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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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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摘要.pdf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 二八年四月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4(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6(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更换基金托管人;4、更换基金管理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1、担保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7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5、权益登记日;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8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9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计票 1、现场开会(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10(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两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11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四次;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1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一)投资方向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权证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13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投资限制(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14(6)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守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 15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3、权证估值:(1)配股权证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16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9、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10、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17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一)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三)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18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四)(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清偿、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清偿、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七)(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八、争议的处理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19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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