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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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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pdf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与融券。(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3(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获得基金托管费。(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6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7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8(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在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9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六)议事内容与程序(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临时提案。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10(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1(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计票(八)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12(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代表的监督下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一)收益分配原则 13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收益分配方案(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1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15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五)费用调整(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六)基金税收(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方向(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投资限制(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6(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7(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一)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18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内按下列方式估值:?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当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19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每日公布的公允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办法:(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20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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