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x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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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x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pdf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五、基金财产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21 十、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费用.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29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1 二十、其他事项.32 二十一、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期.32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79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二)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管理和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4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1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1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2、3、6、7、8、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5(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为了保证本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6(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七)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7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8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9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申请并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10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包括付款指令(申购赎回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付款指令)、同业市场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划付指令以及其他资金收付指令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11 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指令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指令日期与编号、划款日期与最迟到账日期、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划款金额大小写、划款事由以及经办、复核、审核人员签字(或签章)及业务专用章。(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并确保基金的银行账户中有足够可用资金头寸。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或基金的银行账户未有足够可用的资金头寸的,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填写好交易对手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标的、价格、金额明显错误,指令交易方向、交易对手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纠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划款指令时,由于基金资金出现暂时不足或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可以暂缓执行划款指令,并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12(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程序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生效。授权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书的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的,或正本与传真件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八)其他事项 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本基金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如下:(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13 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超买、超卖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或由于基金存款账户头寸不足,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完成与沪、深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或变更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3、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交易记录和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电子数据和其他净值表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所发数据进行估值,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实核对。(四)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1、认购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基14 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2、申购、赎回和转换(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公告;当双方无法就净值计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公告。(2)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 TA 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全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托管账户应付资金(含赎回资金、赎回费中归基金资产以外的部分、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中归基金资产以外的部分)的全额来确定托管账户每日的应收额和应付额。(4)申购资金交收日为T+2日,赎回资金交收日为T+3日,转换资金交收日为T2日。资金交收日12:00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划到基金管理人的“基金TA清算账户”,由“基金TA清算账户”汇总。基金管理人应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在16:00 前从“基金TA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12:00 前划到“基金TA清算账户”。3、如托管账户净应收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如托管账户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15(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16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更为合理的估值方法,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和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基金托管人免除因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或持有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留意见。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5、估值及确认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6、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17(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5)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