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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010-2014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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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010-20146).xls

    安安全全类类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清清单单序序号号名名称称(含含标标准准号号)实实施施时时间间实实施施范范围围相相关关内内容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1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1.1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非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2008.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1.2.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6.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3.1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以上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7.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1.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10.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02.5.1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2009.1.1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1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和抢修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1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8.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9.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 29304-2012)2013.6.1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20.电气安全标志(GB/T 29481-2013)2013.12.1工作场所及可能引起与电气安全相关问题的所有地域和地段。不适用于允许有不同规则的领域,如铁路、公路、河流、海运以及空中交通的导向信号装置。规定了用于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的电气安全标志、设计要求及应用原则,以便预防事故、传递危险信息以及紧急疏散等。21.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2013.3.1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城市公用事业等行业中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本标准不适用于消防用空气呼吸器。规定了工业用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定期技术检测等要求。22.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 3050-2013)2013.10.1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规定了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总体架构、接入平台及前端信息采集设施要求、管理平台要求、分控平台要求及系统其它要求。备备注注原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参考紧紧急急应应变变类类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清清单单序序号号名名称称(含含标标准准号号)实实施施时时间间实实施施范范围围相相关关内内容容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11.1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1.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安 监 总 局 令第17号)2009.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3.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中国气象局气发2004206号发布)2004.8.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1.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2.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2006.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行动要则(GA/T970-2011)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规定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术语与定义、总则、处置程序、防护、处置行动、洗消和处置人员资质要求等问题。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2013.10.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可参照执行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附件备备注注特特种种设设备备类类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清清单单序序号号名名称称(含含标标准准号号)实实施施时时间间实实施施范范围围相相关关内内容容备备注注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3.并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及调查处理等。原2003年实施的条例废止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2010.1.1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桥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2、内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投用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2009.12.1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第46号)2003.6.1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办理。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4号令(习)2014.1.1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类类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清清单单序序号号名名称称(含含标标准准号号)实实施施时时间间实实施施范范围围相相关关内内容容备备注注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12.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1.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96.2.1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1.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2.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3.附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3.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03第1号)2003.3.3 危险化学品清单1)21007号压缩天然气2)21008号液化天然气3)32111号四氢噻吩4)23002号液氯5)21009号压缩的乙炔6)21053号石油气(液化)7)22005号氮(压缩的)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1.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2.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3.本标准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军事设施;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1.单位: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2.类别临界量(t)甲烷、天然气50液化石油气50氯气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20四氢噻吩10上述物质,在一个单元内,存量超过临界值,则为重大危险源。替代GB18218-2000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45号令)2013.12.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针对条款部分修改,其他不变燃燃气气类类(设设计计、施施工工、运运行行等等)类类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清清单单序序号号名名称称(含含标标准准号号)实实施施时时间间实实施施范范围围相相关关内内容容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3.1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06.11.1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本规范共分10章和7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燃气的应用等。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5-2009)2009.8.1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 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2007.5.1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与维护;4抢修;5生产作业;6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7图档资料。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CJJ33-20052005.5.1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的4.0MPa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2006.10.1等同于美国防火协会标准NFPA59A-2001对LNG的储存、装运等操作程序、设备维护、人员培训做出相关规定。7.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2009.10.1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增加了铝塑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井的的燃气管道的安装、延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安装等方面的规定。8.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2011.8.1 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用户端的燃气加臭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2011.10.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防雷击电磁脉冲等。10.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 109-2009)2009.11.1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及施工。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防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和设施、燃气金属管道、电气系统及电子系统要求。1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2011.2.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防雷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本规范共分为11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接地装置分项工程、引下线分项工程、接闪器分项工程、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和工程质量验收等。1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2011.6.1 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管道安装的基本规定,管道元件和材料的检验,管道加工,管道焊接和焊后热处理,管道安装,管道检查、检验和试验,管道吹扫与清洗,工程交接验收等。13.聚乙烯燃气管道技术规程(CJJ63-2008)2008.8.1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在-2040,公称直径不大于630mm,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大于0.7MPa的埋地输送城镇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1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2011.10.1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合金钢、铝及铝合金、铜及铜合金、钛及钛合金(低合金钛)、镍及镍合金、锆及锆合金材料的焊接工程的施工。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技能评定、碳素钢及合金钢的焊接、铝及铝合金的焊接、铜及铜合金的焊接、钛及钛合金的焊接、镍及镍合金的焊接、锆及锆合金的焊接、焊接检验及焊接工程的交接等。15.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2008.8.1 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阴极保护设计、施工、测试及管理的最低技术要求。16.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GB/T23257-2009)2009.10.1适用于埋地钢质管道挤压聚乙烯防腐层的设计、生产以及施工验收。17.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2011.08.1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分为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和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1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1992.12.01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0区、l区、2区。19.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2008.10.1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1)铁路系统;车辆、船舶、飞机及离岸装置;2)地下高压管道;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检测周期、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整理。2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2005.7.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临时用电管理;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5接地与防雷;6配电室及自备电源;7配电线路;8配电箱及开关箱;9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10照明;三个附录。21.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1001-2011)2011.11.1 本规范适用于LNG储存量不超过180m3,LNG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L-CNG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气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a)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以下简称LNG加气站);b)液化天然气经液态加压、气化的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L-CNG加气站);c)LNG和L-CNG联建的加气站(以下简称LNG/L-CNG加气站);d)LNG、L-CNG、LNG/L-CNG加气与加油的合建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1.工艺设计主要内容: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2.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5m。3.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及12.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0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m。放散管管口不得设雨罩等改变放散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放散管底部宜采取排污措施。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LNG管道阀门和切断LNG泵电源。4.LNG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保护装置。2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GJJ/T 146-2011)2011.12.1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1.使用和维护主要要求: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附录F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2.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3.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F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查1次,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23.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 26002-2010)2011.10.1 标准规定了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的产品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DN10DN50,公称压力不大于0.2MPa的软管及管件。公称压力:软管和管件的公称压力可分为PN0.2(型)和PN0.01(型)两种类型。软管和管件的公称压力可分为PN0.2(型)和PN0.01(型)两种类型。公称尺寸:软管和管件的公称尺寸可分为DN10、DN13、DN15、DN20、DN25、DN32、DN40和DN50等规格。24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680-2012)2012.10.1 规定了燃气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及相关领域。分11章2个附录,主要有:总则、一般燃气术语、用户分类与燃气需用量、燃气管网计算与水力工况、燃气气源、燃气输配、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燃烧与运用、燃气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等。附录A和B分别为中英文对照索引。2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3.3.126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2012.12.1 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3.1.1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3.1.2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系统的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3.1.5评价过程中,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8分以上项(含8分)和带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加以说明。3.3.1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3.3.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的规定。27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12)2013.7.1 适用于天然气液化设施,液化天然气(LNG)储存、气化、转运和装卸设施,LNG方面的人员培训,所有LNG设施设计、选址、施工、维护和操作。一般规定;厂址和平面布置;工艺设备;固定式LNG储罐;气化设施;管道系统和组件;仪表及电气设备;LNG和致冷剂的转运;防火、安全和安保;采用固定式ASME储罐的选择要求;操作、维护和人员培训;附录。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4.3.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2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2014.3.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制订以及实施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统一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内容。30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GB 29550-2013)2014.5.1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压力不大于0.4Mpa的管道城镇燃气。规定了民用建筑中城镇燃气、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燃具排烟技术条件、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通用技术要求31汽车加气站用液压天然气(JB/T 11422-2013)2013.9.1 适用于额定排气压力不大于25Mpa,以天燃气为介质,液压驱动方式的单列气缸或多列气缸的汽车加气子站用液压天然气压缩机规定了汽车加气子站用液压天然气压缩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32调压器第2部分:感应调压器(JB/T8749.2-2013)2013.9.1 适用于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下、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无极调节的感应调压器。规定了感应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33调压器第3部分:接触调压器(JB/T8749.3-2013)2013.9.1 适用于电压等级为500V及以下、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无极调节的干式自冷接触调压器(环形铁心)规定了接触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34调压器第4部分:柱式调压器(JB/T8749.4-2013)2013.9.1 适用于电压等级为500V及以下、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无极调节的干式自冷和油浸式自冷柱式调压器(柱式铁心)规定了柱式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35调压器第5部分:磁性调压器(JB/T8749.5-2013)2013.9.1 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无极调节的干式自冷和油浸式自冷磁性调压器规定了柱式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36燃气用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及管件(CJ/T 435-2013)2013.12.1 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公称直径不大于DN100的户内燃气输送用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及管件。规定了燃气用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及管件的术语和定义、符号。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备备注注代替CJJ33-89代替CJJ94-2003替代GB5005794(2002年版)替代GB50235-1997代替GBJ58-83替GB/T20368-2006替GB50319-2000替JB/T10093-2000替JB/T10091-2001替JB/T7067-2002替JB/T10092-2000消消防防类类法法律律法法规规清清单单序序号号名名称称(含含标标准准号号)实实施施时时间间实实施施范范围围相相关关内内容容备备注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5.1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主要变化:1.单位的消防设施每年必须检测一次。(原:定期)2.消防建审、验收的许可调整;3.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4.加重处罚力度,并增加了18项消防违法行为;5.应急救援法定为消防队伍的职能;6.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能。原1998年实施的消防法废止。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5.1适用于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消防安全的责任进行明确。对消防重点企业的消防硬件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查内容、消防标志的设立、消防人员的配置、消防培训教育、消防验收、应急救援等方面给出明确要求。法 令 内 容 已经 大 部 分 归入 新 版 消防法-2009内 有 关 条 文。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5.1适用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1.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工程: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包括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2.其他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3.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996 年 10 月16 日 发 布 的 建 筑 工 程消 防 监 督 审核 管 理 规 定(公 安 部令 第 30 号)同时废止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6.12.1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建筑设施的耐火等级、各类危险设施的防火间距、(可燃或毒害气体、火灾)监测、灭火、消防疏散通道、防烟和排烟系统等配套设计要求;供电系统的设计要求。替代GB50016-87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09.7.1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厂房的选址原则、防火安全间距,火灾等级划分、对储运设施、气压机泵房的设计防火要求。替代GB50160-92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2.7.1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合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修订了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等级划分,设计、施工(从土建、管道、增压站、电气、消防、防爆区域划分等几方面)的规范要求以及明确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文。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2005.10.1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1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1.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2.一个计算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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