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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法规和标准解释_吕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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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法规和标准解释_吕翔).pdf

    锅炉法规和标准锅炉法规和标准 吕吕 翔翔 2005.10 1目目 錄錄 1 概论 1.1 法规 1.2 标准 1.3 法规与标准的区别 1.4 法规与标准的联系 2 锅炉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 2.1 质量特性 2.2 锅炉的特点和质量特性 2.3 锅炉的安全监督 2.4 锅炉的质量监督 2.5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3 我国锅炉法规 3.1 概述 3.2 条例 3.3 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4 设计文件鉴定 3.5 蒸规 3.6 水规 3.7 小型和常压规 3.8 有机热载体规 3 国外锅炉法规 4.1 美国 4.2 欧盟 4.3 前苏联 5 我国锅炉标准 5.1 概述 5.2 标准体系表 6 国外锅炉标准 6.1 美国 6.2 德国 6.3 前苏联 6.4 美国、德国和前苏联锅炉标准的比较 7 技术标准国际化 7.1 概述 7.2 ISO/TC11 7.3 ISO/WD16528-1 简介 7.4 ISO/WD16528-1 正文 7.5 ISO/WD16528-2 8 小结 2 31.1.总论 1.1总论 1.1 法规 1.1.1 定义 法规 1.1.1 定义 法规是政府机构依照其职权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一样,法规也是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制定机构不同,法律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制定。1.1.2。1.1.2 类别 类别 法规按其内容分为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和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两类。行。行政法规是政府机构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技术法规也是一种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区别是:行政法规的内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法规则属于技术要求方面的。1.1.3 体系 1.1.3 体系 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法均应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法规也是如此,凡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所有法规均应组成一个相互联系、补充和制约的整体,称为法规体系。1.2 标准 1.2.1 定义 1.2 标准 1.2.1 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后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則和依据。1.2.2 类別 1.2.2 类別 标准可按其內容分类,通常所讲的标准都属于技术性标准,以 ISO 标准为例,ISO 对技术标准以外的 ISO 标准均另行編号,例如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 服务管理体系标准、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4000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而 ISO/R831、ISO5730 等均为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一种技术集成,每個技术标准都是一个由共同属性的技术集合而成的整体。按其层次結构、分級,我國分为國家、行业和企业标准三級,這是按前苏联模式的分級方法,美、德等市埸經济体制國家則分为國家、协会和企业标准三級。1.2.3 体制体制 标准化体制表示一个国家内各种标准化组织的设置和管理制度,各国的标准化体制可分为集中制和分散制。集中制是由国家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全国标准化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和管理,我国和前苏联等国实行集中制。分散制是没有主管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政府机构,由许多协会制定自己的协会标准,再由一个全国性的组织牵头,政府也有标准化机构,但只进行标准化科研工作和参与标准制订工作。1.2.4 属性属性 按 ISO 的规定,标准可按履行职责的性质分类,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准荐性标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均采用强制性标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均采用推荐性标准。1.2.5 体系体系 与法规体系一样,凡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标准所组成的整体称为该范围内标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结构既有纵向性又有横向性,根据 GB/T13016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纵向性即标准的层次结构,横向性即标准的序列结构,以产品标准为例,标准化体系主要包括该产品在基本概念、系统、生产要素、生产过程等方面的标准。标准体系的组成又与标准化体制有关,在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企业的标准体系基本上由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企业的标准体系主要为企业标准。41.2.6 水平水平 标准的先进性不能简单地只看指标的低与高或要求的宽与严,应当从适用性和相对性两方面进行评估。a.适用性适用性 适用性包括技术与经济的统一性、内容的协调性和使用的广泛性。b.相对性相对性 相对性即相对于科技、生产和管理水平。由于标准先进性的评估项目难以量化,通常只能将我国标准与同类型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比较。比较时要注意标准的发布年代,更不能简单地比较指标或要求。1.3 法规与标准的区别法规与标准的区别 1.3.1 目的目的 制定法规的目的在于使政府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使有关方面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1.3.2 发布机构发布机构 法规均由授权的政府机构发布,标准的发布机构,企业标准均由企业的标准化部门发布,采用集中制的国家,国家和行业标准由相应的管理标准化的政府机构发布,采用分散制的国家,国家和协会标准均由相应的协会发布。1.3.3 制订原则制订原则 标准的制订原则是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法规虽不需协商一致,但从政治文明的要求来说,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并需要建立审议过程民主决策机制,不能依靠行政权力搞一言堂。1.3.4 修订周期修订周期 法规的修订周期不能太短以保持相对稳定,而标准的修订周期应当短一些以反映技术进步。1.4 法规与标准的联系法规与标准的联系 以内容同为技术性的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联系来说,国际上通行的理解和做法可概括内两个,即引用性和系统性。a.引用性引用性 1SO0./JEC 导则 2标准、认证和试验室认可的一般术语和定义对技术法规给出以下定义:技术法规是技术要求的法规,可以引用标准、技术条件或实施规则的全部内容。美国和欧盟分别通过法律将 ASME 规范第 I、卷和 EN12952、12953 作为锅炉技术法规就是引用全部内容的例子。应当注意,这些标准虽然成为技术法规,但其制定原则仍按标准的制定原则,即协商一致。b.系统性系统性 系统性即同类事物按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一个国家的法规与它的相应标准属于同一个整体,在按某一个技术法规生产产品时,必须同时使用与该技术法规相应的标准,否则将作为不符合该技术法规的要求。2.锅炉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锅炉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 2.1 质量特性质量特性 根据 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对质量所给出的定义,可将质量特性的含义理解如下:质量特性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该定义的说明中还列出一些常用的质量特性,包括:性能、实用性、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环境要求、经济性和美学要求。52.2 锅炉的特点和质量特性锅炉的特点和质量特性 2.2.1 特点特点 锅炉除了具有机械产品的共性外,作为一种能量转换和转移设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a.要安全可靠,这也是承压设备的共性。b.综合性强,具体表现在两多,即学科多和影响质量的因素多,学科多是因为工作过程包括能量转换和热交换,影响质量的因素多除了工作过程复杂外,还由于安装质量的影响大于一般机械产品。c.辅机附件多,锅炉又是一种系统性产品,需配备相应的辅机附件成为锅炉机组(boiler unit)。2.2.2 质量特性质量特性 根据锅炉的特点,可将锅炉的质量特性概括为以下六种,其中以安全性最为重要。a.安全性安全性 不会发生爆炸、泄漏、超温和过热,锅炉的安全性用强迫停运系数来量化。b.满发满发 能达到规定的出力和较长的连续运行时间,用可用系数来量化。c.经济性经济性 能达到规定参数、规定的汽水阻力和保证效率等。d.适应性适应性 主要为对负荷调节和燃料性能变化的适应性。e.可控性可控性 即锅炉在不同工况下可控制的能力,除了锅炉本身的调节性能外,还与以下因素有关:系统设计、测量设备和测点布置、调节设备和动态特性等。f.环保和卫生环保和卫生.主要为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噪声的声压、炉墙和保温层外表温度等。2.2.3 质量要素质量要素 要素的定义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质量管理要素一样,构成某一质量特性的必要因素称为质量要素。使用质量要素便于对某一质量特性进行分解并加以控制。不同质量特性可以有共同的质量要素,又有自己的质量要素,例如材料质量和强度是锅炉安全性和满发的共同质量要素,汽温只是满发的质量要素,对安全性没有影响。2.3 锅炉的安全监督锅炉的安全监督 各国对锅炉的安全监督,从宏观到微观共包括三部分,即:立法、制造厂资格认可、产品监督检验,见表 1。各国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上有共性也有特性。共性是都按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管理,都按技术法规进行安全性能质量检验。各国的特点如下:a.制造厂资格认可和监督检验的机构制造厂资格认可和监督检验的机构 美国和欧盟各国为民间组织,前苏联和我国为政府机构。b.制造厂资格认可的条件制造厂资格认可的条件 美国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欧盟各国为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要求,前苏联为资源条件和安全性能要求,我国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安全性能质量要求。表表 1 锅炉的安全监督锅炉的安全监督 项目 美国 欧盟 前苏联 我国 立法 由联邦政府发布职业安全法(OSHA),各州、由欧盟委员会发布承压设备指令(PED),由部长会议发布第 232 号决由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 6市据此制定锅炉压力容器法(BPVL)。由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议,批准国家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下简称监督委)章程。全监察条例,由质检总局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制造厂资格许可 由 ASME 的指定人员与授权检验机构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后,发给授权证书。由指定的机构对制造厂进行合格评定后发给许可证。由监督委对制造厂的条件进行 审 查 合 格后,发给许可证。由特监局所属的安全监察机构对制造厂的条件进行评审合格后,发给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 由授权检验机构按技术法规对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在数据报告上签字,制造厂在产品上打标志钢印。由指定的机构按技术法规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发给 CE 标志批准证书,制造厂在产品上作出 CE 标志。由国家标准委下属的国家验收局对产品质量进行国冢验收后,发给合格证书。由授权的检验单位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发给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技术法规 ASME规范第I卷和第卷 EN12952 和 EN12953 蒸汽和热水锅炉建造和安全运行规程 蒸规、水规、小型和常压规、有机热载体规。2.4 锅炉的质量监督锅炉的质量监督 各国对锅炉的质量监督,因经济体制不同有较大差别,现以德国和前苏联对产品制造质量的监督为例作简要比较,见表 2,表中还列出 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的相应内容。对表 2 中的三个项目简要说明如下。2.4.1 德国德国 德国的锅炉用户有一个自己的民间组织,即大型动力设备用户协会(VGB),该协会制定了两份指导文件供锅炉用户实施质量监督,一个是 Rl0lHe大中容量蒸汽锅炉订货技术条件,规定了供需双方的具体权益和责任,另一个为 R501He大中容量蒸汽锅炉制造和监检规程,R501He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用户对制造质量的主要要求,另一个是对零部件的监检项目。由于德国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均由德国的技术监督协会承担,因此不存在重复监督的问题。表表 2 锅炉的制造质量监督锅炉的制造质量监督 项目 德国 前苏联 DL/T586 质量监督的性质 根据订货合同,属市场行为。根据部长会议对产品实施国家验收的制度,属政府行为。根据订货合同,属于市场行为。监检依据 按 VGB/R501He 按 G0ST26964产品国家验收条例 总则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按 GB/T19000 系列标准和各专业技术标准 监检机构 德国技术监督协会 国家验收局 用户选择的监督机构 2.4.2 前苏联前苏联 7由于锅炉安全性能质量要求已在制造技术条件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可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合并,由国家验收局统一实施。国家验收局在验收锅炉时,除了制造质量检查和产品验收外,还包括技术文件审查、标准化工作、计量仪表和设备等。2.4.3 DL/T586 DL/T586 在性质上类似于 VGB/R501He,现以锅筒为例,DL/T586 所规定的监造项目见表 3,表中还列出 VGB/R501He 和我国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监检项目表的相应规定。表表 3 锅筒的监造(检)项目锅筒的监造(检)项目 序号 项目 DL/T586 R501He 监检项目表 1 材料入厂验收 焊接评定 3 焊缝质量 4 热处理 5 表面质量 6 人孔 7 水压试验 8 标志和钢印 9 形状和尺寸公差 10 内部装置 11 内部清洁度 2.5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的区别和联系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有区别又有联系,正确认识这些区别和联系有助于协调和统一。2.5.1 区别区别 锅炉安全监督是对锅炉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而质量监督则是对锅炉产品质量的监督,具体区别如下:a.性质不同性质不同 安全监督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锅炉实施的监督,属政府行为,质量监督有两种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政府根据行政法规或行政手段实施的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由用户根据订货合同实施监督。b.质量特性不同质量特性不同 安全监督只限于锅炉的安全性能,而质量监督可根据合同包括其他质量特性。c.范围不同范围不同 安全监督只限于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受压件,质量监督还包括非受压件,例如燃烧设备、构架和空气预热器等。d.对制造质量的要求不同对制造质量的要求不同 安全监督只包括与安全性能质量有关的制造质量,质量监督则包括制造质量的全部内容,例如形状和位置公差、装配和安装要求等。2.5.2 联系联系 锅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的联系可用两个覆盖来说明,一个是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覆盖,另一个是监造(检)项目的覆盖。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覆盖已为制造厂按 ISO9000 或 GB/T9000 系列标准进行体系认证和制造厂资格认可的实践所证实。监造(检)项目的覆盖已见表 3,表 3 中,凡是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共同要求的项目,它们对该项目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83 我国锅炉法规我国锅炉法规 3.1 概述概述 我国的锅炉法规属于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体系以国务院于 2003 年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简称条例)为法律依据,设备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7 种。由条例第 10 条可知,我国的锅炉法规体系共两层,第一层为条例,第二层为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如果再加上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引用标准作为第三层,则称为锅炉法规标准体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下简称条例释义)的解释,条例中的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因此第二层中的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包括锅炉行政法规和锅炉技术法规,分别称为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a.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 主要有 5 个: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下简称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b.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 共 4 个:蒸规、水规、小型和常压规、有机热载体规。3.2 条例条例 条例共 7 章,即: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 91 条。与 1982 年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相比,除了设备由 2 种增加到 7种外,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体现了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例如国务院有关部委撤销后管理职权的转移,另一个是体现了法治管理的完善化,例如明确规定制造厂应按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现将对有关条文的理解作简要说明。a.第第 10 条条 本条为对制造厂生产锅炉的总要求。条例释义指出:“:“制定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并以制定时我国的实际技术水平、社会公认程度以及国家标准为基础”,这表示蒸规等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要符合这些要求。b.第第 13 条条 本条为对型式试验的规定,根据条例释义的说明,型式试验是由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产品、部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在实施中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型式试验和由谁来进行试验。3.3 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3.1 概述概述 质检总局于 2002 年发布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共 6 章,即:总则、制造许可、许可证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罚则、附则,共 35 条,另有 3 个附件,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下简称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下简称监检规则)。3.3.2 制造许可条件制造许可条件 制造许可条件共 7 章,即总则、锅炉制造许可资源要求、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源要求、9附则,共 64 条。现将对有关章节的理解作简要说明。a.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规定了管理职责、质量体系、质量要素(共 12 个)的控制,以及对质量改进、人员培训和对执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共 17 条。应当注意,GB/T19000 系列标准,无论是 1994 版还是 2000 版,均把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质量记录和内部质量审核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这三个要素对保证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质量是必不可缺的。b.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要求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要求 共 7 条,可概括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全质量的总要求,即必须满足 4 个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部分为对境外企业生产用于境内的锅炉的最低要求,包括,材料、结构、安全附件及仪表、出厂随机文件、产品铬牌。应当注意,第二部分的最低要求是对境外企业而言,境内企业按国外标准生产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符合蒸规第 5 条或水规的相应规定。3.3.3 监检规则监检规则 监检规则共 5 章,即:总则、监检项目和方法、监检单位和监检员、受检企业、附则,共 25 条,另有两个附件,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督检验大纲(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规则、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三者间的关系如下:a.监检规则:规定了监检工作的管理要求。b.监检大纲:规定了监检项目和方法。c.监检项目表:作为检查结果的汇总。监检项目分为 A、.B 两类,A 类项目需到场监检并在见证文件上签字确认,B 类项目可不到场监检,但需对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3.3.4 监检大纲监检大纲 监检大纲包括适用范围、监检内容、监检项目和方法。监检内容规定了从两个方面进行监检,一个是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其依据是 4 个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另一个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监检项目可概括为三个方面:a.图样、资料和文件图样、资料和文件 包括四方面的资料:图样资料、出厂技术资料、监检资料和质量管理体系资料。b.制造质量制造质量 即受压件的制造质量,锅壳锅炉为锅壳、炉胆、拉撑件等,水管锅炉为锅筒、集箱和管子。c.安全附件安全附件 主要为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3.3.5 监检项目表监检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的用途有三个:a.规定了项目类别;b.对监检大纲中的监检项目,从资料审查、材料、焊接、外观几何尺寸、无损检验、热处理等方面予以汇总,列出检查结果,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c.作为发给监检证书的依据。3.4 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3.4.1 概述概述 质检总局于 2004 年发布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共 7 章,即:总则、鉴定内容及要点、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监督管理、附则,另有 4 个附件,即:申请单位提 10供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a.鉴定的含义鉴定的含义 设计文件鉴定是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b.鉴定范围鉴定范围 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燃烧设备、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零部件。c.鉴定内容鉴定内容 共 13 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管理方面的,共 2 项,即设计文件与制造许可证级别的符合性和制图标准的符合性。另一个是技术方面的,共 11 项,可概括为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d.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设计单位应在制造前将有关设计文件报送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通过后方可制造。3.4.2 实施中需注意的问题实施中需注意的问题 主要为鉴定内容中一些原则性要求的可操作性。3.5 蒸规蒸规 3.5.1 制修订简介制修订简介 蒸规于 1960 年发布,基本上按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建造和安全运行规程(下简称前苏联规程)1957 版,经 1966、1980、1987 和 1996 年四次修订,修订的重要内容举例说明如下;1966 版增加了对材料的要求,1980 版增加了 ISO/R831 和 ASME 规范第 I卷中的一些要求,例如焊接工艺应经合格评定、焊接接头应进行弯曲试验等,1987 版允许在焊缝上开焊接管孔、参考 ASME 规范第卷补充了附则焊接工艺评定,1996 版增加了锅炉用材料应进行入厂验收、对碳钢焊件不要求进行金相检验等。现行版本为 1996 版共 11 章,即:总则、一般要求、材料、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共 212 条,另有 2 个附录,即: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的拉力和弯曲试验。3.5.2 对有关条文的理解对有关条文的理解 现根据条例释义中对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要求,对规则的内容和监督时的可操作性作简要说明。a.规则的内容规则的内容 由第 4 条可知,蒸规 中的规定包括对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属于前苏联模式,这是历史条件的限制,今后如能将管理与技术分开,可有三个优点,第一个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第二个是适应修订周期不同的需要,第三个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由第 5 条可知,进口锅炉和我国制造厂按国外标准生产的锅炉应符合蒸规的基本要求,根据原劳动部锅炉局的书面说明,此基本要求包括:技术资料、铭牌,材料、结构,焊接和无损检验、安全附件和仪表、计量单位共七个方面,这与制造许可条件第五章第一节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的规定不一致,后者严于前者,由于制造许可条件是质检总局 2002年发布的,应以此为准。b.监督时的可操作性监督时的可操作性 第 34 条中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共 9 项,制造厂在生产锅炉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贯彻,但这些原则要求缺少量化或具体的规定,在设计文件鉴定时制造厂与鉴定机构之间不易统一认识。国外(即使是前苏联)没有这些规定并非不重视这些基本要求,而是考虑到在监督时的可操作性。3.6 水规水规 11水规于 1983 年发布,1991、1997 年两次修订,现行版本为 1997 版,共 12 章,即:总则、一般要求、材料、钢制锅炉的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铸铁锅炉、主要附件和仪表、热水系统及附属设备、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共 156 条,除铸铁锅炉和热水系统及附属设备 2 章外,其余部分与蒸规基本相同。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安全性能质量要求的主要区别是要防止汽化,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单相流体水动力特性、热水系统设计应考虑定压和排气措施、不得使用铸铁制造蒸汽锅炉。3.7 小型和常压规小型和常压规 小型和常压规于 2000 年发布,适用于两类锅炉,即:锅炉出力和额定压力不超过规定值的小型锅炉、常压热水锅炉,共 7 章,即:总则、监督管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常压热水锅炉特殊技术要求、罚则、附则,共 60 条。与蒸规和水规相比,小型和常压规的管理要求基本相同,技术要求则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例如材料可不限于蒸规或水规中规定的锅炉用钢,但必须使用镇静钢,蒸规和水规对结构的许多要求对它们也并非是强制性的,但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受压件强度计算等。另外,允许用铝板制造锅筒(壳)并规定了相应的附加要求。3.8 有机热载体规有机热载体规 有机热载体规于 1993 年发布,适用于以有机化合物作热载体的锅炉,共 6 章,即:总则、结构与技术要求,安全附件与仪表、辅助装置和阀门、使用管理、附则,共 37 条。有机热载锅炉与蒸汽锅炉或热水锅炉相比,区别在于其锅内介质不是水而是可燃的有机化合物,因此稍有泄漏就会引发火灾事故。为此,有机热载体规对受热面设计、焊缝质量、主要附件和仪表、辅助装置(膨胀器等)和阀门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附加要求。4 国外锅炉法规国外锅炉法规 4.1 美国美国 4.1.1 概述概述 a.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美国 50 个州(市)中,除南卡罗来纳和亚拉巴马两州外,都通过自己的锅炉压力容器法采用 ASME 规范第 I、卷和 ASME/B31.1动力管道三个标准作为锅炉技术法规。州或市辖区内的制造厂均应按此三个标准建造锅炉,同时,凡安装在辖区内的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均应打上相应的标志钢印。b.制修订要求制修订要求 这三个协会标准虽然通过立法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的制修订工作有三个原则性要求,第一个是制修订依据是科技方面的最新成就和经过考验的经验,第二个是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三个是工作程序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准则。作为协会标准,由相应的分委员会成员负责起草,经总委员会成员通讯投票通过后,作为修订建议提交美国标准学会,经网上征求意见后再由该协会的审批部门批准,以 ASME规范第 I、卷为例,由 ASME 主席团的理事会批准。c.国际性标准国际性标准 1970 年以前,ASME 规范和 ASME/B31 系列标准除美国外,只取得加拿大的承认,随后逐步取得除欧洲外其他地区国家的承认,自 1992 版起,在标准的封面上加注国际公认标准的字样,1998 版起进一步改为国际性标准,由协会标准发展到国际性标准,除了美国在科技方面的背景外,体制上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制定 ASME 规范的 ASME/BPVC 和制定ASME/B31.1 的 ASME/B31 两个标准化组织,它们的委员都是志愿者,他们都能积极地、客观地把自己的知识提供给制修订工作。ASME 是一个非蠃利性的组织,经费主要依靠出版物收入,因此这两个标准化组织就能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正如 ASME 规范前言中所提到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规范的修改,由技术发展所要求的新的规则、12规范案例以及对条款解释的申请”。这三个标准每年出一次增补,三年出一新版,使标准保持滚动修订的状态。委员具有动力和标准化组织具有活力,是这三个标准能够具有生命力与时俱进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这种体制上的条件在美国其他协会也具备,只是 ASME 和 ASTM 等几个协会发挥得更加突出而已。4.1.2 ASME 规范第规范第 I 卷卷 a.简介简介 第 I 卷适用于出口压力大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和出水压力大于 1.1MPa 或出水温度大于 120的热水锅炉,不大于以上参数的蒸汽锅炉或热水锅炉均按第卷。此外,第 I 卷还包括电加热锅炉和有机液体蒸发器。另外,第 I 卷和第卷只适用于锅炉本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则按 ASME/B31.1动力管道。第 I 卷的正文包括用焊接、铆接、钎焊方法制造以上两类锅炉的通用要求以及水管锅炉、锅壳锅炉,电加热锅炉和有机液体蒸发器的专门要求,附录中有一个制造厂数据报告表格和填写说明,用于产品认证。b.增补增补 增补类似我国的标准修改单。第 I 卷每三年出一新版中已将此三年的增补包括在内。第 I 卷近五十年来的重要修改可举例说明如下;50 年代,允许在焊缝上开胀接管孔、补充了允许采用的管接头连接型式和连接焊缝的强度计算要求。60 年代,补充了锅炉本体与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分界、安全阀认证试验和合格认证,修改了对水压试验地点的规定。70 年代,补充了对制造厂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80 年代,补充允许使用非 ASME 规范材料的认同细则。90 年代,加强了对合格认证的管理。进入新世纪,每年的技术性修改都有几十项之多,见表 4。表表 4 技术性修改总数技术性修改总数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年平均 总数 63 47 27 51 47 在四年 188 项修改中,对使用了五十年的管接头连接焊缝强度计算方法的修改特别值得注意,因为有助于我国各方面对此问题统一认识。c.条款解释条款解释 ASME/BPVC 对涉及各卷技术内容的咨询以发行条款解释的形式作出书面答复,同时也可为条款内容不断更新作必要的准备。据 1977 年至 2003 年的统计,第 I 卷共发布条款解释 602 件,年平均 22 件。现以编号 I-01-39 的条款解释为例,说明条款解释与条文修改的关系:咨询内容是:PG-99.1 中的水压试验压力是否按锅炉最高点处受压件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ASME/BPVC 对此作了肯定的答复,随后在 2004 年增补中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d.规范案例规范案例 如果说增补和条款解释是各国标准化工作都有的内容,而规范案例则是 ASME 规范所特有的。ASME/BPVC 对规范案例作了以下的说明:它是一种特别条款(special provision),即我们常说的特事特办。规范案例的用途可归纳为三个:为新增或修订条款作前期准备、满足急需、为技术要求作前期准备。规范案例按批准日期先后编流水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多次确认继续使用。2001 13版规范案例汇编中,第 I 卷部分共 62 件。现以编号为 2191 的规范案例为例,说明规范案例与条文修改的关系:这个规范案例的内容是不要求进行强度计算的管接头连接焊缝,发布于 1995 年,经1998 和 2001 年两次确认,于 2002 年增补中转化为正式条款。由此可见,规范案例使 ASME/BPVC 比其他标准化组织多了一道联系标准使用人员的桥梁。4.2 欧盟欧盟 4.2.1 概述概述 a.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欧盟为协调各成员国对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在卫生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发布了 20 个新方法指令。承压设备指令(PED)适用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大于 0.05MPa 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将 PED 转化为国家法律并将承压设备的协调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凡在各成员国市场销售的承压设备均应打上 CE 标志,CE 的含义是:符合欧洲的要求。b.协调标准协调标准 为了建立和维护欧洲大市场,欧盟于 1990 年发布了关于发展欧洲标准化的绿皮书,要制定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环保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欧洲统一标准,(EN)以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欧盟要求每项欧洲统一标准发布后,各成员国应将该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并且在内容和结构上不得作任何修改,同时应撤销与此相抵触的国家标准。为了促进欧洲统一标准的制定工作,欧盟发布了 83/189/EEC 指令,正式认可三个标准化组织,即: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为制定锅炉方面的欧洲统一标准,CEN 成立了 CEN/TC269 锅壳和水管锅炉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德国标协(DIN)担任。已发布了两个标准,即:EN12952 和 EN12953。c.ISO/CEN 技术合作协议技术合作协议 1987 年,ISO 向 CEN 提出交换技术信息的建议,1989 年 CEN 批准了 ISO/CEN关于交换技术信息的协议,1990 年,ISO 与 CEN 又订立了技术合作的协议(即维也纳协议)。维也纳协议经十年实践,ISO 和 CEN 于 2001 年予以重新确认。这个协议规定了 IS0 和 CEN 技术合作的 8 项基本原则和 5 种合作方式,基本原则中值得注意的是:CEN 层面工作转交到 ISO 层面是首选方式但并不是自动形成的,合作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有两种,一个是采用现行的 ISO 标准作为欧洲统一标准,另一个是在领导层意见一致的情况下,ISO 和 CEN 可以递交同一领域内相关的立项进入并行审批程序。4.2.2 EN12952 a.简介简介 EN12952水管锅炉和附属设备是以 BS1113水管锅炉(包括过热器、再热器和钢管省煤器)的设计和制造、德国蒸汽锅炉协会(DDA)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VGB/R501He 等标准为基础重新编写的,能充分发挥原有标准中的长处,同时,章、节、条的层次也比较清楚。EN12952 全文共 16 篇,内容包括锅炉受压件在材料、设计、制造、检查、附属设备、燃烧系统、极限限制器件和超压保护装置、给水品质、烟气净化和脱硝、验收试验 10 个方面。现行版本为 2001 版,只有其中的第 18 篇,也就是说后 5 个方面尚未完成。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使用 EN12952 时还需有相应的配套标准如材料、焊接评定等。b.特点特点 EN12952 与 ASME 规范相比,除了安全系数与我国甚为接近并且包括了燃烧系统等为 14ASME 规范中所没有的内容之外,还有一些实用性强可供我国锅炉标准参考的内容,例如弯管工艺评定、焊制鳍片管制造要求等。4.2.3 EN12953 EN12953锅壳锅炉和附属设备是以已废止的 ISO5730固定式焊接结构锅壳锅炉为基础,ISO5730 则源于 BS2790。EN12953 全文共 13 篇,内容包括 10 个方面,与 EN12952 相比,没有烟气净化和脱硝,但增加了运行规程。4.3 前苏联前苏联 4.3.1 概述概述 前苏联电站人民委员会于 1940 年发布锅炉、过热器和省煤器建造、安装、维护和检验规程,以后几经修改,1957 年由监督委统一发布 蒸汽和热水锅炉建造和安全运行规程(下简称前苏联规程),1966 和 1988 年曾两次修订,以后情况不详,现按 1988 版作简要说明。前苏联规程全文共 13 章,即:总则,方案设计、结构、材料和半成品、制造安装和修理、附件仪表和给水装置、锅炉房、水化学工况、监督管理和维护维修、投运前的登记技术检查和许可证、有机热载锅炉的补充要求、碱再生锅炉的补充要求、附则。另有 5 个附录和供运行人员培训用的教学大纲。4.3.2 1988 版特点版特点 与 1957 和 1966 版相比,1988 版有两个特点:a.作为国家验收的依据作为国家验收的依据 作为国家验收局验收锅炉时的主要技术依据,1988 版增加了许多相应的内容,例如增加了方案设计审查的规定、增加了对制造质量的要求(尺寸公寸、弯管热处理等)。b.反映技术进步反映技术进步 这方面的修改较多,例如;100无损检验的环缝可不做拉伸试验、100无损检验的珠光体钢焊接接头可不做金相检验等。4.4 美国、欧盟和前苏联技术法规比较美国、欧盟和前苏联技术法规比较 现将 ASME 规范第 I 卷(下简称第 I 卷)、EN12952 和前苏联规程择要举例作一比较如下。a.材料材料 允许使用的材料大体相同,差别在于美国的材料标准多,牌号也多,欧盟次之,前苏联最少。另外,同一牌号,厚度增加时,美国是通过调整碳、锰含量来保证强度,欧盟和前苏联是化学成分不变但相应降低强度。b.设计设计 第 I 卷和 EN12952 都给出强度计算方法,不同之处是 EN12952 提供了较多的细则,例如弯管强度计算,在美国则由制造厂自订安全要求不低于第 I 卷的细则。前苏联规程中没有强度计算方法,但前苏联另有相应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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