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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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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pdf

    1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27)在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时,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客户资料;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9)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5他法律行为;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6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7(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更换基金托管人;(4)更换基金管理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7)变更基金类别;(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9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11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7、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12(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13决议的方式通过。(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9、计票(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14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期末指当次分红时的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15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7)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银行汇划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16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17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以求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此外,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8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本基金所指中小盘上市公司是指以下三类上市公司: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按股票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得到的累计总市值达到主板总市值 40%的上市公司。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7)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8)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19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3)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2)基金资产净值 20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1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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