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表.pdf
附附 件件 附件一 关税减让表 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原产地证书格式 附件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 附件五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六 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 附件七 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附件一附件一 关税减让表关税减让表 附件一附件一 关税减让表关税减让表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中方关税减让表中方关税减让表 一、本附件中的关税减让表包含以下各列:(一)“编码”:2007 版协调制度中使用的编码;(二)“描述”:编码所指产品的描述。二、降税应于本协定生效时及此后每年 1 月 1 日,按照减让表的规定实施。附件一附件一 关税减让表关税减让表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加坡关税减让表新加坡关税减让表 一、本附件中的关税减让表包含以下各列:(一)“编码”:2007 版协调制度中使用的编码;(二)“描述”:编码所指产品的描述。二、降税应于本协定生效时实施。附件二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二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1 1 双方同意力争在本协定规定的关税减免实施前完成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谈判。附件三附件三 原产地证书格式原产地证书格式 附件三附件三 原产地证书格式原产地证书格式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中方原产地证书格式中方原产地证书格式正正 本本 1.货物启运自(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2.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证书号码: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优惠税率 原产地证书(申请表格和证书合一)签发国_ (填制方法详见证书背面说明)3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等的名称 卸货口岸 4.供官方使用 可享受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不能享受优惠待遇(须说明理由):.进口国官方机构的授权人签名 5.项目号码 6.唛头及包装号码 7.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包括数量以及进口国的 HS 编码)8.原产地标准(详见背页说明)9.毛重或其它计 量 单 位 及FOB 价格 10.发票号码及日期 11由出口商申报 兹申明上述填报资料及说明正确无误,所有货物产自 (XX 国家)且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货物出口至 (XX 进口国)地点、日期及签名 12证明 根据实际监管,兹证明出口商的申报正确。地点、日期、签名及签证机构印章 背页说明背页说明 第一栏: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第二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第三栏: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第四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第五栏:应填写项目号码。第六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第七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第八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八栏(1)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P”(2)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RVC”(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PSR”第九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 映其数量。FOB 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第十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开发票的日期。第十一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第十二栏: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附件三附件三 原产地证书格式原产地证书格式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格式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格式 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新加坡原产地证书 1.出口商(名称及地址)2.收货人(名称、地址及国家)新加坡共和国 优惠原产地证书 证书号码:未经授权不得对本证书内容进行增改 3启运日期 4.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码 5.卸货口岸 6.最终目的地国 7.货物原产国 8.出口商声明 兹申明本证书上的内容及说明正确无误。签名:姓名:职称:日期:签章 9.唛头及编号 10.包装号码及种类 11.数量及单位 商品描述(必要时包括品牌)12 主管机构证明 兹证明,上述资料足以证明上述货物原产于第 7 栏所述的国家。新加坡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新加坡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 序号序号 描述描述 所需信息所需信息 1 出口商 新加坡出口商的中央注册号、姓名和地址。中央注册号是新加坡海关向进出口企业签发的唯一编号。2 收货人 中国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3 启运日期 船舶或飞机的离港日期。4 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 船舶的名称或飞机的航班号码。5 卸货口岸 货物卸载的最终目的港。如货物经过转运,航线的其他详细信息应在第10栏中列出,或作为本证书的附页。6 最终目的国 中国应为货物的最终目的国。7 货物的原产国 货物的原产国应为新加坡。8 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应在此栏中签名。9 唛头及编号 货物的唛头及编号,必要时可作为附页。10 货物包装号码及种类;商品描述 应在此栏中报明以下信息:出口货物的商品描述,应和发票所列产品的商品描述相一致。准确的商品描述将有助于最终目的国海关加快货物通关。每项货物的协调制度6位数子目。每项货物的相应原产地标准。发票的编号和日期。根据第五章(海关程序)第36条(第三方发票)的规定,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11 数量及单位 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件、公斤等)。12 主管机构证明 出口方授权机构的签章。证书编号 出口方授权机构对所签发的每一份证书的唯一编号。附件四附件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 附件四附件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 根据第七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第四十七条(主管机构与联系点),联系点:(一)对于中国,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合作司 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电话:+86(10)82262176 传真:+86(10)82260553 电子邮件:(二)对于新加坡,是 贸易与工业部贸易司 100 High Street#09-01,The Treasury Singapore 179434 电话:+65 62259911 传真:+65 63327260 电子邮件:mti_ftamti.gov.sg 附件五附件五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五附件五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中方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方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五附件五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加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新加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六附件六 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 附件六附件六 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中方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中方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 仅以以下身份入境仅以以下身份入境(按第七十七条定义界定)(按第七十七条定义界定)条件(包括居留时间)条件(包括居留时间)商务访问者 停留时间最长为 6 个月。公司内部流动人员 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应按照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获得长期居留许可,或者首期居留 3 年,以时间短者为准。合同服务提供者 停留时间以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1 年。在中国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以下部门:1.会计服务;2.医疗和牙医服务;3.建筑设计服务;4.工程服务;5.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6.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7.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8.教育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且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与其雇主签订合同的中方合同主体应为具有教育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9.旅游服务。附件六附件六 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加坡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新加坡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 仅以以下身份入境仅以以下身份入境(按第七十七条定义界定)(按第七十七条定义界定)条件(包括居留时间)条件(包括居留时间)商务访问者 对于持有 5 年期多次往返签证的商务访问者,新加坡应准予临时停留达 60 天,并可应要求准予延期达 30 天。对于持有所有其他签证的商务访问者,新加坡应准予临时停留达 30 天,并可应要求准予延期达30 天。公司内部流动人员 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在提交入境申请之日前,必须在新加坡境外已被其公司至少雇佣 1 年。公司内部流动人员首期入境限于 2 年,并可多次延期,每次达 3 年,总居留期可达 8 年。合同服务提供者 合同服务提供者在提交入境申请之日前,必须被服务提供者或企业至少雇佣 1 年,且必须是第七十七条界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或专家。合同服务提供者首期入境限于 90 天,可能获得长达 90 天的延期,只要首期和延期总长不超过180 天或服务合同的居留期限,以时间短者为准。附件七附件七 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附件七附件七 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一、在仲裁庭与双方召开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前,双方应向仲裁庭以书面形式说明案件的事实和论据。二、除仲裁庭经与双方磋商后,在确定第九十九条(仲裁庭的程序)第三款规定的时间表时决定双方可同时提交首份书面报告外,起诉方应先于被诉方提交首份书面报告。如果第一次提交书面报告有先后顺序安排,仲裁庭应对接受被诉方提交报告设立确定的期限。后续书面文件的提交应同时进行。三、在双方首次实质会议上,仲裁庭应要求起诉方首先陈述,随后,在同次会议上,要求被诉方陈述。四、正式的抗辩应在仲裁庭第二次实质会议上进行。被诉方有权首先陈述,之后由起诉方陈述。双方应当在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五、仲裁庭可随时向双方提出问题,并要求在会议进行中做出解释或提供书面答复。六、双方应将其口头声明制作成书面文件向仲裁庭提供。七、为保证完全的透明度,第二款至第六款提及的陈述、抗辩和声明,都应在双方在场时作出。此外,一方的书面报告、包括任何对报告草案的评论、口头声明的书面文件以及对仲裁庭问题的答复,均可被另一方所获得。就仲裁庭所审理的问题,各方不得与仲裁庭有单方面的交流。八、仲裁庭可以向专家咨询,以取得有关该事项某些方面的专家意见。如果一方提出的事实问题涉及科学或其他技术问题,仲裁庭可以要求一名或多名专家提供书面咨询报告。仲裁庭可应一方或双方的请求,或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自行决定,选择科学或技术专家,这些专家应当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协助仲裁庭,但对应由仲裁庭做出的任何决定没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