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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doc

    • 资源ID:74637106       资源大小:4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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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doc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一)直接财产损失(二)间接财产损失1、停运损失。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二、具体赔偿项目(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三)护理费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七)营养费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九)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十)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赔偿期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十二)丧葬费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十三)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时间:2008-8-11 17:57:3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8月2日,我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转发的该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根据该函复的精神,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11日第37会议决定,现对我院2006年7月6日下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作如下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上修改意见自2006年8月1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2006年8月10日前受理的一、二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仍适用本院此前作出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各地法院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二六年八月十一日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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