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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g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pdf

    • 资源ID:74654173       资源大小:119.7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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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g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pdf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09298 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税务直属分局,各区(县)环保局、安监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通知如下: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专用设备认定的日常工作。二、经认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符合国家公布目录范围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三、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享受税收抵免优惠的企业从购置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转让、出租、停止使用所购置专用设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补缴已扣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五、专用设备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专业机构会同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市国家税务部门复核的制度。专业机构审核费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落实。六、认定内容:1、审核申报专用设备是否在目录列举范围之内;2、审核购置专用设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七、凡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1、上海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1);2、上海市企业购置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明细表(见附件 2);3、购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八、市经济信息化委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胶州路 358 弄 1 号楼 401 室)窗口随时受理企业专用设第 1 页 共 4 页 备认定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属于专用设备认定目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2、对不属于专用设备认定目录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即告知理由;3、对属于专用设备认定目录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九、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合格的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现场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由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每半年发文公告一次名单,并向企业发放专用设备认定确认书和告知书。每年度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专用设备的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通报。十、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凭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的发文公告和专用设备认定确认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手续。十一、对已获专用设备认定确认书的企业,税务部门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过程中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并及时通过市国税局与地税局上报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十二、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专用设备认定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十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用设备认定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收受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通知涉及的目录规定及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本通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第 2 页 共 4 页 第 3 页 共 4 页 附件 1:上海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 填表时间: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盖章)税务登记号 地 址 注册登记类 型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设备投资总 额(万元)设 备 抵免企业 所得税额 首次申报时 间 申 报 依 据 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法人代表 声明 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日期:年 月 日注:购置专用设备明细清单附后第 4 页 共 4 页 附件 2:上海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元(列至角分)设备类别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型号 设备单价(元)设备单价(元)数量(台)数量(台)设备金额 设备金额(元)(元)合同号 合同号 增值税 增值税 发票号 发票号 设备用途效果说明 设备用途效果说明 注:1、表格内容要求用电脑打印,涂改无效。法人代表(盖章)经办人(盖章)日期:年 月 日 2、购置专用设备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三类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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