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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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pdf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目 目 录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四、基金财产的保管.5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7六、交易安排.8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10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11九、基金收益分配.12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3十一、信息披露.13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4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1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十五、基金费用.14十六、禁止行为.15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16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8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19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9二十一、其他事项.19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19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2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为明确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注册资本:二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号(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3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工银瑞信核 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与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 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5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 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 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6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7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回函确认。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等书面 文书。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 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8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 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 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六、交易安排六、交易安排(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9(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 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0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四)申购、赎回的业务安排 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 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过户登记。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 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 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 净值以基金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2、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应付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4、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1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 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2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九、基金收益分配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 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该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 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 规的除外。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 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3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除息 日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 程序办理。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 必要的协助。十一、信息披露十一、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 3 款的规 定予以公布。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4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 媒体发布。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 招募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更改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 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 关文件。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分别独立出具 半年度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和年度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同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费用十五、基金费用(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5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 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 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款帐户。此 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 人。(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 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 财产中列支。十六、禁止行为十六、禁止行为(一)除 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 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6(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 任何基金财产;(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 方有权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