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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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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安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合同于2000年7月26日签署,2004年11月16日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目 录录 一、前 言 一、前 言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沿革 四、基金的沿革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六、基金的托管 六、基金的托管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五、基金资产 十五、基金资产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二、违约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资产的清算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资产的清算 二十六、其他事项 二十六、其他事项 二十七、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二十七、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一、前 言 (一)订立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根据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四)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五)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合同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1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1998 年 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名称: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路畔生 成立时间:2000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2000 年 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1998 年 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2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安瑞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投资于小型上市公司,即公司市值低于市场平均市值的上市公司,以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四)基金份额总份额:20770 万份基金份额(上市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进行扩募)(五)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存续期限:安瑞基金由金龙基金、沈阳万利基金、沈阳富民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基金存续期为自 1992 年 4 月 29 日到 2002 年 4 月 28 日。本基金上市后,可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续期。四、基金的沿革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金龙基金、沈阳万利基金、沈阳富民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遵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经规范合并后,更名为“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龙基金历史沿革金龙基金历史沿革 金龙基金于 1992 年中国人民银行证管办(1992)36 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沪银金管(93)5389 号文批准设立并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30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非银管(1996)11180 号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6)字第 105号文审核同意,于1996年11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10000万份,存续期为 10 年。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截止 99 年 12 月 30 日,基金持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为 38100869.9 元,占资产净值的 39.93%;本基金不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的股票。截止 2000 年 5 月31 日,资产净值 104047119.67 元,每份净值为 1.040 元。金龙基金自设立以来,年均分红率为 7.33%。沈阳富民基金历史沿革沈阳富民基金历史沿革 沈阳富民投资基金于 1992 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74)号文批准设立,基金份额为 3450 万份,不定存续期。沈阳富民基金于 1992 年 7 月 31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4 年 3 月 7 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基金管理人为沈阳北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部。截止 2000 年 3 月 31 日,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国债为 10972472.24 元,占资产净值的30.86%。本基金不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的股票。截止 2000 年 5 月 31日,资产净值为 36182824.86 元,每份净值为 1.048 元。沈阳富民投资基金自设立以来,年均分红率为 7.05%。沈阳万利基金历史沿革沈阳万利基金历史沿革 沈阳万利投资基金于 1992 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11)号文批准设立,基金份额为 7320 万份,不定存续期。沈阳万利基金于 1992 年 10 月 31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4 年 3 月 7 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基金管理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银信支行万利投 4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基金管理部。截止 2000 年 3 月 31 日,持有的货币资金合计为 1136273.52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1.53%。本基金没持有国债;房地产投资金额为 73200000 元。截止 2000 年 5 月 31日,每份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1 元(评估值 1.01 元)。沈阳万利投资基金自设立以来,年均分红率为 8.875%。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六、基金的托管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小型上市公司,即公司市值低于市场平均市值的上市公司。投资目标是发掘小型上市公司中的投资机会,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出于有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作支撑,证券市场上绝大多数小型上市公司均具有相当大的成长潜力。事实上,许多蓝筹股都是从小型上市公司成长而来。而且,相对而言,证券市场上市值低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都要好于那些市值高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有理由认为,投资小型上市公司的获利潜力相当大。另一方面,小型上市公司市场表现的波动性大于那些市值高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其市场流动性也要小于那些市值高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因此,投资的风险也相对较高。本基金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决策能力来减少风险,同时也通过分散投资来减少风险。5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本投资原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公司研究部门的支持下,结合自身判断,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和操作。(四)投资组合 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2、投资组合原则 全面考虑组合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着眼于长期资本增值。(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6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10、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一)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1)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2)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3)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二)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三)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证券 7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经营机构的研究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在各家席位上的交易量挂钩。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席位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券商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四)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份额;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取得基金收益;4、依法转让基金份额;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份额;3、遵守基金合同;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8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1)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2)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 9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3、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2、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10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11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14、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依法转让基金份额;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2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遵守基金合同;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再次扩募或再次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基金的首次扩募与首次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在经过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以后,首次扩募与首次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不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13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二)会议召集方式(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14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通知(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6)其他注意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四)会议的召开方式(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15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16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17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七)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开会 18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19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十五、基金资产 十五、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安瑞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和基金专用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20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3、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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