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与北美纺织品和服装燃烧性能标准差异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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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与北美纺织品和服装燃烧性能标准差异解析.pdf
1 我国与北美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标准差异解析 徐路 郑宇英 斯颖(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100025)摘要 叙述了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国家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概况,对比分析了我国纺织品燃烧性能标准与美国和加拿大的差异,为我国出口到北美的纺织品服装企业提供参考。1 前言 由于中国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的纺织品占北美出口市场的 90,所以其相应的技术法规及标准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贸易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对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国家纺织品服装燃烧性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概述,并对我国与北美纺织品燃烧性能标准的差异进行分析,以期帮助出口企业了解出口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以及国内外标准存在的差异,使其设计和生产的产品能适应国内外的不同需求,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国内企业由于不符合国外技术法规与标准而造成的损失。2 美国法规和标准 美国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燃烧性能的法令主要为易燃性织物法令及其该法令下的标准。易燃性织物法令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法规,法规中规定未达到防火标准的纺织品和服装,禁止进口到美国。16CFR1610 服用织物易燃性标准、16CFR1615 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 和 16CFR1616 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等都是易燃性织物法令下的标准。2.1 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 2.1.1 适用范围 16CFR1610服用织物易燃性标准适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经过某种整理或未经整理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不适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袜,以及衬里布。2.1.2 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将燃烧性能分成三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见表 1)。明确指出 1 级适用于服装;2 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和服装;3 级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禁止进口到美国。表 1 级数 纺织品类型 性能要求 无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 4s 1 级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 7s;或闪燃时间在 07s,未点燃底布或底布未熔融。2 级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4s火焰蔓延时间7s;底布被点燃或熔融。3 级 无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s 2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s;及底布被点燃或熔融。2.2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 2.2.1 适用范围 16CFR1615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适用于尺码为 06X 的儿童睡衣。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16CFR1616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适用于尺码为 714 的儿童睡衣。除了尺码不同外,这两个标准的其他要求基本相同。2.2.2 燃烧性能 该标准中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儿童睡衣按照规定的程序试验,5 个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 17.8cm(7.0in),没有一块试样的炭长为 24.5 cm(10in)。对于使用时需洗涤的儿童睡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洗涤,然后测定燃烧性能。对于标有“只能干洗”的产品,应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认的干洗方法进行干洗。2.2.3 标签 对维护标签的要求是,各种儿童睡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并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标签上注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2.3 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 2.3.1 适用范围 16CFR1630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大于 1.83m,表面积大于 2.23m2 的地毯。2.3.2 燃烧性能 该标准中规定,试样烧焦部分的孔的大小在 2.54cm(1.0in)范围内,则此单个试样符合要求。在 8 个给定的试样中,如果至少有 7 个试样满足标准要求,则认为此地毯合格。如果地毯经过了阻燃处理,或含有经阻燃处理的纤维,则应在地毯上进行标注。2.4 小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 16CFR1631小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不大于 1.83m,表面积不大于 2.23m2 的地毯。除了尺码不同外,其他要求与 16CFR1630 基本相同。2.5 床垫的易燃性标准 2.5.1 适用范围 16CFR1632床垫的易燃性标准中的床垫,是指充有某种弹性材料或与其他产品组合的床垫套,可用于睡卧。包括成人和青年床垫、童床垫(包括便携式)、三用沙发床垫、组合沙发床垫、折叠床垫、有轮的矮床垫等。2.5.2 燃烧性能要求 按照该标准中规定的具体试验方法测定床垫表面经受卷烟时的抗点燃性。床垫表面的任何方向 3 上离香烟最近点的炭长不超过 5.1cm(2in.)。凡经化学阻燃剂处理的床垫,应在标签上标注“T”并附说明,以防止床垫的阻燃性能受到某些药剂或处理的损害。3加拿大对纺织品和服装燃烧性能的要求 加拿大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燃烧方面的法令主要包括在危险产品法令中。危险产品法令是针对有毒、易燃、爆炸性、腐蚀性和传染性等产品,以及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的产品而制定的法令。加拿大依据危险产品法令制定了针对各种危险产品的实施条例,与纺织品相关的主要有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危险产品(地毯)条例、危险产品(垫子)条例、危险产品(帐篷)条例。对上述产品主要进行燃烧性能测试和毒性试验。3.1 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3.1.1 燃烧性能要求 在标准中要求 5 块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 178mm,只允许有一个试样的炭长等于 254mm。用于对产品进行阻燃处理的阻燃剂,应该进行下列试验,并应达到相应的要求:进行急性口服毒性或急性皮肤毒性试验:不得由于口服不超过 500mg/kg 体重的剂量,或者皮肤接触不超过 1000 mg/kg 体重的剂量,而引起急性致死;进行皮肤刺激性试验:在规定时刻,不会引起平均级数超过 1 级的红斑或浮肿。进行皮肤的致敏性试验:当使用 Draize 法或 Buehler 法时,15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当使用 OECD 试验指南 No.406 中规定的五种其它试验方法中的一种时,30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进行诱变性试验:不会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进行致癌性试验:不会致癌。3.1.2 标签 标准中规定,每件经过阻燃处理的产品上,应附有一个永久性标签,并用英语和法语标明“阻燃);并要特别说明清洗过程,以保证产品不会因为接触某些试剂、或经受某种处理而降低其阻燃性。3.2 危险产品(地毯)条例 3.2.1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组合地毯(carpet tile),或者尺寸大于 2.16m2,或长度大于 1.8m 的产品。3.2.2 标签 条例中规定,产品在做广告宣传或被出售时,应具有以下警示的标签:“小心易燃不要在有明火或高温热源处使用”。警示句应清晰、突出,并且印刷的字体大小相同、易于辨认,与标签上其它的材料图标分开。标签一般应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如果标签附在产品包装内,那么标签的信息应使购买者易于看到。3.3 危险产品(床垫)条例 3.3.1 适用范围 4 该条例中的“产品”是指通常用来垫着睡觉的产品,其中包含一些弹性材料,不包括空气垫、睡袋、弹簧垫、家具沙发上用 来睡觉的垫子、以及婴儿产品的衬垫和婴儿的床垫,某种特殊规定的垫子。3.3.2 燃烧性能 在加拿大出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或者在加拿大做广告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情况。仅有一个试样在试验时表现出其表面熔融或炭化现象,在水平的任一方向上,从香烟起始位置最近点算起,产品表面融化或炭化的长度大于 50mm;或 在香烟熄灭后,仅有一个试样表现出继续燃烧,燃烧时间累计为 10 分钟。3.4 危险产品(帐篷)条例 3.4.1 适用范围 该标准中的“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织物制成的帐篷、包括野营帐篷、游戏帐篷、钓鱼或吃饭用的帐篷,但不包括天篷、遮阳篷或遮雨篷、车蓬。3.4.2 燃烧性能(a)地面覆盖材料的单个试样(1 个样品取 4 个试样)距点燃处 25mm 的范围内不应有任何损坏。(b)帐篷的墙壁和顶部材料的单个试样(一个样品取 8 个试样),根据 CPAI-1984 进行测试。单个试样的阴燃时间不应超过 4s,样品的平均续燃时间不应超过 2s;样品在测试中不应有部分破裂,或残余部分从样品中落下,并在地上持续燃烧;单个试样的损毁长度,以及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试样的单位面积质量(g/m2)单个试样损毁长度(mm)最大平均损毁长度(mm)340 255 115 271340 255 140 201270 255 165 136200 255 190 51135 255 215 51 255 230 3.4.3 标签 产品要有永久性地附在商品显著位置上的标签,用英语和法语标示以下内容:a)“该帐篷织物应远离任何火源和高温物体”;b)该帐篷是由阻燃织物制成,但此织物并不耐火,若持续接触火源则会燃烧”。4 中国的标准 我国的纺织品燃烧性能要求主要是针对防护服、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织物、交通运输工具内饰织物提出的,包括国家标准 GB 17591-2006阻燃织物、GB 8965-1998阻燃防护服、GB20286-2006 5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以及民航、铁道和轮船等行业的行业标准。各个标准中考核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不尽相同,指标也有所不同。4.1 阻燃织物标准 4.1.1 适用范围 GB/T 17591-2006阻燃织物适用于装饰用、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和轮船)内饰用、阻燃防护服用的机织物和针织物。4.1.2 燃烧性能 标准中要求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符合表 3 的规定。耐洗性阻燃织物,需按照标准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耐洗性试验,水洗次数不少于 12 次,干洗次数不少于 6 次,洗涤前后的燃烧性能都应该达到表3 中的要求。表 3 考核指标 产品类别 项 目 B1级 B2级 损毁长度 150 mm 200 mm 续燃时间 5 s 15 s 装饰用织物 阴燃时间 5 s 15 s 损毁长度 150 mm 200 mm 续燃时间 5 s 15 s 飞机、轮船 内饰用 燃烧滴落物 未引燃脱脂棉 未引燃脱脂棉 汽 车 内 饰用 火焰蔓延速率 0 100 mm/min 损毁面积 30 cm2 45 cm2 损毁长度 20 cm 20 cm 续燃时间 3 s 3 s 阴燃时间 5 s 5 s 交通 工具 内饰 用织 物 火 车 内 饰用 接焰次数 3 次 损毁长度 150 mm 续燃时间 5 s 阴燃时间 5 s 阻燃防护服用织物(洗涤前和洗涤后)熔融、滴落 无 4.1.3 标签 标准要求每个包装单元要标明产品名称、类别和燃烧性能等级,例如:阻燃织物 B1 级(汽车内饰用)。4.2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标准 6 4.2.1 适用范围 GB 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规定了公共场所用阻燃制品及组件的定义及分类、燃烧性能要求及标识等内容。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该标准将产品分成: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六大类。其中阻燃织物按照燃烧性能分为两级:阻燃 1 级和阻燃 2 级,每级又分为耐洗和非耐洗两种。4.2.2 燃烧性能 该标准中规定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的燃烧性能符合表 4 规定。耐洗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要按照标准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耐洗性试验,水洗次数不少于 12 次,干洗次数不少于 6 次,洗涤后的燃烧性能也应达到表 4 中的要求。表 4 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阻燃性能等级 判定指标 阻燃 1 级 a)氧指数32.0;b)损毁长度150mm,续燃时间5s,阴燃时间5s;c)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d)烟密度等级(SDR)15;e)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 ZA2级 阻燃 2 级 a)损毁长度200mm,续燃时间15s,阴燃时间15s;b)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c)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 ZA3级 4.2.3 阻燃织物的使用及标签 标准中对公共场所制品的使用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座椅、沙发、床垫等家具及组件所使用的织物应满足表 4 的要求;窗帘、帷幕、床罩等需要经常洗涤的阻燃织物应采用耐洗阻燃织物。采用不耐洗的阻燃织物时,在每次洗涤后均应重新进行阻燃窗帘,其阻燃性能应符合表 4 的要求;采用耐洗阻燃织物,其洗涤次数超过标识中注明的洗涤次数时,需经重新检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标准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标明阻燃性能等级。例如阻燃织物可标识为:“阻燃 1 级(织物 非耐洗)”、“阻燃 2 级(织物 耐水洗 20 次)”、“阻燃 1 级(织物 耐干洗 6 次)”等。4.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4.3.1 适用范围 GB 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其中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包括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4.3.2 燃烧性能要求 用于民用建筑内部的装饰织物(窗帘、帷幕)燃烧性能等级分为 B1 级或 B2 级,不同的场所规定了需达到的级别。各级别的指标见表 5。7 表 5 级别 损毁长度(mm)续燃时间(s)阴燃时间(s)B1 150 5 5 B2 200 15 10 4.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标准 4.4.1 适用范围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规定了汽车驾驶室和乘客舱用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于鉴别汽车(轿车、多用乘客车、载货汽车和客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4.4.2 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中规定燃烧性能按照水平法考核,要求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燃烧速度不大于100 mm/min。5 各国要求的异同 各国对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提出要求,其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的危害,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美国和加拿大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是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产品标准中一般不规定具体的燃烧性能要求,如果有规定,也只是要求按照技术法规执行,对于技术法规中未规定燃烧性能的产品,则按照双方的协议执行。我国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主要是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形式出现,虽然有些行业标准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纺织品用在标准范围中所规定的场合,其燃烧性能就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虽然各国制定有关燃烧性能法规的目的是相同的,但针对的产品类型、采用的试验方法和考核指标以及实施和管理等方面不尽相同。相比而言,美国的法规内容最为具体,包括名词术语、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燃烧试验方法和洗涤试验方法、对织物和制品的不同抽样方案、试验结果的处理、标签的标注,以及担保和豁免。现将我国与北美在纺织品燃烧性能要求的异同作一介绍。5.1 范围 美国的法规主要针对的产品是服用纺织品、儿童睡衣、地毯和床垫等,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加拿大的法规与美国类似,主要针对的产品是儿童睡衣、床垫、地毯、玩具等,也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与美国和加拿大法规不同的是,我国对纺织品和服装燃烧性能的要求是各个标准和行政规定实施的。,我国的纺织品燃烧性能要求主要针对的产品是公共场所使用的纺织品、建筑内装饰织物,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火车、轮船)内饰织物以及特殊场合个人穿着的防护服。这些产品 8 大多不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对儿童睡衣、一般的服装和家庭使用的装饰织物和床垫等没有强制性的燃烧性能要求。5.2 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很多,各种方法使用的仪器、试样的放置状态、点火源的位置及点火时间各不相同。一般将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分为几大类:氧指数法、垂直法、45法和水平法等。美国法规中对不同的产品采用的试验方法不同,考核服用纺织品采用的是 45法,考核儿童睡衣采用的是垂直法,考核地毯和床垫采用的是水平法。加拿大法规中对儿童睡衣和帐篷采用垂直法考核,床垫和地毯采用水平法考核,其他由纺织纤维制成的产品采用 45法考核。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考核防护服、建筑内饰织物、飞机舱内饰织物和船舱内饰织物都采用垂直法;考核公共场所用阻燃织物除了采用垂直法外,对于阻燃织物 1 级增加氧指数法;考核汽车内饰织物采用水平法;考核铁路客车内饰织物采用 45法。5.2.1 垂直法 我国采用的垂直法有两种用途,一种用于考核公共场所、建筑内饰织物和防护服,另一种用于考核飞机舱内饰织物。美国和加拿大都采用垂直法考核儿童睡衣。我国的两种方法与美国和加拿大方法在原理上是相同的,某些技术参数略有不同。5.2.2 45法 美国考核服用纺织品采用 45法,加拿大考核服用织物和床上用品采用的的方法与美国相同。我国考核铁道客车内饰材料采用的 45法与美国的方法从原理就完全不同。因此,考核指标也完全不同,试验结果没有可比性。5.2.3 水平法 美国和加拿大考核床垫、地毯采用的水平法,与我国考核汽车内饰织物采用的水平法,虽然试样都是水平放置,但点火源对试样的点火方式不同,点火源的种类不同,考核的指标也不相同。美国和加拿大的考核指标是炭化长度(损毁处与点火源初始位置的距离),我国的考核指标是试样的燃烧速率。因此,试验结果没有可比性。5.2.4 燃烧试验前的洗涤 美国在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中规定,服用纺织品要经过一次干洗或水洗后再做燃烧试验。在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中规定,对于使用中需要洗涤的产品,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0 次洗涤后再进行燃烧性能试验,或者按照产品有效使用期内所能承受的洗涤次数洗涤后再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对于只能干洗的产品,按照干洗程序洗涤后进行试验。加拿大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中规定,未经阻燃整理的产品要进行一次水洗、干燥或者进行 1 次干洗后再进行燃烧性能试验。经过阻燃整理的产品应要进行 20 次水洗、一次干燥,或者经过 5 次干洗后再进行燃烧性能试验。我国考核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时,一般不要求在燃烧试验前进行水洗或者干洗程序,只有当产品标明是耐洗阻燃织物时,才要求经过 12 次水洗或者经过 6 次干洗后做燃烧性能试验。只有防护服明 9 确要求必须使用耐水洗的阻燃织物,水洗次数不少于 12 次,洗涤后燃烧性能仍应符合标准要求。因此,国内企业在向美国和加拿大出口儿童睡衣和服用织物等纺织品时,要注意对方技术法规中对试样洗涤的要求,这也是最容易忽略的。有些企业的产品可能在未洗涤前燃烧性能符合要求,洗涤后燃烧性能发生了变化,达不到出口国的要求。5.4 对毒性的要求 美国在易燃性法令及根据法令制定的易燃性标准中未提出对毒性进行考核。加拿大的法令和条例中,只对儿童睡衣提出了毒性指标要求。我国以往的燃烧性能标准中都未对毒性提出具体指标要求,目前新制定的 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及标识中已将毒性指标作为考核项目。5.5 标签的要求 美国和加拿大在儿童睡衣燃烧性能法规中都有对标签的要求,美国规定各种儿童睡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标签上要注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加拿大规定经过阻燃整理的儿童睡衣上必须附有一个永久性标签,说明是经阻燃整理的,清洗时的注意事项,并且规定产品说明要用英语和法语两种文字。由于我国对燃烧性能提出要求的纺织品不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因此,一般都没有对产品燃烧性能标签的详细要求,有些标准中要求标明“阻燃织物”,但没有象美国和加拿大法规中对维护标签的详细规定。6 结论 我国与美国和加拿大对于纺织品和服装的燃烧性能的要求存在不少差异,美国和加拿大的技术法规主要针对服用纺织品、儿童睡衣、地毯和床垫等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我国的燃烧性能标准主要针对公共场所的内饰材料,对一般的个人消费品还没有规定,这与美国和加拿大有很大的区别,应引起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重视。建议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该出口产品是否属于出口国有燃烧性能要求的产品;如果有要求,应弄清具体燃烧性能指标是什么,采用哪种试验方法,是洗涤后试验,还是洗涤前试验等。同时还应注意出口国对燃烧性能标签的要求,包括对维护标签的要求。只有将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