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与纵向控制研究评述_王小芳.pdf
收稿日期:20050812作者简介:王小芳(1978),女,辽宁本溪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洁(1975),女,山东莱阳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与纵向控制研究评述 王小芳 张 洁(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摘要:现有经济学文献对价格歧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终消费品市场上,关注的焦点是拥有垄断势力的厂商对消费者实施的歧视性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商品的销售是面向中间需求的,在这样的产业链纵向关联中,生产商可能会向购买投入品的下游厂商实行价格歧视。由此,价格歧视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产业链纵向控制策略。鉴于最终消费品市场与中间产品市场的本质区别,理论研究的结果也有很大不同。本文将对有关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的经典论题和最新研究成果加以介绍和评述,并提出对规制政策的几点启示。关键词:价格歧视;中间产品;纵向控制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301(2005)06002710一、引言价格歧视是企业经营中最常采用的策略之一。人们通常引用Pigou(1920)对价格歧视的经典论述,把价格歧视定义为对购买基本上是同一种商品的不同顾客收取不同价格的现象。但事实上,这一术语同样适用于在对不同顾客供应同一种产品的供货成本不同的情况下,仍对顾客收取单一价格的做法。比较而言,Stigler(1987)的定义更为严谨和准确,即如果同样或类似商品的销售价格是通过在其边际成本基础上以不同比例的加成而得到的话,这种定价策略即可称为价格歧视。在现有文献和经济学教科书中,几乎所有有关价格歧视的研究都局限于商72(双月刊)2005年第6期(总第19期)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但在现实经济中,有很大比例的销售是面向中间需求,而不是面向最终消费的。就制造业产品的销售而言,绝大部分都不是直接从工厂到达最终消费者的,而是需要通过下游企业的进一步加工才能转换为最终消费品。更普遍的情况是,商品从制造部门流向销售部门,再由批发商和零售商们将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在这样的产业链纵向关联中,生产商可能会向不同的下游厂商实行价格歧视。因此,价格歧视也是一种重要的产业链纵向控制策略,相对应地,在有关价格歧视的相关法律中,大多数条款也是针对中间产品市场上的价格歧视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产业链控制与经济规制的角度对此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指出,作为纵向控制策略的价格歧视与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价格歧视两者之间是有着重要区别的。当拥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向最终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时,这种策略只是在单一市场中实施;而当中间产品生产商向下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时,这种策略的实施涉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就需要从产业链的视角进行分析。迄今为止,许多有关价格歧视的综述性文章,如Varian(1989)和Stole(2003),虽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独特性,但都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并没有把中间产品市场上的价格歧视从最终产品市场的分析框架中分离出来。长久以来,两种情况一直被混为一谈,不作特别的区分。但中间产品市场与最终产品市场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区别:(1)中间产品市场上的买者对产品的需求是相互依存的:下游企业的利润和投入品需求受到其竞争者投入品需求的影响,即任何一个下游企业的利润和对投入品的需求都是企业本身支付的投入品价格和其竞争对手所支付的投入品价格的函数。而在最终产品市场上,消费者的需求是相互独立的。(2)中间产品市场上销售契约的订立是一个博弈过程,不仅如此,企业还可能通过除了讨价还价之外的其他手段来影响博弈的结果。下游厂商可以实行后向一体化或者自己生产中间产品,同样上游企业也能通过前向一体化进入下游市场,直接面对消费者。此外,企业做出的可置信威胁也可能改变彼此之间的谈判势力。像这样多种手段的博弈在最终产品市场上是不存在的。第一个区别意味着实行中间产品价格歧视时必须考虑对下游厂商之间竞争关系的影响;第二个区别则意味着在考虑价格歧视的影响时必须从产业链的角度出发,将上下游的互动关系纳入分析框架之内。显然,上游厂商愿意提供给下游厂商的价格是判断厂商之间纵向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当上游厂商拥有一定的垄断势力时,价格歧视可能被用作一种纵向控制的手段。通过对购买同种投入品的下游企业提供不同的价格,上游厂商可以行使某种垄断力量。为了了解这种歧视性做法的范围及其对各种经济变量和福利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上游拥有垄断势力而下游存在竞争的中间产品市场的三级价格歧视上。我们将一个企业在自身所在的市场上(横向关系)拥有的势力称作垄断势力,而在上下游之间进行交易条款的协商时(纵向关系)享有的势力称作谈判势力。上游厂商具有垄断势力是实行价格歧视的一个重要前提,但谈判势力在上下游之间的分配将影响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的最终结果。本文将按此脉络展开,对有关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的经典论题和最新研究成果加以介绍和评述。二、卖方势力与价格歧视在中间产品市场上很常见的情况是,卖方既拥有垄断势力又拥有谈判势力,此时上游厂商既是所在行业的主导也是整个产业链的核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通过一体化与价格歧视将它的垄断势力延伸到产业链的下游。(一)下游多个行业一个上游垄断的生产者可能为下游多个行业提供投入品,如铝土矿可能被少数甚至一家企业所垄断,而铝作为一种原材料可以用来冶金、生产烹饪器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建造航天飞机等。下游诸多行业的需求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且可能具有不同的需求弹性,此时,投入品的垄断厂商就有动机在下游行业之间进行价格歧视。为了有效地防止套利,上游厂商可能会以前向一体化的方式进入下游行业。82 王小芳 张 洁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与纵向控制研究评述为了理解前向一体化在价格歧视中的作用,先考虑一个简单的模型。假设上游是一个生产中间产品的垄断厂商,其生产的边际成本为c,它向两个生产不同最终产品的竞争性行业提供投入品。为了简化,假设一单位的投入品能生产一单位的最终产出。令p1(x1)和p2(x2)分别表示两个行业最终产品的逆需求函数。假设这些需求函数的弹性分别为常数1和2,且12m-1m。此外,为了消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假设下游行业是规模报酬不变的,其他投入品是固定比例、完全弹性供给的,并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Perry证明,当上游不存在竞争性小企业时,主导厂商将一直进行前向一体化直到第m-1家企业为止。如果竞争性投入品供给非常广泛,以至于对所有的行业销售的利润最大化市场价格低于最低的利润最大化的内部转移价格,主导厂商将不能通过一体化进入任何下游行业。Perry(1980)将他的这种理论运用到美国铝业公司(Alcoa)的案例分析中,得出了不同于传统理论的结论。在美国,Alcoa公司在铝锭这种中间产品的生产上具有垄断力量,并通过前向一体化进入铝制品行业。传统的观点认为Alcoa公司的一体化是为了向下游生产商们展示新的铝制品技术及其商业可行性,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但是Perry批判了这种观点,他通过研究发现,前向一体化是由价格歧视的目的所驱动的。Alcoa通过一体化进入高需求弹性的市场(如轧铝板),并通过它的中间产品定价策略来排挤这些市场上的下游竞争者。因此,当上游企业不能直接控制其买主之间的产品套利时,一体化就可以用作价格歧视的替代手段。(二)下游单一行业上述分析着眼于下游多行业的情况,歧视性价格的制定是以需求弹性最低的行业为基准,对一体化后的企业制定较低的内部转移价格,而对行业内非一体化的其他企业实行较高的市场价格。这里讨论在下游同一行业内部,一体化企业和非一体化企业之间“纵向价格挤压”是如何发生的,以及最终福利结果如何。典型的例子是拥有必需设备的垄断者对竞争性互补品生产商提供接入的情况,如铁轨、天然气和电力传输网络、本地电话网络等。这种必需设备作为一种瓶颈,由垄断者生产,而其他互补品生产商必须将这种必需设备作为投入品使用,才能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是否92I NDUSTR I AL ECONOM I CS RESEARCH允许拥有垄断势力的必需设备提供商一体化进入互补品生产部门?如果允许其进入,那么它将不可避免地实行价格歧视,这种价格歧视是否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King(1999)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模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他的分析针对的是电信行业,但其分析框架和结论同样适用于其他自然垄断行业。假设上游是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本地电话网络(生产商),下游是竞争性的互补品(如长途电话)提供商(零售商),他们将本地电话网络作为一种必需的投入品使用,向下游提供同质的产品或服务。在King的模型中,政府的规制是作为一种外生变量出现的,决定网络所有者的合并和分拆、允许或禁止价格歧视以及在下游市场上扶持特定企业的进入或允许自由进入。King的研究表明,纵向一体化的网络所有者能通过价格歧视有效排挤下游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但对社会福利并非是完全有害的,具体结果还需考虑下游层面零售商的竞争状况。(1)如果政府仅授权某个特定企业进入下游市场,价格歧视将使得总产出增加和最终零售价格下降;同时接入价格歧视也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由于消费者剩余提高的效应和资源配置扭曲的效应是呈反向变动的,因此总的社会福利变化是不确定的。(2)如果政府允许下游市场自由进入,无论实行价格歧视与否,零售价格、总产出或消费者剩余都没有改变。但与最大化社会剩余相比,自由进入将导致零售市场上的企业过多。当本地网垄断者能对下游进行价格歧视时,它在下游市场上更具攻击性,这就遏制了下游厂商的过度进入,并提高了生产者剩余。接入价格歧视的最终结果是总社会福利的增加。总之,由于“价格挤压”效应,进入者非常不愿面对一个一体化的竞争者,因为价格歧视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一体化可能有利于消费者,也会增加社会福利。究竟如何规制自然垄断企业才是最优的,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取向。三、买方势力与价格歧视在过去几十年里,零售行业发生了重大变化。零售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和零售巨头的出现使得某些下游厂商在其所在市场上享有显著的垄断势力,同时也赢得了产业链中的谈判势力。拥有谈判势力的下游厂商与上游的垄断势力相抗衡,希望能在中间产品交易中获得较高的价格折扣,而下游相对缺乏垄断势力和谈判势力的小厂商将成为这种斗争的牺牲品。出于对这类问题的担心,人们也开始关注买方拥有谈判势力时,中间产品市场上价格歧视的动机和后果。在该领域最具代表性和开创性的是Katz(1987)的著作。(一)后向一体化和谈判势力Katz(1987)认为下游厂商的后向一体化能力是其谈判势力的重要来源。如果有能力的下游厂商不满上游厂商所提供的中间产品价格,就可能威胁后向一体化自己生产投入品。一旦下游厂商一体化进入上游市场,上游企业的市场地位将受到挑战,而且在与一体化企业的竞争中将处于劣势。为了防止后向一体化的发生,上游厂商可能会选择对下游进行价格歧视。假设上游存在一家垄断性厂商,它为最终产品提供投入品。每个下游生产商都要求一个固定数量的投入品以生产一单位的最终产品,且假设所有的下游厂商都是同等效率的生产者。同时不失一般性的假设最终产品生产中没有其他投入品,因此一单位的投入品可以生产一单位的最终产品。下游行业在K2个相同的、独立的市场上销售最终产品,在每个既定市场上,都有两个厂商,且所有企业的产品都是完全替代的。企业1是连锁店,它在所有K个下游市场上活动,且有能力进行后向一体化自己生产投入品。如果连锁店后向一体化自己生产投入品,它也能获得与上游企业同样的规模报酬递增的生产技术;企业2是本地厂商,它只在既定的区域市场内活动,不具备后向一体化的能力。两个企业在零售市场上进行Cournot竞争。Katz证明,如果在任何情况都不存在一体化,允许价格歧视将比禁止价格歧视时,总产出和总福利都将更低。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中间品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将导致对所有的下游企业都索取更高03 王小芳 张 洁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与纵向控制研究评述的价格,这是在最终产品市场上不会出现的结果。Katz还证明,一体化只有在价格歧视被禁止时才会发生,这就意味着价格歧视能阻止社会无效的一体化发生。可见,需求的相互依存性和后向一体化的可能性对均衡结果有很大影响。一方面,中间产品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可能减少最终产品市场的总产出,因而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福利。另一方面,通过阻止社会无效率的一体化,价格歧视又可能增加社会福利。总而言之,价格歧视的福利效果是不确定的,一味地禁止价格歧视显然违背了经济效率的基准。(二)谈判势力的其他来源OBrien(2002)运用了讨价还价博弈理论的研究成果,在Katz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扩展。Katz(1987)的模型中,垄断企业提出的是“要么接受,要么走人”(take2it2or2leave2it)的契约,买方的议价能力源自连锁店后向一体化的威胁。此时禁止价格歧视的效应关键取决于一体化威胁的可信性。如果这种威胁是可信的,那么Katz的结论仍然成立;然而,如果这种威胁不可信,Katz模型的结论就会发生根本的改变。现代关于讨价还价的文献识别了三种额外的可能影响买者和卖者相对议价能力的因素:做出价格让步的成本、推迟协议造成的损失和谈判成本。从微小的价格让步中承受的成本越高、推迟协议的损失越小、等待更好交易的成本越低,则买者的谈判势力越强。在讨价还价和“要么接受,要么走人”契约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讨价还价的模型中,禁止价格歧视改变了企业做出价格让步的相对成本,这影响了他们相对的谈判势力。当允许价格歧视时,买者的价格让步(即支付更高价格)弱化了它在下游市场上的竞争地位,这种弱化是相对于没有做出同样让步的对手来说的。然而,当禁止价格歧视时,买者的让步并不会弱化它的竞争地位(尽管这减少了利润),因为从供给者那里购买投入品的每个企业都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对于买者来说,禁止价格歧视比允许价格歧视时,做出价格让步的成本更低。另一方面,当禁止价格歧视时,对于卖者来说,做出价格让步(同意接受一个更低的价格)的成本更高,因为他必须对每一个下游企业都提供一个更低的价格。在两种让步成本效应下,禁止价格歧视的政策减少了下游企业相对于卖者的谈判势力,从而导致下游企业将支付比歧视性定价时更高的价格。此外,价格的高低还取决于下游企业之间协调谈判战略的能力。当禁止价格歧视时,垄断性卖者希望与议价能力低的下游企业谈判,而下游企业希望由议价能力强的企业出面谈判。如果下游企业的后向一体化威胁是不可置信的,且无法协调他们的谈判战略,则禁止价格歧视必然导致下游企业支付更高的价格。四、价格歧视的经济后果与福利效应由于中间产品市场和最终产品市场存在根本区别,最终产品市场上的分析并不完全适用于中间产品市场。在不考虑上下游之间一体化的情况下,经济学家们从各个方面比较了允许价格歧视和禁止价格歧视两种体制下的经济后果和福利效应。从短期来看,中间产品的价格歧视将影响下游企业的成本、最终产品的产出及消费者剩余;在长期将影响下游企业的技术选择、潜在企业的进入等。(一)短期影响1.对价格的影响人们关注的是,当允许上游垄断者实行投入品价格歧视时,它将如何在下游不同的企业间进行歧视?价格歧视是否对效率高的企业更有利?DeGraba(1990)在完全信息情况下,研究了当投入品需求为线性、下游企业的边际成本为常数且进行Cournot竞争时价格歧视所造成的影响。由于投入品的批发价格与下游企业的边际成本呈反向关系,如果允许上游供给者实行价格歧视,则他一定对低边际成本的企业索取一个较高的价格,而对高边际成本的企业索取一个较低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差异小于边际成本的差异。结论背后的原13I NDUSTR I AL ECONOM I CS RESEARCH因也是非常直接的。因为投入品的需求是投入品价格的线性函数,额外的边际生产成本仅仅通过常数项来影响需求函数,且这种影响是反向的。因此边际成本越低的企业,其面临的投入品需求曲线的弹性也越低,从而导致垄断厂商对它索取更高的价格。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逆折扣”(discountreversal),因为它预测了与“数量折扣”相反的现象。即购买更多投入品的企业将支付更高的价格,这似乎与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不符。矛盾的关键在于完全信息的假设。当卖者不知道买者的需求曲线时,数量折扣可以作为一种自我选择的机制。而在DeGraba的模型中,卖者完全了解每个买者的需求曲线,此时没有必要实施数量折扣。结果是投入品的垄断厂商在两个下游企业之间进行了交叉补贴,部分抵消了两个企业的成本差异,造成了成本的扭曲。2.对产量的影响与福利效应在Katz(1987)模型中,在不引起下游企业后向一体化的情况下,实行价格歧视将使得总产出和福利水平都降低。DeGraba(1990)也证实了由于价格歧视所造成的成本扭曲,导致了低成本企业生产更少,而高成本企业生产更多,与统一定价体制相比,总产量和福利水平都下降了。Yoshida(2000)认为,在Katz(1987)和DeGraba(1990)模型中,对下游企业的技术设定过于简单,价格歧视并不能改变总产出(包括投入品产出和最终产品产出),而只是改变了产出在下游企业之间的分配。因此,当价格歧视造成下游企业的成本扭曲,从而导致产量分配的扭曲时,必然使得福利水平降低。但是他们的模型不能回答,当总产出水平变化时价格歧视所带来的福利效应。为此,Yoshi2da(2000)考虑了下游企业对不同投入品利用效率的差异,系统研究了总产出水平与福利的关系,并得出了富有启发性的结论。Yoshida(2000)的模型假设,上游垄断者为下游提供一种必需的投入品,下游存在n2个同质的企业,他们进行Cournot竞争。对于一单位的最终品生产,下游企业不仅需要上游垄断供给的投入品,还需要某些固定比例的其他投入品的组合(为分析的简便,假定其他投入品的供给都是竞争性的)。不同的下游企业对两类投入品的利用效率不同,有些企业在使用垄断性投入品上更有效率,而有些企业可能在利用其他投入品时具有更高的效率。通过分析可知,价格歧视并不影响投入品的总产量。此外,如果下游企业对两类投入品的利用效率不对称,那么在价格歧视体制下,最终产品的总产出及社会福利均低于统一定价体制下的总产出和社会福利水平。而且,最终产品产出的变动与社会福利的变动呈反向关系。即如果价格歧视导致最终产品的总产出增加,那么社会福利反而减少了。因为当总产出增加时,消费者和上游垄断厂商都从中受益,但价格歧视补贴了低效率的企业,仅有利于在垄断性投入品使用上更有效率的企业。因此,下游行业作为一个整体都蒙受了损失,且这种损失远大于上述得益。至此,Yoshida(2000)得出了令人诧异的结论:在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下,最终产品总产出的增加是总福利水平恶化的充分条件。这个结论与Schmalensee(1981)、Varian(1985)及Schwartz(1990)从最终产品市场的价格歧视模型中得出的结论形成鲜明对比 他们证明了最终产品总产出的增加是福利水平提高的必要条件。Valletti(2003)沿袭Yoshida(2000)的模型,但运用了不同的求解方式。他将上游垄断者的利润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取决于平均的投入品价格,另一部分取决于投入品价格的分布。通过在模型中引入下游企业成本的均值、方差、协方差和相关系数等变量,进一步强调了下游企业的成本分布情况对总产出和福利的影响。最后该模型得出了一个补充性的结论:在线性需求情况下,价格歧视对福利产生积极作用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是最终产品总产出的下降。而且这种积极影响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成立,即下游企业间成本存在着非常强的负相关性,如最有效率的利用垄断者投入品的企业必须是在使用其他互补性投入品上最没效率的。23 王小芳 张 洁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与纵向控制研究评述(二)长期影响1.对技术选择的影响DeGraba(1990)证明了上游投入品垄断者不仅能影响下游企业在短期的产量和价格,而且能影响其长期的技术选择。由于垄断性投入品供给者倾向于对边际成本低的企业收取较高的价格,而对边际成本高的企业收取较低的价格,因此在长期中下游生产者将选择边际成本更高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歧视降低了下游企业单边降低边际成本的动机,因为边际成本降低的收益部分被垄断者用来在下游厂商之间进行交叉补贴。然而,在上游垄断者统一定价的情况下,下游企业将完全获得成本降低的收益。最终,较高的边际成本将转化为更低的下游总产出,进而导致更低的社会福利。同时,垄断厂商的利润在长期也将更低,因为较高的边际成本导致他只能收取较低的价格,而且下游产出的减少使得投入品的需求更低,进而利润也将更低。2.对市场进入和创新的影响以前的文献都假定市场结构是外生给定的,而Haucap和Wey(2004)考虑到不同的定价体制将导致下游市场结构的变化。在他们的模型中,有一个上游垄断者和两个下游企业及一个潜在(下游)进入者,这个潜在进入者比在位的两个企业效率更低。并假设如果投入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则尽管潜在进入者处于劣势,其产量仍然为正。Haucap和Wey证明了投入品价格歧视与非歧视定价相比是更加“进入友好的”(entry2friendly)。如果统一投入品价格,上游垄断者不太可能制定一个“引起进入”的价格,因为容纳一个劣势的进入者进入市场,就意味着降低对所有下游企业索取的价格。比较而言,歧视性定价将导致更多的下游竞争,因为投入品垄断者能制定一种导致新进入者进入的价格,而不会改变对两个在位企业索取的价格。从静态的观点来看,在价格歧视下,唯一的市场结构均衡就是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下游形成三寡头竞争格局。因此,投入品价格歧视使得进入更容易,它能使最终消费者受益,也能提高总福利。这个结论与Ar mstrong和Vickers(1993)研究最终产品市场上价格歧视对市场进入影响的结论恰好相反,后者证明,如果禁止最终产品市场上的价格歧视,进入将会大规模发生。从动态的角度来看,Haucap和Wey证明了,在价格歧视下,下游企业的创新动机比在统一定价下更强。因为创新能使得在位企业先发制人,更好地应对潜在进入者的竞争。五、承诺问题与价格歧视人们最初意识到承诺问题的重要性是在耐用品的消费市场上:如果消费者能够在若干阶段享受某种耐用品,这样消费者现在愿意购买该商品的价格就取决于他们未来能够购买它的价格预期,因为现在的购买是未来购买的一种不完全替代。当在一种极端情况下考虑时,便得出所谓的“科斯猜想”(Coase conjecture)当其价格调整的间隙收敛为零时,一个无限耐用品的生产者将损失他的全部垄断力量(泰勒尔,1988)。然而,这种现象在中间产品市场上更易出现。传统文献都是从经典的微观经济理论的视角分析上游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随着契约理论、博弈论的深入发展,经济学家们(OBrien和Shaffer,1992;McAfee和Schwartz,1994;Rey和Verge,2003;Rey和Tirole,2003)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审视价格歧视问题,对价格歧视本身的可行性提出质疑。契约理论认为即使法律不禁止价格歧视,机会主义的动机也能阻止上游垄断厂商运用它的垄断势力(Rey和Verge,2005)。契约理论与经典微观经济理论在价格歧视方面分析的分歧源于他们在前提假设上的不同:(1)博弈时序不同。在微观经济理论中,上游垄断厂商与下游企业同时签约,并决定价格水平;而契约理论意识到,当下游企业数量大于1时,谈判过程可能是序贯进行的。(2)歧视方式不同。微观经济理论狭义的解释了价格歧视,只是单纯假设上游垄断厂商提供给下游企业的投入品价格不同,导致了下游企业的边际成本不同;而契约理论考虑了垄断厂商可以通过两部收费等不同形式进行价格歧视,通过收取特许费或要求下游做出专用性投资,使得下游企业被套牢。33I NDUSTR I AL ECONOM I CS RESEARCH(3)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同。在微观经济理论中,没有考虑信息的问题,暗含的假设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完全且对称的;而契约理论更贴近现实,假设生产商与下游企业的契约可能是秘密的或是不可观测的。(4)下游企业的区分标准和竞争形式不同。在微观经济理论中,结论的关键依赖于下游企业能力的异质性,而这种差异来自初始禀赋,如下游企业的规模、成本、后向一体化的能力的不同,上游垄断者将针对不同能力的企业进行歧视性对待,而且下游企业之间只能进行产量竞争;而在契约理论中,下游企业的差异来自与垄断者签约时序的不同,即使企业是完全同质的,由于并非同时签约,下游企业受到的待遇也会不同,上游厂商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将实施价格歧视,而下游企业既可以进行产量竞争,也可进行价格竞争。按照契约理论的假设,如果上游垄断者与下游企业是序贯签约且契约是秘密的,或者在交易之前下游企业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固定费用,则上游垄断者就有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当与较晚签约的企业交易时,他有动机搭较早签约企业的便车。简单的说,假设一个垄断性生产商通过两个分销商销售它的产品(分销成本等于0),垄断厂商提供两部收费契约,两个分销商在最终市场上进行Courn2ot竞争(Bertrand竞争)。用qM表示联合利润最大化的数量,用 M表示相应的利润。生产者可能愿意销售qM2给每个零售商,且固定支付等于M2。如果要约是可观测的,则这种做法是切实可行的。然而,如果生产商能与零售商2秘密协商,它将愿意增加对零售商2的销量,而收取一个更高的固定支付。但这可能会被零售商1所预期到,它将不再愿意接受初始的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持续的均衡就是标准的Cournot结果(竞争性结果)。由此可见,上游垄断者的机会主义天性、下游企业的机警和多疑,增加了纵向签约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同时承诺的缺失也将全面减少纵向结构中的联合利润。如果上游垄断厂商不能做出可置信的承诺,则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序贯博弈将自动遏制价格歧视的实施。传统的微观经济理论中视为“想当然”的价格歧视在现实中其实是很难实行的。六、对价格歧视的规制:保护竞争还是竞争者虽然没有专门的强调,但各个国家有关价格歧视的公共政策其实多是针对中间产品市场上的歧视问题的,最完善且最具代表性的当数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1914年通过的Clayton法第二条就是针对价格歧视的:“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对不同的商品购买者实行价格歧视 这种歧视的结果会在贸易过程中严重地削弱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因为经济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供给者提供给某些零售商低于成本的批发价格,在最终市场上与对手形成有力的竞争,目的是将其他的生产商逐出市场。国会制定Clayton法的宗旨似乎为了限制这种“掠夺性定价”而不是价格歧视。且法律的效果只是保护了小生产者,而不是保护最终消费者。在Clayton法公布后的20年时间里并未产生多大的效力。政府一直很难成功地对价格歧视行动进行起诉,而且一些新的做法也不能清楚地包括在法律条文的含义之内。30年代初期,大型连锁商店逐渐兴起,销售渠道被牢牢控制在零售巨头的手里。小商人们通常都觉得自己无力与大的连锁商店竞争。他们抱怨大的连锁商店能够利用他们的市场支配能力从供给商那里获得较大的价格折扣,再来与小商店进行低价竞争。于是,新的法律,即Robinson2Patman法于1936年开始生效。其重点在于制止卖主对买主不是根据成本,而是按照地理位置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但新的法律仍保留原来的Clayton法第二条对歧视行为的限制,又增加了禁止获得价格减让的经销商在同一区域进行低价竞争的做法。与Clayton法一样,Robinson2Patman法设立的初衷也是保护独立的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伤害,而不是为了保护最终消费者。然而,Robinson2Patman法有一点重要的不同:由于该法案是在买43 王小芳 张 洁中间产品市场价格歧视与纵向控制研究评述方垄断势力崛起的背景下设立的,它主要关注的并不是享有垄断势力的供给商通过削价与其他供给商竞争,而是将着眼点放在控制具有垄断势力的大买家利用他们的规模通过与生产者协商而获得比其竞争者更为优惠的条款。尽管中间产品市场上价格歧视的现象早已存在,但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理论发展却相对滞后;而且由于中间产品市场的数据难以获得,相应的实证研究更是远落后于现实的发展。相对而言,对最终产品市场价格歧视的研究更加成熟与完善(Schmalensee,1981;Varian,1989),因此人们往往习惯于将其主要结论直接应用到中间产品市场上。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80年代才有所改观,随着对中间产品市场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开始关注中间产品市场的独有特征,有关中间产品市场上价格歧视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新的成果。(1)中间产品市场和最终产品市场在某些特征上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从而,最终产品市场的理论研究成果并不都能直接用来指导中间产品市场公共政策的制定,凭直觉的推理和简单的照搬照抄都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因此,还需要深入、系统的研究中间产品市场独特的经济运行规律,才能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而可靠的理论依据。(2)按照契约理论的观点,如果上游垄断者不能做出有效的承诺,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必然导致竞争性结果。而禁止价格歧视的法律恰恰起到了帮助垄断者进行可置信承诺的作用,同时也剥夺了下游企业议价的权力,结果可能导致上游垄断势力得到加强。而且,微观经济理论研究的结果表明,允许或禁止价格歧视,其福利效果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支持竞争的,也可能是反竞争的,结果取决于具体的市场环境和企业间竞争的性质。(3)只要有机会,投入品的垄断性供给者就有动机对下游企业实施价格歧视,这是利润最大化动机驱使的必然结果。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垄断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如独家交易协议、独家销售区域、特许经营等承诺其不会进行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单纯禁止价格歧视,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策略,反而可能会促使垄断者选用其他的纵向约束方式,福利结果仍然是难以确定的。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理论的研究存在一定的脱节,是受到美国反垄断法的平民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郭跃,2005)。从Clayton法和Robinson2Patman法的法律条文的分析中可见,“这些法令支持竞争的精神更多地与保卫政治自由的愿望结合在一起,而与认为竞争有利于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思想无太大关系。”(海、莫里斯,2001)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再加上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对以往反垄断政策的批评,美国的反垄断法正逐渐把经济效率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必要仔细区别什么是损害竞争者但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价格歧视,以及什么是对社会有害的价格歧视。究竟是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这是法律和经济学都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参考文献:1郭跃.美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J.美国研究,2005,(1).2海,莫里斯,著.钟鸿钧,等译.产业经济学与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3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4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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