灾害救济和贫困救济。其制度特征包括:(1)保障最低生活,具有济贫性质;(2)国家确认保障公民生存权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由国家全额负担;(3)国家通常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选择低于保障线的公民进行救助;(4)救助对象不承担义务即可享受权利,所以通常伴随着严格的经济状况调查。(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帮助公民抵御种种生活危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项目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遗属保险和护理保险。其制度特征包括:(1)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具有防贫的性质;(2)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部分,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3)实施项目多、范围广,从各个侧面构成了基本生活保障;以履行缴费义务为享受权利的前提;(4)以法定的保险事故、给付要件、给付标准为条件分别施行。(三)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公民的物质、精神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内容包括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公共福利、职业福利、福利津贴、住房福利、教育福利、卫生保健福利、社区服务等。其制度特征包括:(1)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充实、丰富了基本生活需要的内涵;(2)有些项目以不特定所有公民为对象,有些内容以法定范围内的公民为对象;(3)由国家全额负担,国家可以根据财力,实行普遍的社会福利,也可以在部分公民中实施;(4)社会福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特别是以所有公民为对象的项目,公民无须履行任何义务,其他项目也只是法定范围上的限制;(5)社会福利向低所得层倾斜。(四)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给予法定的特殊社会成员以物质优遇和精神褒扬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军人及军属优待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伤残亡军人及军属抚恤制度、革命烈士褒扬制度、劳动模范制度、离休制度都属于社会优抚。其制度特征包括:(1)是社会保障中的特殊内容,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民族性;( 2)优抚对象是法定的,由国家通过立法确定;(3)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优抚对象承担了特殊任务,作出了特殊贡献,理应享受特殊的权利;(4)社会优抚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内容,物质待遇高于社会平均水准,精神褒扬的目的是给全社会树立榜样。三、社会保障的功能和类型(一)社会保障的功能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市场经济是动力机制,在效率和公平的天平上,天然向效率倾斜,因此,社会必须建立另外一种向公平倾斜的机制,从整体上保持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社会保障向公平倾斜,是市场经济的稳定机制。1、社会保障的政治功能:消除或减少不安定因素、缓解社会动荡、提高政府的威信。2、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唤起社会参与意识、提高民主自治观念;促进社会成员和谐共存;正确引导公众心理。3、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调节消费、保证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提供财政投融资,促进经济建设。(二) 社会保障的类型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保障进行各种分类,从各个侧面加深对社会保障的理解。1、按社会保障的内容分类:收入保障和社会服务性保障。2、按社保基金的筹集方式分类: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型、社会福利型和个人储蓄型。3、按保障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方式进行的分类:现收现付、代际转移、完全积累、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个人帐户、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演变:国家保障型企业保障型社会保障型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含义和分类(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障关系经过社会保障法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社会保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社会保障关系只能形成于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社会保障是这种社会关系的质的规定性,没有社会保障活动就没有社会保障关系。(2)在社会保障关系中,必须有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介入,它能够代表社会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3)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种社会连带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分类社会保障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依其活动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确立关系,社会保障金发放关系,社会保障管理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等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给付关系、行政关系、争议关系和监督关系。1、给付法律关系:社会保障给付是国家通过宪法和具体法律规定的支付义务,给付关系即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支付与受付关系。社会保障给付关系体现出平等主体间关系的特征(公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政府部门在给付关系中扮演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给付义务;而公民则是权利主体,享有给付请求权和受给权。2、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所形成的行政社会关系。在社会保险中,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各种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公民为缴费义务人;用人单位为缴费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广、内容多,必须建立全国性的行政系统。在社会保障行政系统中,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到最基层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形成了宝塔型的管理体系;而其内部又有主管部门和经办部门之分。3、争议法律关系:社会保障争议的范围包括:公民与主管部门之间就受付资格、水准、期限等所发生的争议;公民与用人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等问题上的纠纷;公民与业务机构间的纠纷;用人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就缴费等发生的争议。不同的争议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按不同的法律程序解决。4、监督法律关系: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里主要是指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一般包括金融监督和社会监督,公民与用人单位对主管部门的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1、受益主体即权利主体,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利益归属者、最终受益者。公民,尤其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受益主体的生存权受到各国宪法的保护,在社会保障立法中,生存权又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权,享有社会保障,是受益主体的基本权利。2、义务主体是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承担缴费、给付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义务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缴费主体,在社会保险中,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一类是给付主体,凡属于现金给付的,均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而现物或服务性给付,通常由受托的业务机构履行。3、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组织、施行、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主体不同,社会保障行政主体不以维护国家利益,行使国家权利为目的,而是为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利而组织公务。(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社会保障给付。包括现金给付、现物给付和社会服务性给付。(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与生俱来、终身专属、不可剥夺;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法律关系中,法定权利不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象用人单位这样的义务主体,其承担着无实质性权利的社会保障义务;国家实施社会保障,无主观权利,即不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第四节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现状和问题1缺乏整体规划,体系残缺不全,立法空白甚多。在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大多是在改革中出现问题而应急立法的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同法规之间、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衔接,适用范围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社会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2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迄今为止,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大多是与其他内容混在一起,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且涉及的尚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子系统,而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等,至少在100件以上。整个社会保障工作所依据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且很大一部分为“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这种局面表明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3立法主体多元,立法层级无序,立法体制极不规范。4立法发展很不平衡。5地方立法畸形“繁荣”。6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社会保障法实施机制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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