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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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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发起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1目 录 目 录 一、前 言.3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7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8 六、基金的托管.8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9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11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2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四、基金资产.2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28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29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3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32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34 二十一、违约责任.3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3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3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37 二十五、其他事项.37 二十六、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37 2 一、前 言 一、前 言(一)订立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普惠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依照 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2号文于1998年12月22日批准募集设立。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3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 1、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16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林益森 成立时间:1994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金复字第08-027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伟 成立时间:1992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辽宁省体改委【1992】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银金字【1992】第148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175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卢继廷 成立时间:1981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81】3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85)银复字第199号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6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普惠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三)基金份额发行总份额:20亿份(四)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五)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 除本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份额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1998年12月30日 2、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 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面值为1.00元;发行费用为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实际费用支出后,其余额计入基金资产。(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总份额的3%,即6000万份,其中:国信证券有限公司认购300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5%;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安徽省国际信 7托投资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375%。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5%。(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份额须为1000的整数倍。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预定为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六、基金的托管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8他有关规定订立普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5)上市公司研究(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管理人内部设立研究策划部、监察部和基金资产管理部以及由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 9决策程序如下:(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策划部提供的调查研究分析报告为基金拟订投资原则与方向,即确定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3)基金资产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方向,参考研究策划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债券和股票投资组合。(4)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资产管理部下属集中交易室执行具体交易指令。(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管理部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综合宏 10观经济、行业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债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份额;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取得基金收益;5、依法转让基金份额;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认购比例及数额在募集期间以现金缴纳基金认购数额及规定的费用;2、在基金存续期间应至少持有各方根据发起人协议书所规定持有的基金份额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3、遵守基金合同;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6、基金不能设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2、依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监督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12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份额每份资产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3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1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份额转让的过户和登记;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5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转让基金份额;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16持有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17(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18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6)其他注意事项。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19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 20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21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 22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不含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23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 24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25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为:(1)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2)决议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3)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4)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二)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为:(1)提名 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26(2)决议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3)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4)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十四、基金资产 十四、基金资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债券及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普惠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交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 27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收盘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2、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4、基金资产净值:所配售新股中尚未流通部分以成本价计算;5、基金资产净值:所配售新股中尚未流通部分以市价计算;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 28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上市费用;4、证券交易费用;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29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3、上述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30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2、买卖证券价差;3、存款利息;4、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2、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31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32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应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6、重大关联事项;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基金上市;10、基金提前终止;11、其他重大事项。(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 33日内公告。(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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