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对社会福利影响的探讨_何娟.pdf
!#$%:&%()*+*!,$&#$%价格理论与实践!#年颁布实施的 价格法 把价格歧视列入不正当价格行为加以禁止。作为规范价格活动的基本立法,价格法 对“价格歧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法律制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和查处。为此,本文从社会福利角度透析价格歧视行为,探讨规制价格歧视行为的可操作性标准,避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立法会在事实上使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害,为我国制定反价格歧视的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一、价格歧视原理简析价格歧视通常指商品(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向不同客户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交易待遇,即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价格,从而损害一部分客户经济利益的行为。这里,客户是广义的,它包括终端消费者和经营性消费者(相对于上游经营者的下游经营者就是经营性消费者);提供者既指相对于下游经营者的上游经营者又指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我国 价格法 禁止“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据此,可以理解为条例中的经营者实质是指经营性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主要目的是侵占消费者剩余并将它转化为经营者利润(又称生产者剩余)。所谓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所愿支付的最高保留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某一种商品所愿支付的最高保留价格由于商品效用评价不同而大不相同。对于经营者来说,要同时获得保留价格较高和较低顾客的消费者剩余,就必须对前者制定较高价格,而对后者制定较低价格。这就是价格歧视的基本原理。根据歧视程度的大小,可以分为三级价格歧视。实施价格歧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经营者具有垄断性的支配价格的实力;经营者有以较低的成本了解到对商品有不同需求弹性的不同顾客群的能力;充分信息和不能套利,只有在了解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差别信息情况下,才能进行价格歧视;同时,以较低价格买到商品的消费者无法把商品转卖给他人。二、价格歧视对社会福利影响的分析各国反垄断法限制价格歧视行为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价格歧视的结果可能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一出发点是非常正确的,但并不是所有价格歧视行为都会在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使消费者整体福利受损。因此,在制定价格歧视的具体法律条款时要考察其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具体影响而定,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避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立法会在事实上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分析价格歧视的福利影响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垄断者所选择的价格歧视不可能是社会最优,最多只能达到社会次优。根据次优理论,只要当价格歧视的社会总福利大于垄断定价时的社会总福利时,价格歧视行为就会增进社会福利,是可以容许的,因为此时资源配置效率未受到扭曲;反之,则应受到规制。!$统一定价对福利的影响。假定垄断经营者对所有顾客按同一价格%&出售同一商品,此时市场的意愿需求量为&(相应平均成本为()),那么对于最高保留价格低于%&的消费者的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因为他们不愿意按照%&来购买商品,这部分未满足的需求是消费者的福利损失,而且也没有转移给生产者占有,因此是社会总福利的净损失,也称社会净损失。保留价格在%&之上的消费者则获得了一定剩余,这些消费者的剩余之和,即是统一定价下总的消费者剩余;&*+%&,()-则代表了生产者剩余(即垄断利润)。需求曲线一旦确定,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净损失的总和就是确定的,三者是此消彼长;由此可见,经营者扩大利润的途径就是降低消费者剩余,增大福利净损失,使社会总福利减少,致使社会福利水平降低。而实施价格歧视策略,经营者则可在扩大利润的同时,减少福利净损失,使社会总福利增加,等于或趋近于完全竞争的社会总福利。下面,按价格歧视三种类型分别进行福利分析。.$一级价格歧视对福利的影响。一级价格歧视也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将消费者最高保留价格确定为商品卖价的行为,它的特点是完全剥夺了消费者剩余。实行一级价格歧视的前提是:不同消费者对同一商品保留价格不同;经营者完全了解每个顾客的保留价格。在这个假定前提下,经营者对不同顾客按相等于其最高保留价格出售同种商品,此时,生产者剩余达到最大,消费者剩余等于零,社会福利净损失也下降为零。一级价格歧视的实质是价格歧视下销售量的最大化导致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增加了社会总福利(社会净损失减少即意味着社会总福利增加)。所以,一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水平大于完全垄断时的福利水平,它与完全竞争一样具有资源配置效率,是可以容许的。一级价格歧视在经营者向产品用户推销非标准化商品时得到何娟李映东价格歧视对社会福利影响的探讨企业篇 法制园地-.!#$%:&%()*+*!,$&#$%价格理论与实践了广泛运用。在营销实践中体现为经营者的每次讨价还价策略,如为其它企业定制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根据用户的自我介绍单独报价等。但一级价格歧视定价成本太高故非常难以实现,而人们关注更多的是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对福利的影响。二级价格歧视指经营者对相同商品的不同消费量索取不同价格,经营者虽然让渡了部分消费者剩余,却大大降低了定价成本,并以此获取部分消费者剩余。其实质是按商品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定价。二级价格歧视中最常用的收费方式是二部收费(即消费者的总支付#固定的入门费$单位价格消费量),出租车乘车费就是典型的二部收费。二级价格歧视下,消费量越多,消费者支付的单位商品的价格就越低。此时,不同消费量的消费者因为支付的价格不同,因此其给生产者带来的剩余(利润)也不一样,消费者剩余有可能被生产者完全榨取,也可能只是榨取一部分,所以,生产者剩余介于垄断性统一价格和一级价格歧视下的生产者剩余之间,社会福利净损失可能为零,也可能为正但小于统一价格下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可见,二级价格歧视的总福利水平大于垄断性统一定价时的福利水平,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小于垄断定价,而且,越接近一级价格歧视,其总福利水平也就越接近于完全竞争行业的总福利水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了转移支付。根据次优理论,在市场中已经存在垄断且不能消除垄断的情况下,既然二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水平大于垄断定价的水平,那么二级价格歧视就优于垄断定价。所以二级价格歧视也是可容许的。在营销实践中二级价格歧视常常体现为经营者的区量定价策略,如数量折扣与季节折扣、搭配销售等。%三级价格歧视对福利的影响。三级价格歧视是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取逆弹性法则,对需求价格弹性大的消费者索取低价,对需求价格弹性小的消费者索取高价。此弹性多数是由消费者本身的支付能力所决定。对每个群体内部不同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索取一个相同的价格,但不同群体的价格不一样;在群体内部与垄断性统一定价相似,存在正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因此,三级价格歧视与完全竞争相比必然降低社会总福利。与完全垄断相比,三级价格歧视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社会总福利则视具体情况而定。生产者剩余会增加(否则企业没必要实行价格歧视);而在消费者之间在存在收入转移效应,即出价低的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剩余,而出价高的消费者则减少了剩余,相当于一部分收入被转移给出价低的消费者,因此,全部消费者的总剩余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则要比较不同消费群体增加或减少了的剩余的数量。一般而言,与垄断性统一定价相比,三级价格歧视会使社会福利净损失减少,即社会总福利水平增加,此时的价格歧视是可容许的。如果三级价格歧视使社会总福利减少,则应受到规制。三级价格歧视是最盛行的价格歧视形式。在营销实践中常常体现为经营者的品牌化包装策略,如同质商品的品牌与非品牌的价格差异、采用优惠券进行产品促销、不同时段的消费索取不同的价格(如周末的单位时间长途通话费比上班期间更便宜)等。三、关于价格歧视法规制定的建议&规制价格歧视要明确规制标准。规制标准是指根据具体情况依照社会福利水平合理确定价格歧视行为是否应受到规制的标准。因为许多价格歧视行为与垄断定价相比可能会增进社会福利,这关键取决于价格歧视下的福利水平与垄断定价的福利水平比较,只要前者大于后者,资源配置效率优于垄断定价的效率,价格歧视行为就会增进社会福利,就是可以容许的;反之,则受到规制。因此,对不同的价格歧视行为必须具体考察它对福利水平的影响,而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明确规制标准能减少执法难度,促进效率提高,从而增进社会福利水平。规制价格歧视要容许两种情况。一是在规模经济存在的情况下价格歧视可以扩大产销量,使销量增加和成本下降(此时成本下降幅度大于价格下降幅度),实现较大的规模效益,同时消费者福利也因价格下降和消费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使社会福利水平得以提高。比如电力公司的分段定价就是典型例证。二是在不能实施价格歧视某些商品就不可能生产出来的情况下,实行价格歧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它最终会增进社会福利。如小区医生开诊所时对富裕病人比对其他病人多收诊费就是一例。!规制价格歧视行为要有量的概念。价格歧视的实施通常与产销量成正相关。一般来说,只要实施价格歧视能够增加产销量,消费者的福利就会增加,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就会提高。由于二级价格歧视与消费者购买数量正有关,通常会增加产品的产量,所以是可以容许的;而实行三级价格歧视时,其产量与实行统一的价格相比是不确定的,通常在提高产销量(大于垄断定价下的产销量)的情况下,才会减少垄断定价造成的扭曲从而增进福利,否则,就会降低福利。%规制价格歧视的重心仍应放在针对不同经营性消费者的价格歧视上。因为尽管终端消费者和经营性消费者的价格歧视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与终端消费者间的价格歧视相比,经营性消费者间的价格歧视通常情况下会造成下游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损害,更可能造成对公平竞争的伤害,使资源配置扭曲,最终影响社会福利水平。终端消费者间的价格歧视虽不是公平交易,但是否使他们利益受损,取决于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下游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即使对他们权益造成损伤,却不一定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加之对经营性消费者的价格歧视较易掌握和判定,而对终端消费者之间的价格歧视较复杂,其对福利的影响也不容易判定。这就是我国 价格法 将价格歧视仅限于经营性消费者间的一个重要原因。(限制价格歧视的重点应是掠夺性价格歧视。因为价格歧视是把低弹性群体(通常其价格敏感性较低)的部分收入再分配给了高弹性群体和经营者,从而相对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增加了低收入者福利,促进了社会公平,满足了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如各国政府为保障低收入者能够居者有其屋,普遍对低收入者按较低价格和租金提供廉租屋等。而掠夺性价格歧视指垄断经营者在特定的地区或在特定的产品类别上,为使较小的竞争对手破产而暂时降低价格的价格歧视行为。它不仅严重伤害卖主间的公平竞争,并通过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这种价格歧视应重点规制。同时,在进行价格管制时对于掠夺性价格歧视的判定应以价格是否低于短期平均可变成本为依据&。因为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定价本身就说明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挤垮竞争对手而进行的掠夺性定价。参考文献:&王玉霞价格歧视理论中的若干问题财经问题研究,),&张桂文试析价格歧视对竞争与社会福利的影响中国物价,),&)(作者单位:何娟,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李映东,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篇 法制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