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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交易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6 年 2 月 16 日 上市时间:2006 年 2 月 16 日 1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05年9月16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2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概览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富国天惠 2、交易代码:161005 3、基金份额总额:594,962,892.15 份(截至 2006 年 2 月 9 日)4、基金份额净值:1.0817 元(截至 2006 年 2 月 9 日)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4,036,528 份。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6 年 2 月 16 日 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10、主交易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05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3 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至 2005 年 11 月 8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05 年 9 月 19 日至 2005 年 11 月 8 日 7、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泰阳证券。(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京投资理财中心。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代销券商: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联合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中国银河证券、长城证券、齐鲁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东海证券、世纪证券、华安证券、招商证券、华西证券、上海证券及中银国际证券等。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84,057,716.1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84,057,716.16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55,438.86 元人民币,其中 254,837.6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601.26 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上述资金已于 2005 年 11月 1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11、基金备案情况:2005 年 11 月 14 日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 年 11 月 16 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84,312,553.76 份(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1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6 年 2 月 16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4、基金简称:富国天惠 5、交易代码:16100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4,036,528 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实时净值揭示两部分。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考虑到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富国天惠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揭示频率,每交易日内定时揭示四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 5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6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一)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06 年 2 月 9 日,场内基金持有情况: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955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78,791.06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50,571,472 份,32.8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103,465,056 份,67.17%(二)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持有份额(份)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2,00012.9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2,00012.99%太原市自来水公司 3,000,3001.95%陈春娇 2,000,2001.30%张大同 1,530,8560.99%陈翠华 1,450,1450.94%胡少英 1,416,4990.92%崔志青 1,400,5780.91%胡依文 1,080,4580.70%张宝琴 1,010,4240.66%7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 00101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其他业务。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6.675%。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4 月 13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策,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公司目前下设十个部门和一个分公司,分别是:基金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市场发展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基金清算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资产管理部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投资与客户服 8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务。市场与发展部负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计划和战略的拟订、督办以及公司财务。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截止到 200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101 人,其中 5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3 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公司管理 4 只封闭式基金、5 只开放式基金和 1 个企业年金组合,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基金经理简介:朱少醒先生,生于 1973 年,管理学博士,六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担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策划部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电话:林志松(021)63410616(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 9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托管部门负责人:周月秋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 57 人,平均年龄 32 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庄为,咨询电话:010-66106912。托管业务情况简介: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 2005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4 只,其中封闭式 16 只,开放式 38 只,托管基金资产年均递增超过 73%,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 资产等九大类 13 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 3 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2005 年初获得全球托管人杂志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人”称号。(三)主交易商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 7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0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11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基金合同摘要六、基金合同摘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的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 12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13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14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15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1、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16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变更基金类别;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17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18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19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0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7、计票(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21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三)基金收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