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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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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_.pdf

    1-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 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目的一、目的 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常设委员会,其目的在于协助董事会行使与下列事项有关的监督职责:(一)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包括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执行及其有效性);(二)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三)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年度独立审计;(四)对独立审计师资质、独立性和工作表现的评估;(五)公司在法律和监管要求方面的合规性;(六)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执行及其有效性;(七)关联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性;及(八)本规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委员会本身不负责计划或实施审计,也不负责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完整、准确或符合通用会计准则;此类事项由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负责。二、组织二、组织(一)规程。(一)规程。委员会至少应每年审议并重新评价本规程,任何修订建议均应提交董事会批准。(二)成员。(二)成员。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至少三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应为公司董事,多数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且其中的一名委员应为专业会计人员。委员会每一委员的任期应与该委员的董事任期一致。如果任何一位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且董事会应依法任命新的委员。委员可以在第一任期结束后再次当选。董事会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董事会还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副主席。如果主席不能出席某一次委员会会议,则副主席应主持该会议,否则,主席应提名另一名委员会委员代其主持会议。(三)公司按如下序列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三)公司按如下序列组织内部审计人员:1增设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CIC)。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其职责包括:1内部审计;2关联交易控制;3评审和监控合规性;4评审和监控反洗钱。合规性和反洗钱工作不向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报告。审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部的辅助下并参考其意见,评价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并决定其薪酬。其薪酬水平并应得到薪酬委员会确认。2稽核部总经理向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报告工作,由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作出评价,其薪酬由审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部和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的辅助下并参考其意见制订。其薪酬水平并应得到薪酬委员会确认。(四)会议。(四)会议。委员会每年应召开至少四次会议以履行其职责。在准备会议的讨论事项时,委员会应定期单独会晤:1独立审计师和/或内部审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但管理层不应在场;2管理层,但独立审计师和/或内部审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不应在场。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士参加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两日发出。委员会还可以定期召开仅由委员会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五)法定人数和委员会行动。(五)法定人数和委员会行动。委员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且多数应为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应在合法召集或召开的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简单多数委员通过,除非本规程另有特殊规定(如只有两名成员出 2-席,则需一致同意)。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投票(口头或书面,或可以将表决权授权给其他董事)方式作出决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视像方式进行。委员会的书面决定或决议,如经委员会所有委员同意且经委员会主席签署,应如同在合法召集和召开的会议上通过那样具有完全效力。(六)议程、会议纪要和报告。(六)议程、会议纪要和报告。会议议程以及与每次会议主题相关的材料应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送交委员会委员。委员会所有会议的纪要应使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载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会议纪要草稿应在委员会全体委员中传阅,以确保最终记录的准确性;会议纪要的终稿应在随后的一次委员会会议上或之前通过并应定期抄送全体董事会成员。会议纪要应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作出报告。除非本规程另有规定,每次会议上的所有讨论均应保密。(七)受限于法律法规。(七)受限于法律法规。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及电话视像会议的规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章程及本规程。本规程的未尽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如果本规程的任何部分与将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根据法律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则应以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修改的章程为准,且本规程应立即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程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八)工作评价。(八)工作评价。委员会应每年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并建立评价标准。三、职责三、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聘用独立审计师。(一)聘用独立审计师。受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审计师提供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并批准其服务费。委员会应监督独立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在财务报告工作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在适当时候更换独立审计师。委员会应考虑采用定期更换独立审计师的政策是否适当。委员会对审计师的任何选定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二)批准前的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二)批准前的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委员会应批准适用于在正式批准前聘用独立审计师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进行的程序。委员会应根据此等程序,预批准独立审计师根据适用的法律和上市规则向公司提供的全部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三)审议独立审计师独立性和工作表现。(三)审议独立审计师独立性和工作表现。委员会应定期收到独立审计师就其独立性提交的报告,该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委员会应和审计师就此等报告进行磋商并采取适当行动以使审计师具有令委员会满意的独立性。委员会应对独立审计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年度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内部审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并审阅从独立审计师处获取的报告,该报告应描述独立审计师的内控程序、最近内部质量控制评议或同行的评议(如适用)所揭示的重要问题、过去五年政府机关或专业组织针对该审计师事务所的一次或多次独立审计进行询问或调查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及任何处理此类问题的措施。(四)管理并审议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和内部审计师工作。(四)管理并审议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和内部审计师工作。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应直接向代表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且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行长报告。委员会应每年对内部审计职能部门高级职员(或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的经验和资质进行审议,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职责、授权、人员配备、预算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如果内部审计服务采取外包方式,委员会应负责聘用、评价、解聘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并批准向其支付费用。作为评估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这一职责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审议适用于此等服务提供者的质量 3-控制程序。委员会同时应每年从此等服务提供者处获得不少于一份报告,描述此等服务提供者的内控程序、最近内部质量控制审议揭示的问题、过去五年政府机关或专业组织询问或调查提出的问题、以及任何处理此类问题的措施。(五)内部和外部审计师的审计。(五)内部和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委员会应与内部审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和独立审计师商讨其各自审计工作的总体范围和计划,包括人员配备的充分性、预算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此等审计有效、按时进行的因素。为此,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内部审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以及独立审计师商讨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无论是财务、经营或其他性质)和管理层业已采取的评价、监测、控制此类风险的措施,以及其他可能与各自审计工作相关的因素。(六)监察财务报告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六)监察财务报告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委员会应和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议公司的总体内控制度,包括管理层针对公司在财务报告工作的内控制度进行的年度评议以及独立审计师签发的相关报告。委员会还应和管理层及独立审计师一起对以下事项作出审议:1公司在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设计和运作方面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弱点;2任何牵涉管理层或其他在财务报告内控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严重程度);3最近一个会计季度中发生的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变化,而此等变化已经或按合理估计很可能会严重影响对财务报告工作的内部控制。(七)审议信息披露的控制和程序。(七)审议信息披露的控制和程序。委员会应和行长、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一起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进行审议。委员会应定期(任何情况下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审议管理层关于此等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方面的结论意见,包括任何重大的不符合此等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情形。(八)审议年度报告。(八)审议年度报告。委员会应和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议:可能会载入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对会计准则质量(而不仅仅是可接受性)的判断、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重大判断的合理性以及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委员会还应讨论年度审计结果,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适用法律或上市规则要求独立审计师向委员会报告的任何其他事项。委员会可以和独立审计师的全国总部磋商公司审计团队曾经和委员会讨论的问题,以及审计质量和一致性等事项。在此等审议和磋商的基础上,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建议董事会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纳入公司的年度报告。(九)审议季度和半年度报告。(九)审议季度和半年度报告。委员会应和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如果聘用独立审计师审阅下述财务信息的话)一起审议并磋商可能会载入公司季度和半年度报告的季度财务信息,包括在半年度报告“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部分进行披露的信息,并应讨论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适用法律或上市规则要求独立审计师向委员会报告的任何其他事项。委员会同时应讨论独立审计师(如果聘用独立审计师审阅下述财务信息的话)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的适用标准和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信息进行审阅得出的结论。(十)审议其他信息发布。(十)审议其他信息发布。委员会应审议有关公司收入的新闻发布稿,并审议在适用法律或上市规则要求的情况下定期提供给分析和评级机构的财务信息和收入指引(可能包括对将要提供的信息类型以及将要进行的陈述的方式的讨论)。(十一)和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议某些事项。(十一)和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议某些事项。委员会应定期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议:1财务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公司选择或适 4-用的会计准则的重大变更以及改变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2新的或讨论中的监管或会计举措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公开披露事项的影响。(十二)与独立审计师的其他沟通。(十二)与独立审计师的其他沟通。委员会应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议审计师遇到的与年度审计相关或其他方面的任何问题或困难,以及审计师提交的任何致管理层的信函和公司对此类信函的回复。此类审议应解决:1对活动范围的任何限制以及对获取所需信息的任何限制;2与管理层之间关于通用会计准则和其他事项的任何不同意见;3独立审计师建议对财务报表进行的重大调整,以及建议但未被采纳的调整(无论重大与否)。(十三)雇佣前审计人员的政策。(十三)雇佣前审计人员的政策。委员会应建立公司雇佣独立审计师前雇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十四)建立(十四)建立“举报举报”处理程序。处理程序。委员会应建立并公布适用于接收、保存、处理公司收到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公司雇员就可能存在问题的会计或审计事项以保密、匿名方式提交的报告,包括处理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举报”程序。(十五)监督合规和保护商业道德项目。(十五)监督合规和保护商业道德项目。委员会应定期(但不少于每年一次)和管理层(包括法律事务及合规负责人)一起审议公司的合规及保护商业道德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在履行此项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委员会应和适当的管理层成员一起,包括内部审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并在适当时候包括独立审计师,审议以下事项:与监管当局或政府机关之间的通讯、监管当局或政府机关的其他行动、任何员工投诉,以及任何对公司财务报表、会计或审计事项、符合公司商业行为和商业道德准则的情况、符合其他适用的法律或上市规则的情况提出问题的公开报道。委员会同时应定期并单独会晤公司的法律事务负责人以审议公司的重大法律事项。(十六)获取纪录、顾问和其他;经费。(十六)获取纪录、顾问和其他;经费。委员会在以下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1调查引起其注意的任何事项并有权获取和使用公司的所有账簿、记录、设施和人员;2聘用外部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向委员会提供建议;3要求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或职员、外部法律顾问、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服务提供者、独立审计师参加委员会会议或会晤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或顾问。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足以支付聘用独立审计师和任何其他顾问所需费用的经费,以及足以支付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必要或适当的行政经费。(十七)关联交易。(十七)关联交易。1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就公司的关联交易(按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进行定义)发表意见;2委员会应就具体关联交易的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审查有关关联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十八)授权。(十八)授权。委员会可以授权由一名或多名委员组成的小组履行其任何职责。(十九)被授予的其他职责。(十九)被授予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应行使董事会授予其行使的其他职责。四、其他四、其他(一)修改及解释。本规程仅应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和解释。(二)生效。本规程自董事会批准后立即生效。5-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发展银行(“公司”或“本行”)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阅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本行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及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授权的关于薪酬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可以直接处理有关事项,或认为适当时亦可授权薪酬委员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层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和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属于高级管理层的其他人员。董事的范围包括董事长,但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的薪酬可包括其作为首席执行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必须为独立董事。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召集人(主席)、委员由董事会决定。薪酬委员会主席应为独立董事。第三章第三章 职职 责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工作职责与同业的薪酬水平,以及董事长的考虑和建议,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二)在听取董事长对其表现的评估和建议后,审议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年终奖金的、具体的薪酬方案;(三)其他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本行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长、首席执行官和行长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会批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包括目标奖金总额,并根据董事长建议,决定其他高管人员的具体薪酬。第四章第四章 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可通过视频或电话参加会议。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或语言表达,或可以将表决权授权给其他董事。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本行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6-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除非讨论所有董事的薪酬。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纪要的形式向本行董事会报告;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须向董事会报告具体的议案内容。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7-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圳发展银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兼任本行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必须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亦可随时调整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三章第三章 职职 责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协同董事长和/或行长,就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和职衔架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起草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候选人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应董事会要求,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应董事会要求,搜寻合格的行长和/或首席执行官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对董事、行长和首席执行官候选人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根据首席执行官(或行长,若无首席执行官)提名,对副行长级及其以上(含首席财务执行官、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等同等职位,不含董事会秘书)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晋升或聘任提案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八)根据首席执行官(或行长,若无首席执行官)提名,评估并批准行长助理级或同等职位高管人员的晋升或聘任提案;(九)协助董事会对自身运作进行阶段性自我评估;(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研究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8-第四章第四章 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可以将表决权授权给其他董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不论董事会是否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均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当委员会委员对提议持有保留意见时,应将该保留意见准确地报告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9-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控制和化解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目标主要是为协助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一)了解和评估本行风险状况和水平,提出有关决策的建议和意见;(二)监督指导银行控制和规避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三)监督指导银行化解已发生的风险,包括不良资产的处置;(四)监督指导银行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到七名董事组成。会议召开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邀请银行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信贷官、风险执行官等银行管理层参加。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并可设副主席一名。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董事会选定。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决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第三章 职职 责责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本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掌握和了解本行的风险水平,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意见和建议。(二)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三)制定本行风险管理工作的原则和政策,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的决策意见。(四)对本行有关机构和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门、债权清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五)评估和监督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银行改正问题的过程。(六)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协调,重大情况可直接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决策。(七)对引起其注意的任何有关银行风险的事项进行调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必要或适当的费用由本行承担。(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将来如有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在获得董事会适当明确的专项授权后,对经由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作出决议。10-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本细则进行审议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改意见提交董事会批准。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其工作进行评价。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密切配合做好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一)期间内的新增贷款以及不良资产的发生、处置情况;(二)期间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与仲裁情况;(三)内部风险控制报告。第十二条 遇有重大情况,各有关部门可直接向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以上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必要时,将结果及时提交董事会。第五章第五章 议事细则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或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可以将表决权授权给其他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法律、审计等机构协助其工作,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有记录或纪要,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11-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监督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主席)、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间改变任何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本行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本行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为了配合战略发展委员会开展工作,本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重大营运支出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三)行业与区域的发展趋势的定期研究;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以上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第五章第五章 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12-持。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不参加会议的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授权给其他董事。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当有记录或纪要,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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