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基金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pdf
招商证券基金宝 招商证券基金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3-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3-1-3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3-1-3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1-4 四、参与集合计划.3-1-5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3-1-6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3-1-7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3-1-7 八、集合计划费用.3-1-7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3-1-9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3-1-10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1-11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1-11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3-1-13 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3-1-14 十五、集合计划的提前退出.3-1-14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1-16 十七、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1-16 十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1-17 十九、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1-17 3-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一、前言 一、前言 为规范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规范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的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的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4 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538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4 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538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人:签订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参见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3-1-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的投资范围为:(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票据、债券逆回购等;(3)适时参与 ETF 套利及买卖与此相关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组合比例(1)投资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95%;(2)投资于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5%;(3)投资于 ETF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2%。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三)存续期间(三)存续期间 存续期为本计划宣告成立起三年。3-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初始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六)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六)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计划每三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在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提前退出,也有机会参与本计划。(七)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七)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在推广期 2005 年 4 月 21 日至 2005 年 5 月 20 日内,如果参与金额达到或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并经验资合格后,管理人可以宣布本计划成立。如果推广期未满,参与规模已达 2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管理人将于次日公告并提前终止推广,并在验资合格后宣布本计划成立。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委托人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并按面值折算成份额计入委托人名下;如果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同业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四、参与集合计划 四、参与集合计划(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自 2005 年 4 月 21 日起至 2005 年 5 月 20 日止)及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某个开放期是否接受委托人参与,管理人在各开放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公告本开放期是否接受参与申请。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理财中心及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或资产管理部均可办理委托手续。(二)参与价格的确定方式(二)参与价格的确定方式 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为 T 日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报酬和分红后的余额(T 日为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3-1-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参与费率(三)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100万元 100 万元参与金额200 万元 200 万元参与金额=nnnnnnbnHTNTTTH 其中:当 n1,2,11 时,n 为第 n 个开放期;n12 时,表示期满清算期 nH为第n个开放期提取的业绩报酬 nbT为第 n 个开放期提取业绩报酬之前的单位累计净值 1nT为第n1 个开放期单位累计净值+=1211,%),5411(maxnnTTTnT,L 1nN为第n1 个开放期结束后公告的计划总份额 1nT为第n1 期结束后公告的T日净值(扣除业绩报酬和分红后)3-1-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业绩报酬每满三个月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一)收益的构成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收益分配的原则(二)收益分配的原则(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2)本计划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如果计划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当期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净收益的 70%,剩余收益保留于本计划中;(5)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6)管理人在提取业绩报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实施分红。(三)收益分配方案(三)收益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在实际分红前一周公布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方案中应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总额及计划单位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式(四)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红,现金红利在 T5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原账户;管理人所得分红折算为本计划份额保留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五)客户优先受益(五)客户优先受益 持有满三年的委托资金,若到期总收益率小于 15%(不含),则管理人用自有资金参与 3-1-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委托人,直到委托人总收益率达到 15%(含)或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完毕为止。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一)管理人、托管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定期报告:(一)管理人、托管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定期报告:1、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0 日内披露。2、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披露。3、每三个月后的 20 日内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4、每周一(工作日)披露上周的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5、T+1 日公布当期的 T 日单位净值(即参与、退出价格)、单位累计净值。(二)管理人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并披露:(二)管理人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并披露:1、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2、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 50%以上;3、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属基金管理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本计划净值产生重大影响;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基金;5、重大关联事项;6、管理人或托管人(指托管银行托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8、暂停提前退出;9、暂停期间告知;10、本计划终止;11、其它重要事项。(三)本计划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资产净值报告等文本存放于管理人、推广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委托人也可登陆管理人、推广人网站或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三)本计划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资产净值报告等文本存放于管理人、推广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委托人也可登陆管理人、推广人网站或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3-1-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出集合计划;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2、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基金,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3、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及支付业绩报酬;4、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5、不得转让本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3-1-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7、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12、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3、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14、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15、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基金,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3%,并在事后告知托管人和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1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1-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托管人的义务(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0、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2、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3-1-1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 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 1、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可以选择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2、本集合计划的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3、如果管理人决定展期,则应提前六个月通过推广机构书面征询委托人意见。同时管理人保障委托人到期合法终止合同的权利。4、在本计划存续期满前三个月,当委托人书面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委托总金额达到或超过 2 亿元时,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在原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收回参与本计划的委托资产及收益。5、若委托人书面同意本计划展期的金额少于 2 亿元或展期未获得证监会批准,则本计划到期清算,计划终止。十五、集合计划的提前退出 十五、集合计划的提前退出(一)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一)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 委托人享有在每三个月一次的开放期内申请退出的权利。委托人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柜台等多种方式向原推广机构申请退出。(二)退出集合计划的原则(二)退出集合计划的原则 委托人必须以份额申请退出。如果委托人多次参与了本计划,在申请退出时,管理人以“先进先出”的原则为其办理退出。管理人按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实际持有时间计算退出费用。(三)提前退出的清算价格(三)提前退出的清算价格 退出金额=退出价格退出份额(1-退出费率)退出价格为 T 日的单位净值(已扣除业绩报酬和当期分红)。3-1-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对于委托人的提前退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益,管理人不承担有限赔付责任。委托人办理退出时须缴纳一定费用。管理人依其计划持有时间计算退出费用,持有时间越长,收取的退出费率越低。持有时间从实际参与的推广期或开放期起计算,依下表归栏靠档。持有 2.75 年以上(含)的不收取退出费用。持有时间 0.25 年 0.5 年 0.75 年 1.0 年 1.25 年 退出费率(%)1.0 0.9 0.8 0.7 0.6 持有时间 1.5 年 1.75 年 2.0 年 2.25 年 2.5 年 退出费率(%)0.5 0.4 0.3 0.2 0.1 (四)提前退出及确认的程序(四)提前退出及确认的程序 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向原推广机构申请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提前将投资变为现金。管理人将根据退出申请的情况,在开放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算的退出金额返还至委托人原账户;但发生巨额提前退出情形的按第(六)款规定处理。(五)提前退出份额限制(五)提前退出份额限制 委托人每次退出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当委托人在推广机构保留的本计划份额不足1000份时,保留份额将强制退出。(六)巨额提前退出(六)巨额提前退出 1、巨额提前退出的认定 1、巨额提前退出的认定 在本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开放期内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个开放期结束后公告的计划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提前退出。2、巨额提前退出的处理方式 2、巨额提前退出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巨额退出时,按正常退出方式办理;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期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或撤消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3-1-1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集合计划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二)集合计划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及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其他约定,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十七、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十七、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二)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资产损失的扩大;2、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三)争议的处理(三)争议的处理 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3-1-1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十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对于管理人和托管人,本合同自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报中国证监会批注后生效;对于委托人,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上签字盖章且委托资产实际交付后即告生效。2、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与本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3、本合同的附件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4、如果本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在推广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计划无法成立或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本计划的批文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设立工作,则本合同无效。5、本合同一式六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两份,并报中国证监会两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本合同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委托人可免费查询,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获得相关复印件。如涉及争议需要协商、仲裁的,应以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合同正本内容为准。十九、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十九、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附件:附件: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