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pdf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第二章 释义.2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6 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7 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9 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11 第七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第七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12 第八章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第八章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13 第九章 交易账户第九章 交易账户.13 第十章 认购第十章 认购.14 第十一章 申购第十一章 申购.15 第十二章 定期定额申购第十二章 定期定额申购.16 第十三章 赎回第十三章 赎回.17 第十四章 分红第十四章 分红.19 第十五章 基金转托管第十五章 基金转托管.21 第十六章 基金转换第十六章 基金转换.22 第十七章 非交易过户第十七章 非交易过户.23 第十八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第十八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26 第十九章 资金结算第十九章 资金结算.27 第二十章 附则第二十章 附则.28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运作,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特制定“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负责注册登记的所有基金,任何参与基金业务的相关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一般情况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本公司;当本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对登记在该注册登记机构的本公司的基金,适用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登记注册业务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注册登记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第四条第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所含有的释义。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代销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所指之业务规则均指本规则。相反,本规则中提及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代销协议等文件均指相关基金的该项文件。第五条 第五条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禁止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得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或购买基金份额。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者应按基金合同和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相关基金业务的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和销售机构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请的,其申请的相关业务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业务申请处理。第七条 第七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交易采用金额认购和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0.0001 元;基金份额精确到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交易金额及费用精确到 0.01 元人民币。计算过程中,尾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第八条 第八条 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同时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进行销售。第九条 第九条 本公司管理之基金相关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责权以各基金相应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第二章 释义 第十条 第十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基金托管人:指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三)注册登记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四)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机构。(五)直销机构及直销网点:指本公司及本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直销中心或理财中心。(六)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七)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八)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2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十一)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十三)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十四)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十五)基金账户开户: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十六)基金账户注销: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的业务。(十七)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修改相应的客户资料。(十八)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基金账户进行处理,使投资者不能对该基金账户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行为,称为基金账户冻结;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原冻结发起机关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该基金账户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账户解冻。(十九)基金账户登记:指投资者已开立基金账户,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相关业务而在该销售机构登记其基金账户相关信息的行为。(二十)认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二十一)申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二十二)赎回: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二十三)净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对一只基金的赎回份额依据该基金的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以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基金份额。(二十四)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二十五)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据本规则、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约定,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另外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二十六)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二十七)非交易过户: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遗赠等原因,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划转至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二十八)基金份额冻结/解冻: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使该基金份额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冻结;基金份额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原冻结发起机关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该基金份额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解冻。(二十九)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申购费: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一)赎回费: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二)前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认/申购时支付认/申购费用,投资者所认/申 4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认/申购金额扣除认/申购费之后的余额除以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的一种收费模式。(三十三)后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认/申购时暂不支付认/申购费用,其认/申购费用在基金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支付的一种收费模式。(三十四)转换费:指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五)销售服务费: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优先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以及基金销售、注册登记等事项的费用。(三十六)分红:指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三十七)分红方式:指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默认方式为现金红利。(三十八)红利再投资: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其所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的行为。(三十九)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分红权利的日期。(四十)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具体日期见份额发售公告。(四十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四十二)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四十三)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四十四)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5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四十五)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投资者从事基金交易必须拥有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根据投资者的性质,基金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在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基金账户的开户申请。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提交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为有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开立基金账户采用实名制。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投资者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客户资料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提供基金账户相应服务。如因投资者的原因造成基金账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通知义务或无法提供服务,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如因销售机构的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由销售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销售机构T日受理并向注册登记机构上传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应于 T+1 日(如果 T+1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 T+2 日对其基金账户开立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填妥的经投资者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3投资者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6.预留印鉴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经确认有效的基金账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信息与交易信息须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和记录为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可同时办理认购或申购申请。但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无效,则该笔认购或申购申请视为无效申请。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 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的相关业务,必须首先在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基金账户登记申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符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要求,并提供其所需的下列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7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填妥的经投资者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3投资者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6.预留印鉴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凡已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取消基金账户登记业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取消基金账户登记业务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的经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二)机构投资者 8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发生(包括但不限)以下情况时,投资者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的申请将被拒绝:1、当日有该投资者提交的任何其他业务申请;2、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尚有基金份额余额;3、投资者尚有未确认的其他业务申请(包括当日发生的交易和注册登记机构未确认的交易);4、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如:分红权益还未下发);5、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冻结状态);6、销售机构尚有未清退投资者的资金。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各销售机构(包括原提交开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及已进行基金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变更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生效。对基金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工商注册号等重要信息(以下简称“重要信息”)进行变更的,投资者应到原提交开户 9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申请的销售网点以及进行过基金账户登记的销售网点提出变更申请;销售机构收到变更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手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的重要信息资料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号及姓名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时提供)4填妥的经投资者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公告或证明原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工商注册号时提供)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6.变更印鉴时需提供新的预留印鉴卡;7变更经办人时还需提供基金业务新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申请变更其他信息资料时,可以依照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为每个基金账户保存投资者最近一次经确认的基金账户资料,用于寄送对账单等服务。10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如果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冻结”,各销售机构不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 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销的基金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没有基金权益并且该基金账户未被冻结或挂失,同时该基金账户当日必须没有任何其他交易申请和没有未确认完毕或尚待确认的其他交易申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投资者应当首先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申请注销基金账户时,应先在其他销售机构取消该基金账户的账户登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注销业务时,必须到原申请开户的销售网点进行办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申请注销其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的经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1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第七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七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冻结/解冻。基金账户冻结的处理原则:“先到先冻、不允许重复冻结”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冻结基金账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2人民法院生效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司法文件原件或有权机关做出的书面决定。3.填妥的申请表。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在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文件指定的时间期限届满或者应申请机关的要求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要求的账户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由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该基金账户冻结确认书;2.原冻结发起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3.填妥的经经办人签字的申请表。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除基金账户解冻、基金分红、非交易过户转入的交易业务外,不能进行其他基金业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时,有权对申请材料的表面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进行检查。如果认为相关申请材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拒绝该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申请。12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八章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 第八章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络查询基金账户的有关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按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本人基金账户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更记录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对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最终查询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第九章 交易账户 第九章 交易账户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需凭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基金账号以及开立基金账户时的相关证件原件到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多个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开立后投资者可在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时必须提供符合销售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且该等资料应与开立基金账户时的资料一致。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投资者凭交易账户凭证、交易账户密码或交易账户印鉴等相关业务的办理方式。有关交易账户凭证、交易账户密码或交易账户印鉴的发放、预留、变更、挂失、回收等业务由各销售机构自行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投资者申请注销交易账户必须满足该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未完成交易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无基金权益以及该基金账户未被冻结等条件。投资者注销交易账户必须提供符合销售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投资者注销交易账户即取消了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账户登记。13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十章 认购 第十章 认购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基金的认购以书面委托或其他经过认可的方式进行。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认购基金需在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日期和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认购申请。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的方式缴纳认购费。各基金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在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及“金额认购”方式进行交易。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前端收费模式,采用价外法):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利息利息税 利息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利息税利息利息税率 利息税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缴纳认购费,则在认购时暂不支付认购费,而是在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支付。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具体数额为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发售方式、销售网点及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认购金额的上限等的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载明。14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如基金募集失败,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投资者。第十一章 申购 第十一章 申购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相关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具体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最迟应提前 2 日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基金的申购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具体办理申购业务的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和销售机构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T 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 T 日的交易时间截止前通过该笔业务的办理机构撤销。由于投资者撤消申购申请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的方式缴纳申购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基金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在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基金申购实行“未知价”原则,按照“全额缴款”、“金额申购”方式进行。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前端收费模式,采用价外法):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15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缴纳申购费用,则在申购时暂不支付申购费,而是在基金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支付。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于 T+1 日为投资者进行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向相关销售机构查询交易情况。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十二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十二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定期定额申购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已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的费率标准及处理方式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为准。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定期定额申购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投资者申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必须已开立该基金的基金账户。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实行“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投资者申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自行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时间和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时间如遇非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开放日办理,扣款金额不受申购首次最低金额和追加最低金额的限制。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投资者申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和在从事相关基金交易时的资金账户。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申购确认后赎回基金份额。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具体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办理方法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16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十三章 赎回 第十三章 赎回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基金的赎回以书面方式进行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基金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份额赎回”,“先进先出”的方式进行,以申请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赎回计算方法如下:(一)前端收费模式下: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二)后端收费模式下: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后端认/申购费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收费采用认(申)购时的金额(即成本价)计算,即成本价费率。后端认/申购费用的具体收费方法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赎回费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中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只能在被赎回的基金份额所托管的销售机构进行,如欲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须首先办理转托管业务。投资者申请赎回的数量不能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有的份额数量,否则提交的申请无效。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应该符合基金合同、本公司或销售机构的有关赎回最低份额的规定。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最低份额数量的限制。17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本公司可以规定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当某一基金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将该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强制赎回业务与日常赎回业务的费率标准及处理方式相同。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具体办理赎回业务的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和销售机构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于 T+1 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2 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向相关销售机构查询交易情况。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同时选择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如投资者选择取消方式,则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如投资者选择顺延方式,则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继续兑付,直到投资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全部兑付为止。如投资者未作选择,本公司默认对巨额赎回采用顺延方式处理。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依据有关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或者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T 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 T 日的交易时间截止前通过该笔业务的办理机构撤销。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则该基金的基金转换转出和赎回业务,按同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基金转换申请将不予以顺延。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 18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是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申请份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数之和再扣除当日发生的申购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数后得到的余额。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下面二种方式进行处理:(一)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二)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选择顺延赎回时)。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四章 分红 第十四章 分红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率按照基金合同的具体规定办理。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取得基金红利。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选择,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红利分配权。各基金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分红,且分红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19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在权益登记日确认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红利分配权,本公司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放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申请变更分红方式,且可以多次申请变更,但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确认的申请为准。基金分红方式的变更申请可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将自动托管在不同的销售机构,红利再投资导致的基金份额增加不受单个账户持有份额最高比例的限制。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规定现金分红的最低金额,对低于最低金额的现金分红,注册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购基金份额。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在权益登记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冻结、基金份额冻结或托管转出未转入时,注册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购基金份额。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红利金额计算:1、现金红利的计算:现金红利基金份额余额每基金单位红利金额 2、红利再投资计算:红利再投资份额=(现金红利再投资费用)/再投资日上一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再投资费用现金红利再投资费率 关于再投资费用的收取,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红利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各基金分红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20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具体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五章 基金转托管 第十五章 基金转托管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基金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份额可以进行部分或者全部转托管。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采用“一步转托管”或“二步转托管”方式。具体的转托管方式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一步转托管的业务办理过程:(一)办理转托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到转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二)办理转托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T 日到转出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一步转托管;(三)T+1 日,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基金持有人的一步转托管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该部分基金份额托管到转入销售机构;否则,该一步转托管申请确认失败。(四)T+2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转入销售机构查询基金份额到账情况。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两步转托管的业务办理过程:(一)办理转托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T 日到转出销售机构办理转出手续。转出销售机构应冻结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二)T+N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转入销售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三)T+N+1 日,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该部分基金份额托管到转入销售机构。转出当天可以办理转入(即 N=0);(四)T+N+2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转入销售机构查询基金份额到账情况。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基金转托管转出份额不能超过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如果申请转出份额超过其在该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则此笔交易申请无效。2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转托管的转出份额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转托管后的基金份额,其份额注册日期、份额来源性质(认购、申购、红利再投资)、原确认金额保持不变。第十六章 基金转换 第十六章 基金转换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据本规则、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约定,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另外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或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时,转出方基金必须为可赎回状态,转入方基金必须为可申购状态。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其在该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若转出基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