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pdf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I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目目 录录 一、前 言一、前 言.1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2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的基本情况.13 五、基金的发行五、基金的发行.13 六、基金的成立六、基金的成立.14 七、基金的投资七、基金的投资.15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19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24 十、基金的托管十、基金的托管.24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4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24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2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27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2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2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30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32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33 二十、基金契约的效力二十、基金契约的效力.34 二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二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34 二十二、其他二十二、其他.35 二十三、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二十三、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3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一、前 言 一、前 言(一)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2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申请设立基金;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负有如下义务: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 6 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遵守本基金契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3(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者连续 20 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依据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5 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或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经营范围:农业企事业和农村各项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乡镇居民储蓄存款;外汇存款、汇款、放款;境外外汇汇款;贸易、非贸易结算;在境内外发行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6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承兑和贴现;代理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证信调查和咨讯服务;出口信贷;外币有价证券买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依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7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8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2、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契约;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9 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型;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召集方式 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时,由基金发起人或代表 10(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2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权利登记日;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4)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0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大会通知的规定;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如指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利登记日。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视为达到法定条件,可以召开持有人大会: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书面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大会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 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1 日基金总份额的 30;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或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计票应即时进行,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应当场公布,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2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6)表决及决议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以会议登记的人数为准。但基金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决议应由持有全部基金单位半数以上的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所有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8)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2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 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 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3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中文全称: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英文全称为:Dacheng Value Enhancing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三)基金投资目标: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四)基金发行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五)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的发行 五、基金的发行 (一)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2、发行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理销售网点公开发售。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商业保险公司;(2)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的养老金、社会福利金和各类公益金等;(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各类国有企业);(4)上市公司;(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民营企业;(7)事业单位;(8)境内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二)设立募集目标 基于对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状况的认识,本基金不设设立募集目标上限。但在设立募集期内出现踊跃认购行情时,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契约的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4 定随时结束基金认购。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所生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四)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并按照认购金额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具体费率安排如下表:认购金额 费率 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1.0%1 亿元以上 不高于 1.0%(五)基金单位的认购限额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一经受理,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不得撤销该认购申请。(六)认购费用的使用 认购费用将用于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六、基金的成立 六、基金的成立(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如基金净认购额达到或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单位认购者人数不低于 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发行,宣告本基金成立;如果在设立募集期满时实际募集资金不足 2 亿元人民币或认购者人数不足 100 人,本基金不能成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5 本基金成立前,已收取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指定商业银行中本基金的临时认购账户,不得挪作他用。(二)募集资金利息处理 本基金认购所得的募集资金在设立募集期内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未获认购部分资金在基金成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若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宣布本基金终止。七、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 A 股票中 P/B 值低、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基于以下理念: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6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弱式有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市场低估,但从长期而言,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该公司的内在价值;2、通过专业研究和数量分析,可以有效排除表象,找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关注:低 P/B 值、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盈利水平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债投资比例将不低于 20。(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4)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6)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2、投资流程(1)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分别提出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金融分析师和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走访上市公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其投资决策依据。(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策略分析报告和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的股票、债券、现金分配比例和总体投资计划。(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部的宏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7 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投资仓位以及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选择行业和个股,构造投资组合方案。(4)基金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既注重股票现期价格又关注未来的收益增长,以价值型股票中增长较快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关注市场及个股的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具体的选股策略如下:首先将深沪所有 A 股上市公司按行业分类,并按 P/B 值大小排序,剔除各行业中 P/B 值最大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类股票备选库;将价值类股票备选库按年报公布的净利润增长率大小排序(在行业中排序),剔除最小的三分之一,构成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运用相对价值评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对以上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进行价值评估,选出未来盈利增长最好的一批股票构造投资组合;对于范围以外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二级市场表现,有选择地纳入研究范围,但该部分的投资不会作为基金投资的重点;对于每年 5 月至下一年度 4 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单独管理。(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并可进行债券回购,国债投资部分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目标,灵活运用久期、免疫等各种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并结合对市场面的判断,合理构造和调整债券品种和期限的组合,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我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存在市场和制度性缺陷双重因素造成的市场机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8 采用波段操作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通过判断整个市场利率走势以及波段价格变动的趋势,运用利率预期、单个债券选择、信用利差分析、收益率曲线预测、回购放大操作等积极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并通过银行间与交易所间进行跨市套利,提高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水平。在债券资产配置上,基于国内债券市场大部分品种流动性不足的现状,本基金采取“两极策略”和“梯形策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4、初始建仓期 在基金发行完毕并宣告成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六个月内完成建仓。(六)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方向;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比例限制。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2、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9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 30 天,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以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申购开始日:基金宣布成立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开放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开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持有两只或两只以上开放式基金时)、撤单、查询、挂失、冻结等基金业务申请。直销网点:上午 9:00-下午 5:00。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 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为当日(T 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 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 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 日)的交易申请,按次日(T1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20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单位份数申请;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 15:00)以前撤销;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照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 T 日交易申请成交确认单,或凭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大成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查询交易确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 15:00 前全额到帐,若截至 15:00 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 4 日内向投资人赎回收款账户划出。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