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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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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pdf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1 总则1 总则 1.0.11.0.1 为适应新时期本市住宅商品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水平。1.0.21.0.2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下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新建住宅。改建、扩建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酒店式公寓、外口公寓、单身公寓的防火设计。1.0.31.0.3 本规定未阐述部分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的有关规定执行。2 术语2 术语 2.0.12.0.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2.0.2 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0.32.0.3 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0.42.0.4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建筑。2.0.52.0.5 单元式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拼接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62.0.6 塔式住宅独立单元式(也称点式)住宅,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独立建造,且每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 10m 的住宅。2.0.72.0.7 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 10m的住宅。2.0.82.0.8 跃层式住宅设套内楼梯且每套包含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92.0.9 跃廊式住宅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2.0.102.0.10 商业服务网点设在住宅首层,且一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小修门市部、超市等公共服务用房。2.0.112.0.11 消防车转弯半径保证消防车转弯所需的道路转弯半径(参考图一)。2.0.122.0.12 消防登高面高层住宅供消防车及消防人员登高施救的外墙面。2.0.132.0.13 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在消防登高面一侧适合消防云梯车举高施救操作的场地或车道。2.0.142.0.14 防火分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非燃烧体隔墙。2.0.152.0.15 环廊围绕核心筒(楼梯间或电梯间)的环行走道或 U 型走道。2.0.162.0.16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172.0.17 简易喷淋不设水泵、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设备,仅设有管道、喷淋头及阀门,其给水可接自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3 总平面布局3 总平面布局 3.1 消防车道3.1 消防车道 3.1.13.1.1 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小区内宜设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3.1.23.1.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高层商住楼、一类高层住宅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二类高层住宅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布置消防车道。3.1.33.1.3 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注:多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12m12m;二类高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15m15m;一类高层住宅及高层商住楼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18m18m。3.1.43.1.4 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沿街的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 1.2m(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3.1.53.1.5 消防车道可结合绿化一并设计,但路基应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路面应确保消防车的通行。3.2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3.2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 3.2.13.2.1 高层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应小于住宅的 1/4 周边长度。3.2.23.2.2 高层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2.33.2.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阳台、窗或公用楼梯;商住楼应在此范围内设有直通楼梯间的出口。3.2.43.2.4 消防登高面一侧不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窗栅,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3.2.53.2.5 消防登高面一侧不宜布置裙房,当布置裙房时,其进深不应大于4m,高度不应影响消防车的登高施救。3.2.63.2.6 消防登高面一侧可利用消防车道作为消防登高场地,车道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 m 与车道标高相同的夯实地面,车道内边距住宅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宜超过 12m(参考图二);当利用消防车道作为消防登高场地有困难时,消防登高面一侧也可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夯实地面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面积不应小于 15m8m(参考图三)。3.2.73.2.7 消防登高场地的纵向坡度应控制在 8%以内。3.2.83.2.8 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层数 层数 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计入层数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计入层数:4.1.14.1.1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1.5m 以上的。4.1.24.1.2 住宅层的层高超过 3.6m 时,应计为两层(除斜坡屋面的顶层)。4.1.34.1.3 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层高超过 3.6m 的,跃层计入层数。4.1.44.1.4 顶层为两层以上一户的跃层住宅,按自然层数计层。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计层数: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计层数:4.2.14.2.1 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层高不超过 3.6m 时不计入层数。4.2.24.2.2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底层为永久性敞开空间的可不计入层数。4.34.3 同一单元内层数有两种及以上时,应以层数较多的一侧作为确定住宅类别的依据或以建筑高度控制住宅分类。4.44.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且该中间层与该中间层以下部分设置竖向防火分隔措施,并在这一侧设消防车道或消防登高面时,建筑高度可由中间层的室外地坪计起。公共部位设计 公共部位设计 5.1 楼梯间5.1 楼梯间 5.1.1 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5.1.1.1 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可设非封闭楼梯间。5.1.1.2 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塔式住宅,设非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应通至屋顶平台;当户门设为乙级防火门时或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平台。5.1.1.3 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不超过 4 户,户门为乙级防火门(开启方向不限)或楼梯间内设有简易喷淋(户门应为实木户门)时,可设非封闭楼梯间;当每单元超过 4 户时,应设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均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通至屋顶平台。5.1.1.4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封闭楼梯间时,应按本规定第 5.3.2 条设置连廊;当每单元(不超过 6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可不设连廊。5.1.1.5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的高层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5.1.1.6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规定第 5.3.3 条设置连廊。5.1.2 除本规定第 5.1.1 条规定之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1.2.1 七至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5.1.2.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5.1.2.3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5.1.3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住宅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5.1.4 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开向防烟前室;当前室设置简易喷淋系统保护时,允许有2户的户门直接开向防烟前室;当前室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允许有 2 户以上的户门直接开向防烟前室。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开启方向不限)。注:本条文不适用于通廊式住宅。5.1.5 剪刀楼梯可视为两座疏散楼梯,两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实体墙分隔。注:剪刀楼梯仅限每单元或塔式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50m2 的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使用。5.1.6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部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每单元仅设计一部疏散楼梯时,相邻单元的楼梯应在屋顶平台连通。5.1.7 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5.1.8 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当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允许住宅楼梯在商店屋顶转换,其转换到首层的 楼梯不得少于两部。5.1.9 住宅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5.00m。5.1.10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5.1.1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上一层,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2 消防电梯5.2 消防电梯 5.2.1 下列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5.2.1.1 塔式住宅。5.2.1.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5.2.2 消防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楼层停靠。当地下层为汽车库及设备用房时,消防电梯可不通到地下层。5.2.3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当发生火警时,具备自行关闭的功能。5.2.4 当底部商业营业场所高度在 24m 以下时可不设消防电梯;当高度超过 24m 时应独立设置消防电梯,专供商业营业场所使用。5.3 走道、连廊5.3 走道、连廊 5.3.1 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不超过户时,每相邻两单元可在屋顶平台连通。5.3.2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只设一个封闭楼梯时,从第十层起,每三层应设置连通相邻单元楼梯、前室或走道的连廊;一梯两户的单元式住宅,可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置连通的阳台或凹廊。5.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只设一个防烟楼梯时,从第十层起,每层应设置连通相邻单元前室或走廊的连廊。5.3.4 每单元设有两个楼梯的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当每层(每单元)不超过 6 户且短走道不超过 3 户时,可不设环廊。当每层超过 6 户或短走道超过 3 户时应设环廊或 U 型走廊(参考图四)。6 防火分隔6 防火分隔 6.1 单元式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6.1 单元式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6.1.1 防火分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的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6.1.2 当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小于 0.9m 时,相邻水平窗间距不限。6.26.2 防烟、封闭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防烟、封闭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投影距离不应小于 1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水平投影距离不应小于 2m(参考图五)。6.36.3 商业服务网点、商业营业场所与住宅部分的防火分区应分开设置。7 特殊规定7 特殊规定 7.17.1 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设计可以参照相应层数的普通住宅的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且不超过 50m 应按二类高层建筑进行设计;当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应按一类高层建筑进行设计。7.27.2 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当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且检修门为常闭式丙级防火门时,检修门可开向前室或楼梯间内。7.37.3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7.4 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4 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4.1 层高超过 3.9m 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对夹层作出设计;7.4.2 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 50,夹层不计层数。注:夹层面积超过底层面积的 50或未设计夹层时,隔间店面计两层,建筑应按商住楼要求设计。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8.1 多层住宅和二类高层住宅室外消防给水当设两路市政进水确有困难时可设一路进水。8.28.2 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 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8.3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8.48.4 消防水池与生活水池宜分开独立设置。8.58.5 当底层商业服务网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设计出夹层位置时应预留相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接口),且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 50 米时,可只设计消火栓栓口,并在 24 小时的值班场所配置 2 支水枪及 4 盘水带以上的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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