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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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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pdf

    5 51 14 41 1 ZHONGZI LAW OFFICEZHONGZI LAW OFFICE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三)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股票(A 股)公开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双方订立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意见,就此次股票发行上市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就发行人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5 51 14 42 2 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本所的声明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一、本次发行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逐项审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主要为:(一一)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23%、7.01%和 7.3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证照、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三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2,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四四)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五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5 51 14 43 3 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七)根据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版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八八)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25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九九)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800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5 51 14 44 4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其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十十)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十一)(十一)经核查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和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十二)(十二)根据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7年、2008 年和 200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4,987,087.94 元、36,357,915.27 元和 38,337,575.49 元,累计金额达人民币 89,682,578.70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662,903,001.96 元、965,221,798.56元 和1,133,559,845.57元,累 计 金 额 达 人 民 币2,761,684,646.09 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3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十三)(十三)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收优惠及其依据以及有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十四)(十四)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5 51 14 45 5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十五)(十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十六)(十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条的规定,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发生变更,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二、二、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连锁公司下属共有 171 家直营药店。其中,西翠路药店、四海桥药店和河畔丽景药店(OTC)为新开药店。除新开的西翠路药店和四海桥药店尚在办理外,其余已全部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 5 51 14 46 6 品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下属的 171 家直营药店,其中有 5 家药店是 OTC 药店。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关于海淀区嘉事堂乙类 OTC 药店未进行 GSP 现场认证检查的情况说明,OTC 药店无需进行 GSP 认证,其余 166 家药店中的 146 家药店已经获得了 GSP 认证证书。另有晓月康药店根据京药监认2006200673 号文件通知已经通过认证,由于 2006 年 GSP 认证政策的原因,通过认证后未单独发证,而是在嘉事堂连锁名下统一发证,须待 2011 年认证满五年后各自换发新证。尚有 19 家药店仍未取得 GSP 证书,发行人 19 家未取得 GSP证书的药店名称及其 GSP 证书办理情况如下:序号序号 药店名称药店名称 GSPGSP 证书拥有情况证书拥有情况 备注备注 海淀区海淀区 1 闵庄药店 无 经营未满一年 2 蓝旗营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3 西翠路药店(新)无 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4 四海桥药店(新)无 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朝阳区朝阳区 5 双花园药店 无 正在整改过程中 6 荟新康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7 健仁堂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8 金盏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9 机场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0 双桥第二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1 望京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2 东坝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3 三间房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4 孙河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5 青年路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6 华严里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17 劲松药店 无 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办理完毕,正在申请 GSP 认证 18 北马房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西城区 19 国祥泰安药店 无 正在办理证照地址变更 公司未取得 GSP 认证证书的 19 家药店中闵庄药店经营未满一年,由于申请 5 51 14 47 7 GSP 认证时,需提供药店在申请 GSP 认证前 1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而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故此药店尚无申请 GSP 认证的条件;西翠路药店和四海桥药店尚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待获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一年后方能申请 GSP 认证;此外,双花园药店由于驻店药师调整,处于整改阶段,待驻店药师到位后再申请认证;劲松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已办理完毕,正在申请 GSP 认证;其余 14 家药店正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暂无法办理 GSP 认证,待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完毕后再申请认证。经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认证不存在障碍,不存在法律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认证不存在障碍,不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问题。险或潜在问题。三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0 第80013号 审计报告,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20092009 年年 1212 月月 3131 日日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 148,965,529.62148,965,529.62 房屋及建筑物 107,137,319.89 机器设备 23,602,460.55 运输设备 6,457,042.06 办公设备及其他 11,768,707.12 累计折旧累计折旧 46,355,905.0746,355,905.07 房屋及建筑物 21,427,230.48 机器设备 13,341,286.33 运输设备 2,350,152.73 办公设备及其他 9,237,235.53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 102102,60609 9,624.55624.5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固定资产权属明确,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固定资产权属明确,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法律纠纷。律纠纷。四四、重大重大合同合同 5 51 14 48 8 (一一)授信协议授信协议 1.1.2009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签订 2009 年建授字第 002 号授信协议,协议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即从 2009 年 12 月 4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 日止,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2.2.2009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006023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为自合同订立日起360 天,授信用途为满足受信人依法合规正常经营的业务需求。(二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1.1.200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0060400 号的 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前述合同编号为 0060230 号 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向发行人贷款 3,000 万元,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 12 个月,贷款期限内合同利率调整频次为按季。2.2.2009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签订 2009 年建授字第 002-01 号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前述编号为 2009 年建授字第 022 号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该合同约定招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贷款给发行人人民币 3,000 万元,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09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27 日止,采用固定利率。(三三)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增资协议 1.1.2007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与北京冠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药业)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北京世桥嘉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桥嘉事)。协议书约定世桥嘉事注册资金为 2050 万元,其中发行人以人民币现金 1052 万元出资,冠城药业以土地使用权(京顺集用 2006 5 51 14 49 9 划包字第 0054 号,2009 年 3 月 10 日变更为“京顺国用 2009 出字第 00020 号”)、房屋所有权(京房权证顺股更字第 00713 号)、地上现有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的设备设施等资产折合人民币约 998 万元出资。此间,投资协议书已经生效,但世桥嘉事未完成设立。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已达成一致,同意终止执行投资协议书。2.2.200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冠城药业签订 增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冠城药业以前述 投资协议书 第二条第 2.4 款所述土地使用权(京顺国用 2009出字第 00020 号)、房屋所有权(京房权证顺股更字第 00713 号)、地上现有建筑物内的设备设施评估之后对嘉事大恒进行增资。(四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2009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安时代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嘉和嘉事二期仓库工程-消防工程,金额为 4,247,486.00 元。2.2.2009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德融鼎机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071253 的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二期仓库空调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北京德融鼎机设备有限公司向嘉和嘉事提供相关设备,并提供相应的安装服务,合同价款为 2,043,000.00元。经核查,本所律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为,上述上述新签订的新签订的各项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各项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及其全及其全资子公司资子公司,各项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签署合同或,各项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签署合同或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该等合同的执行依法受到中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该等合同的执行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目前不存在法律纠纷国法律的保护,目前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法律纠纷。和潜在法律纠纷。五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如下:5 51 14 41010 (一)(一)召开股东大会情况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2010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09 年度经营工作报告、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0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1 亿元信用贷款的议案、关于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8000 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关于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7000 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2007-2009 年度公司三年审计报告(草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当年利润分配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议案等 15 个议案。(二)(二)召开董事会情况召开董事会情况 2010 年 1 月 8,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2009 年度经营工作报告、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0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1 亿元信用贷款的议案、关于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8000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关于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7000 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2007-2009 年度公司三年审计报告(草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当年利润分配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议案、关于聘任博世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18 个议案。(三)(三)召开监事会情况召开监事会情况 2010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09 5 51 14 411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和监事会的监事会的召开、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六六、发行人发行人涉及募集资金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相关运用相关项目的项目的进展进展 (一一)物流二期建设项目物流二期建设项目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情况请参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四、重大合同(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二)连锁业务扩展项目连锁业务扩展项目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嘉事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药店 3 家,分别为西翠路药店、四海桥药店和河畔丽景药店(OTC),具体情况请参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二、发行人的业务”。七七、结论结论 鉴于对发行人上述事鉴于对发行人上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补充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实和法律方面的补充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一式六份。(以下无正文)5 51 14 41212 (此页无正文,系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字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贾 军 承办律师:詹 敏 蒋红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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